《中国商事法概论》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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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孝通编著
  • 出 版 社:世界书局
  • 出版年份:1933
  • ISBN:
  • 页数:410 页
图书介绍:

商事法序论 1

第一章 商之意义 1

第二章 商法之概念 2

第一节 商法之意义 2

第二节 商法之特质 3

第三章 商法之沿革 3

第一节 古代之商法 3

第二节 中世之商法 3

第三节 近世之商法 4

第四章 商法编纂之主义 9

第五章 小商人 10

第六章 营业 11

第一节 营业之意义 11

第二节 营业之转让 12

第一款 营业转让之意义 12

第二款 营业转让之效力 13

第三节 营业所之意义 14

第四节 营业所之作用 14

第七章 商业注册 15

第一节 商业注册之制度 15

第二节 商业注册之起源 15

第三节 商业注册之事项 15

第四节 商业注册之程序 16

第五节 商业注册之公告 18

第六节 商业注册之效力 19

第八章 商号 19

第一节 商号之意义 20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 20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 20

第四节 商号之注册 22

第五节 商号之转让 25

第九章 商业帐簿 25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 25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 26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性质 27

第四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 27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造成 29

第六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 30

第十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30

第一节 夥友 31

第二节 劳务者 31

第三节 商业学徒 32

附录 39

公司法 39

第一章 绪论 39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 39

第二节 公司之沿革 39

第三节 公司法之编纂 41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之沿革 41

第二章 通则 42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 42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 43

第三节 公司之人格 44

第四节 公司之住所 44

第五节 公司名称使用之限制 45

第六节 公司之能力 45

第七节 公司之设立 46

第一款 订立章程 46

第二款 设立登记 46

第八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 47

第九节 公司之合并 49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 49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 49

第三款 合并之自由 49

第四款 合并之程序 49

第三章 无限公司 51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特质 52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 52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名称 52

第四节 无限公司之设立 53

第一款 订立章程 53

第一项 必要事项 53

第二项 任意事项 54

第二款 设立登记 55

第五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 55

第一款 出资 56

第一项 出资之种类 56

第二项 出资义务履行之时期 57

第二款 执行业务 58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 59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 59

第三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监视权 60

第四款 章程之变更 60

第五款 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 60

第六款 股分 61

第一项 股分之全部转让与一部转让 61

第二项 股分转让之条件 62

第七款 分派盈亏 62

第八款 竞业禁止 62

第六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 63

第一款 公司之代表 63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 64

第二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侵权行为 64

第三项 代表权利害冲突之防止 65

第二款 股东之责任 65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 66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 66

第三项 退股股东之责任 66

第四项 让股股东之责任 67

第五项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 67

第三款 盈馀之分派 67

第四款 债权抵销之禁止 67

第七节 股东之退股 68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 68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 70

第八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 71

第九节 清算 72

第一款 清算人之选任 73

第二款 清算人之解任 74

第三款 清算人选任解任之呈报 74

第四款 清算人之职务 74

第五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 76

第六款 宣告破产之声请 76

第七款 清算之责任 76

第八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 77

第九款 股东责任之消灭时效 77

第四章 两合公司 78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 78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特质 78

第三节 股东之责任 79

第四节 适用法规 79

第一款 章程 79

第二款 设立登记 80

第三款 出资 80

第四款 业务执行 80

第五款 代表公司 80

第六款 股东之监视权 81

第七款 股分之转让 81

第八款 有限责任股东竞业之自由 82

第九款 退股之事由 82

第十款 除名 82

第十一款 解散 83

第十二款 公司组织之变更 84

第十三款 清算 84

第五章 股分有限公司 84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 84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特质 85

第三节 公司之设立 86

第一款 发起人 86

第二款 订立章程 87

第三款 发起设立 90

第一项 股款之缴纳 91

第二项 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任 91

第三项 检察员之选派及其查验 91

第四项 主管官署之监督 92

第四款 募集设立 92

第一项 招股 92

第二项 认股 93

第三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 95

第四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 95

第五项 创立会 96

第一目 设立事项之报告 97

第二目 董事监察人之选任 98

第三目 设立事项之调查 98

第四目 查报以后之办法 99

第五目 报酬等项之裁减 100

第六目 公司章程之修改 100

第七目 公司不设立之决议 100

第五款 公司未成立前对外之名义 101

第六款 设立登记 101

第四节 股分 102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 102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 103

第三款 股分之种类 103

第四款 股分之证券 103

第一项 股票之发行 104

第二项 股票之方式 104

第三项 股票之更改 105

第五款 股分之转让 106

第六款 股分之销除 106

第七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 107

第八款 股款之缴纳程序 107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 108

第六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 109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 109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 110

第七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 110

第一款股东会 111

第一项 股东会之种类 111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 111

第三项 股东之表决权 112

第四项 股东会之决议方法 113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 114

第六项 股东会决议之记录 116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 116

第八项 股东会违法之制裁 117

第二款 董事 117

第一项 董事之任免 117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 118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 118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 119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 120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 120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 121

第八项 董事之诉讼 122

第三款 监察人 122

第一项 监察人之任免 123

第二项 监察人之资格 123

第三项 监察人之任期 123

第四项 监察人之职务 124

第一目 调查报告 124

第二目 召集股东会 125

第五项监察人之权限 125

第一目 监察权之行使 125

第二目 充公司之代表 125

第六项 监察人之责任 126

第七项 监察人之报酬 126

第八项 监察人之诉讼 126

第八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 127

第一款 各项表册之造具 127

第二款 各项表册之备置 128

第三款 各项表册之提出承认与公告 128

第四款 各项表册之呈报 128

第五款 公积金之提存 129

第六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 130

第七款 检查之声请 130

第九节 公司债 131

第一款 公司债募集之决议 131

第二款 公司债总额之限制 132

第三款 每张金额之最低限制 132

第四款 偿还时逾额之限制 132

第五款 募集公司债时应公告之事项 133

第六款 应募书之方式 134

第七款 公司债之缴纳 134

第八款 公司债之登记 135

第九款 公司债之债券 135

第十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 136

第十一款 公司债之转让 136

第十节 变更章程 137

第十一节增加资本 137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 138

第二款 新股认股书应载之事项 138

第三款 股东会之召集 140

第四款 新股之登记 141

第五款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 141

第六款 条文之准用 142

第十二节 资本之减少 142

第十三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 144

第一款 解散事由 144

第十四节 清算 145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145

第一项 清算人之选任 145

第二项 清算人之解任 146

第二款清算人之权利义务 146

第一项 清算人之权利 146

第二项 清算人之义务 147

第三款 各项簿册及文件之保存 148

第四款 清算完结后财产之重行分派 148

第五款 条文之准用 148

第六章 股分两合公司 148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性质 149

第二节 适用法规 149

第三节 设立之程序 149

第一款 订立章程 150

第二款 募集股分 151

第三款 创立会之召集 151

第四款 设立登记 152

第四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 152

第一款 无限责任股东 152

第二款 股东会 153

第三款 监察人 153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 154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 154

第七节 组织变更 154

第七章 罚则 155

票据法 159

第一章 绪论 159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 159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 161

第三节 票据之沿革 163

第四节 票据法之法系及其统一趋势 164

第五节 票据法之编纂 169

第六节 票据学说 170

第七节 我国起草票据法之经过 172

第二章 总则 173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 173

第二节 票据行为 174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场所与时日 175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 175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 176

第三节 票据之伪造 177

第四节 票据之变造 177

第五节 票据之遗失 179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 179

第七节 票据上记载事项之限制 179

第八节 票据抗辩之限制 180

第九节 票据之时效 181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 182

第十一节 票据之豫约 183

第十二节 兑价关系 184

第十三节 资金关系 184

第十四节 票据债权消灭后求偿之办法(利益偿还请求权) 187

第三章 汇票 190

第一节 汇票之发行 190

第一款 发行之效力 190

第二款 汇票之要件(汇票之要素) 190

第三款 要件以外之记载(汇票之偶素) 193

第二节 背书 196

第一款 背书之意义 197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 198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 200

第四款 背书人背书时得记载之事项 200

第五款 背书之种类 201

第六款 背书之连续 203

第三节 承兑 204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 204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 205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 206

第四款 付款人承兑时得记载之事项 206

第五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 207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 207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8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 208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 209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10

第五节 保证 210

第一款 保证之方式 211

第二款 保证人之责任 212

第三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 212

第四款 一部保证 212

第六节 到期日 212

第七节 付款 214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14

第二款 付款之责任 214

第三款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 215

第四款 付款之方式 215

第五款 付款之延期 216

第六款 付款之标的 216

第七款 汇票金额之提存 217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17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时期 217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豫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 217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 218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竞合 218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及程序 219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19

第九节 追索权 220

第一款 通则 220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 221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 222

第四款 票据债务人之连带责任 225

第五款 追索之金额 225

第六款 再追索及其金额 226

第七款 清偿之方式 226

第八款 回头汇票 227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28

第一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 228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款式 229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 230

第四款 法院作成拒绝证书之徵费 231

第五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 231

第六款 拒绝证书抄本之保存 232

第十一节 复本 232

第一款 复本之效用及其发行 232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 233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 235

第十二节 誉本 235

第一款 誉本之作成及其款式 235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 236

第三款 复本与誉本之区别 236

第四章 本票 236

第一节 一般之说明 236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 237

第三节 发票人之责任 238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 238

第五节 条文之准用 239

第五章 支票 239

第一节 支票法之编纂 239

第二节 支票之意义 240

第三节 支票之要件 240

第四节 支票之到期日 241

第五节 支票之流通期间 241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 242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 243

第八节 发票人之责任 243

第九节 保付支票 244

第十节 平行线支票 244

第十一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 245

第十二节 条文之准用 246

海商法 247

第一章 绪论 247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 247

第二节 海商法之性质 247

第三节 海商法之沿革 248

第四节 海商法之法系 249

第五节 海商法之革新趋势 250

第六节 海商法之统一事业 250

第七节 海商法之法源 251

第二章 通则 252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252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252

第三节 船舶之种类 253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 254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 257

第一款 登记之官署 257

第二款 登记之声请 258

第三款 登记证明书之发给 258

第四款 登记之效力 258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 258

第三章 船舶 259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59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 259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 261

第三款 船舶之取得 261

第四款 船舶之让与 261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 261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 261

第五款 造船之破产 262

第六款 船舶之共有 262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 263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 263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 264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 264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 264

第七款 船舶经理人 264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 265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 265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 266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 266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 266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 267

第三款 各种主义之比较 270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 272

第五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 273

第六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 274

第七款 限制责任之财产 275

第八款 限制责任之准据法 277

第三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277

第一款优先权之债权 278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 27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 281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 282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 283

第四章 海员 284

第一节 船长 28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 285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 28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 286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 28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 288

第六款 船长违反义务之制裁 290

第二节 船员 29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 291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 29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 29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 293

第五章 运送契约 293

第一节 货物运送 29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 29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 29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 29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 29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 29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 29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 296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 297

第二节 佣船契约 297

第一款 佣船契约之订立 297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 298

第三款 佣船之运费 298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 29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 299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 300

第四节 载货证券 300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 30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 30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 30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 302

第五节 旅客运送 303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 304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 30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305

第六节 船舶拖带 305

第六章 船舶碰撞 306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 306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 307

第三节 碰撞所生请求权之时效 308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 308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 308

第六节 本章之适用范围 308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309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 309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 309

第三节 报酬金额之决定 310

第四节 救人者之参加分配权 310

第八章 共同海损 311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 311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共同海损之损害额) 31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共同海损之分担额) 315

第四节 共同海损损害额之评定 315

第五节 共同海损分担额之评定 316

第六节 共同海损分担之比例 317

第七节 货价声明不实之取缔 318

第八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 319

第九节 船长之留置权 319

第十节 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 319

第十一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 319

第十二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 320

第九章 海上保险 320

第一节 保险之事故 320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作成 321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种类 321

第四节 保险期间 323

第五节 保险价额 323

第六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 324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 325

第八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 326

第一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解除 326

第二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无效 327

第三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失效 327

第九节 委付制度 327

第一款 委付之性质 327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 330

第一项 被保险船舶之委付 330

第二项 被保险货物之委付 331

第三项 运费之委付 331

第四项 兵险之委付 332

第三款委付之效力 332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 332

第十节 危险之发生通知 333

第十一节 货物所受损害之通知 333

第十二节 保险金额之给付 333

第十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 334

保险法 335

第一章 绪论 335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 335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 335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 336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 339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 345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 347

第七节 我国保险法之沿革 347

第八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 348

第二章 总则 350

第一节 本法之准用 350

第二节 本法强制规定之效力 350

第三节 保险奖约之存续期间 352

第四节 为他人利益订立之保险契约 352

第五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352

第一款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 352

第二款 危险之存在 353

第三款 保险人之抗辩权 354

第六节 契约当事人之义务 354

第一款 保险人之义务 354

第一项 损害赔偿之责任 354

第二项 保险金额之给付 355

第二款 要保人之义务 356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 356

第二项 给付保险费之义务 356

第三项 声明危险增加之义务 357

第四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 359

第七节 条文适用之限制 359

第八节 条款之无效 359

第九节 保险费之减少 360

第十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之破产 360

第一款 保险人之破产 360

第二款 要保人之破产 361

第十一节 时效 361

第三章 损害保险 362

第一节 通则 362

第一款 损害保险契约之意义 362

第二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 364

第三款 保险人之义务 369

第一项 损失之赔偿 369

第二项费用之偿还 369

第四款 保险人之代位权 371

第五款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义务 372

第六款 消极利益之保险 372

第七款 保险契约之继承与转让 373

第八款 保险契约之终止 373

第二节 火灾保险契约 374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 374

第二款 损害之赔偿 375

第三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 376

第四款 损害估计之迟延 377

第三节 责任保险 377

第一款 保险金额之给付 378

第二款 保险利益之享受 378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 378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豫权 379

第四章 人身保险 379

第一节 通则 379

第一款 人身保险之意义 380

第二款 保险金额之约定 380

第三款 代位权之禁止 380

第二节 人寿保险 381

第一款 人寿保险契约之意义 381

第二款 契约之当事人及关系人 381

第三款 契约之订立 381

第四款 人寿保险单 382

第五款 自杀 384

第六款 人寿保险费之计算方法 385

第七款 积存金之来源 400

第八款 受益人 402

第九款 保险费不给付之办法 403

第十款 保险金额之减少 404

第十一款 保险费之代付 405

第十二款 一部保金之换取 405

第十三款 保险单之抵押 406

第十四款 受益权之剥夺 406

第十五款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取缔 407

第十六款 保险人之破产 408

第三节 伤害保险 408

第一款 对於人寿保险条文之适用 409

第二款 对於损害保险条文之准用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