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训政纲领 3
第四章 国民生计 3
第五章 国民教育 4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5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 6
第一节 中央制度 6
第二节 地方制度 7
第八章 附则 7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9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3
第一章 总纲 13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3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5
第四章 中央政府 16
第一节 总统 16
第二节 行政院 17
第三节 立法院 18
第四节 司法院 20
第五节 考试院 20
第六节 监察院 21
第五章 地方制度 22
第一节 省 22
第二节 县 22
第三节 市 23
第六章 国民经济 23
第七章 教育 25
第八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正 26
国民大会组织法 29
法院组织法 31
第一章 总则 31
第二章 地方法院 31
第三章 高等法院 32
第四章 最高法院 33
第五章 检察署及检察官之配置 34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34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3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3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3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39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40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 41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41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41
第十五章 附则 42
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 43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 45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 49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53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 61
民法第一编总则 67
第一章 法例 67
第二章 人 67
第一节 自然人 67
第二节 法人 69
第一款 通则 69
第二款 社团 71
第三款 财团 73
第三章 物 74
第四章 法律行为 75
第一节 通则 75
第二节 行为能力 75
第三节 意思表示 7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78
第五节 代理 79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80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问 80
第六章 消灭时效 81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84
民法总则施行法 87
民法第二编债 91
第一章 通则 91
第一节 债之发生 91
第一款 契约 9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93
第三款 无因管理 93
第四款 不当得利 94
第五款 侵权行为 95
第二节 债之标的 98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01
第一款 给付 101
第二款 迟延 102
第三款 保全 103
第四款 契约 104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08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11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13
第一款 通则 113
第二款 清偿 113
第三款 提存 116
第四款 抵销 117
第五款 免除 117
第六款 混同 118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18
第一节 买卖 118
第一款 通则 118
第二款 效力 118
第三款 买回 123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23
第二节 互易 125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25
第四节 赠与 126
第五节 租赁 128
第六节 借贷 133
第一款 使用借货 134
第二款 消费借货 135
第七节 雇傭 136
第八节 承揽 138
第九节 出版 141
第十节 委任 143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47
第十二节 居间 148
第十三节 行纪 150
第十四节 寄托 151
第十五节 仓库 155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56
第一款 通则 156
第二款 款物品运送 156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61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62
第十八节 合夥 16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67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68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69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71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72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72
民法债编施行法 177
民法第三编物权 179
第一章 通则 179
第二章 所有权 180
第一节 通则 180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8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85
第四节共有 186
第三章 地上权 188
第四章 永佃权 190
第五章 地役权 190
第六章 抵押权 191
第七章 质权 194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9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96
第八章 典权 197
第九章 留置权 199
第十章 占有 201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205
民法第四编亲属 207
第一章 通则 207
第二章 婚姻 207
第一节 婚约 207
第二节 结婚 209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211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211
第一款 通则 211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213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215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215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217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217
第五节 离婚 217
第三章 父母子女 219
第四章 监护 222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222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224
第五章 扶养 225
第六章 家 227
第七章 亲属会议 22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229
民法第五编继承 231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231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233
第一节 效力 233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233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235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236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37
第三章 遗嘱 238
第一节 通则 238
第二节 方式 239
第三节 效力 241
第四节 执行 242
第五节 撤销 243
第六节 特留分 243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245
刑法第一编总则 247
第一章 法例 247
第二章 刑事责任 249
第三章 未遂犯 250
第四章 共犯 250
第五章 刑 251
第六章 累犯 253
第七章 数罪并罚 25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255
第九章 缓刑 257
第十章 假释 257
第十一章 时效 258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259
刑法第二编分则 261
第一章 内乱罪 261
第二章 外患罪 261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264
第四章 渎职罪 265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267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268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269
第八章 脱逃罪 27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272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27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273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278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279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279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280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28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83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28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285
第二十章 鸦片罪 28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28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28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28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29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292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29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29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295
第二十九章 ?盗罪 295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29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298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299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据人勒赎罪 300
第三十四章 脏物罪 300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301
刑法施行法 303
民事诉讼法 305
第一编 总则 305
第一章 法院 305
第一节 管辖 305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308
第二章 当事人 31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310
第二节 共同诉讼 312
第三节 诉讼参加 313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315
第三章 诉讼费用 316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316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318
第三节 诉讼救助 320
第四章 诉讼程序 321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321
第二节 送达 32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327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329
第五节 言词辩论 331
第六节 裁判 336
第七节 诉讼卷宗 339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 339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339
第一节 起诉 340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342
第三节 证据 344
第一目 通则 344
第二目 证人 347
第三目 鉴定 351
第四目 书证 353
第五目 勘验 356
第六目 证据保全 356
第四节 和解 357
第五节 判决 358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362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367
第一章第二审程序 367
第二章第三审程序 37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373
第五编 再审程序 375
第六编 督促程序 378
第七编 保全程序 380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382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38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38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388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390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394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39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399
第一章 总则 399
第二章 动产执行 401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 404
第四章 其他执行 410
第五章 假扣押?处分及假执行 411
第六章 附则 415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 417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 431
刑事诉讼法 433
第一编 总则 433
第一章 法例 43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33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435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37
第五章 文书 438
第六章 送达 441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44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443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446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447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450
第十二章 勘验 455
第十三章 人证 456
第十四章 鉴定及通译 459
第十五章 裁判 461
第二编第一审 462
第一章 公诉 462
第一节 侦查 462
第二节 起诉 468
第三节 审判 469
第二章 自诉 476
第三编 上诉 478
第一章 通则 478
第二章第二审 480
第三章第三审 481
第四编 抗告 486
第五编 再审 488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92
第七编简易程序 492
第八编 执行 49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99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503
公司法 505
第一章 通则 505
第二章 无限公司 506
第一节 设立 506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506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508
第四节 退股 509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510
第六节 清算 511
第三章 两合公司 513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514
第一节 设立 514
第二节 股份 518
第三节 股东会 520
第四节 董事 522
第五节 监察人 523
第六节 会计 525
第七节 公司债 526
第八节 变更章程 528
第九节 解散 530
第十节 清算 531
第五章 股份两合公司 532
第六章 罚则 534
公司法施行法 537
票据法 541
第一章 总则 541
第二章 汇票 543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543
第二节 背书 544
第三节 承兑 546
第四节 参加承兑 547
第五节 保证 548
第六节 到期日 549
第七节 付款 549
第八节 参加付款 551
第九节 追索权 552
第十节 拒绝证书 556
第十一节 复本 557
第十二节 誊本 558
第三章 本票 559
第四章 支票 560
第五章 附则 562
票据法施行法 565
破产法 567
第一章 总则 567
第二章 和解 568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568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573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574
第三章 破产 575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575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578
第三节 破产债权 58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583
第五节 调协 585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586
第七节 复权 587
第四章 罚则 587
破产法施行法 591
保险法 593
第一章 总则 593
第一节 通则 593
第二节 保险利益 593
第三节 保险契约 594
第四节 特约条款 597
第五节 保险费 597
第六节 保险人之责任 599
第七节 复保险 599
第八节 再保险 600
第九节 时效 600
第二章 损害保险 600
第一节 通则 600
第二节火灾保险 602
第三节责任保险 603
第三章 人身保险 603
第一节 通则 603
第二节 人寿保险 60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606
第四节 附则 608
商标法 609
商标法施行细则 615
营业税法 627
所得税暂行条例 631
第一章 总则 631
第二章 税率 632
第三章 所得额之计算及报告 633
第四章 调查及审查 634
第五章 罚则 635
第六章 附则 635
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637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645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 647
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 649
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651
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655
戒严法 659
诉愿法 663
行政诉讼法 667
修正行诉讼费用条例 671
行政执行法 673
违警罚法 677
第一章 总纲 677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 680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 680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 682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没证据之违警罚 682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 683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 684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罚 685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达警罚 686
第十章 附则 687
印花税法 689
第一章 总则 689
第二章 税率 690
第三章 罚则 700
第四章 附则 703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705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及执行规则 707
提存法 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