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 “审执关系”的多重解读 1
二 “审执分离”的基本展开 2
三 “审执协作”的基本展开 3
第一章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基本关系 5
第一节 执行权的本质属性应为司法权 6
一 执行权性质之争的方法论反思 6
二 司法权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权 7
三 执行权的法律性质之争 8
第二节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基本关系 10
一 从权利确认到权利实现的审执关系 10
二 从权利实现到争议解决的审执关系 11
三 审判权与执行权共通原理 13
四 审判权与执行权互异原理 17
第三节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层次 18
一 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分离 19
二 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离 20
三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 20
四 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离 21
第四节 审执协作原则及其实践尝试 22
一 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立” 22
二 从“审执分立”到“审执协作” 23
三 贯彻审执协作原则的具体机制 25
第二章 审执分离Ⅰ:以执行机构改革为中心 27
第一节 他山之石:执行机构设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28
一 法院内部集中模式 29
二 法院内部分离模式 37
三 法院外部集中模式 42
四 法院外部分离模式 45
五 小结 47
第二节 理论争鸣: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各方观点 48
一 法院内部集中论 48
二 法院内部分离论 49
三 法院外部集中论 51
四 法院外部分离论 51
五 小结 55
第三节 实践归纳: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主要模式 56
一 横向静态分权改革模式 57
二 横向动态分权模式 63
三 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模式 65
四 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模式 66
五 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模式 70
第四节 理性反思:我国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 72
一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应然目标与实际功能相悖 72
二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目标之嬗变及其原因 74
三 小结 75
第五节 展望未来: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发展趋势 76
一 刑事执行体制的模式抉择 77
二 行政执行体制的模式抉择 78
三 民事执行体制的模式抉择 80
四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 85
五 狭义审执关系视野下的民事执行机构设置 91
第三章 审执分离Ⅱ: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中心 104
第一节 司法拍卖发展的基本脉络 104
一 与现场拍卖相结合的委托拍卖原则的确立 104
二 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自主拍卖原则的确立 106
三 委托拍卖原则假借司法网络拍卖卷土重来 107
四 自主型网络拍卖原则的回归及其规则构建 108
第二节 网络司法拍卖的形成:从局域网到互联网的跨越 109
一 重庆模式:传统现场拍卖向纯粹网络拍卖的发展 110
二 上海模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拍卖模式的形成 111
第三节 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的确立 113
一 试水阶段 115
二 确立阶段 117
三 完善阶段 118
第四节 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构建及其抉择 119
一 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型网络司法拍卖 120
二 纯粹网络司法拍卖与附带的网络司法拍卖 121
三 基于自有平台的网络司法拍卖与非基于自有平台的网络司法拍卖 123
第五节 评析:网络司法拍卖的未来展望 125
一 司法强制拍卖改革的执行法院视角 126
二 司法强制拍卖改革的拍卖机构视角 130
三 司法强制拍卖改革的执行当事人视角 137
四 司法强制拍卖改革的未来展望 140
第六节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特别检讨 141
一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基本界定 142
二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试点状况 144
三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法律属性 149
四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特殊规则 157
五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未来展望 160
第四章 审执协作Ⅰ: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化 162
第一节 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 164
一 执行力正当性基础传统观点之反思 164
二 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原则 166
三 自我决定:明示抑或默示 166
四 效率优先:前置抑或后置 169
第二节 执行力的赋予机制 173
一 独立赋权模式抑或附带赋权模式之争 173
二 特殊类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赋予 176
第三节 执行力的消灭机制 179
第四节 小结 182
第五章 审执协作Ⅱ: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 183
第一节 调解书和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书 184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裁定书 184
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 185
一 公证债权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 185
二 债权人因可直接申请执行而丧失诉的利益 187
三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力之消灭及诉的利益之回复 191
四 余论 198
第六章 审执关系与民事执行法制定 201
第一节 审执关系概述 201
一 审执关系的应然与实然 201
二 从审执分离到审执协作 202
三 从审执关系到单独立法 203
第二节 民事执行单独立法难之原因分析 204
一 民事执行单独立法难的表现 204
二 民事执行理论研究储备不足 206
三 民事执行实践缺乏深入研究 208
四 立法机关理性选择规避风险 209
第三节 审执关系混淆是最大的立法障碍 211
一 执行机构设置方案尚未确定 212
二 执行力正当性基础尚未厘清 212
三 “异议前置”原理尚未阐释 213
四 “以执代审”现象尚未反思 214
五 “审执协作”原则尚未贯彻 214
第四节 策略:专项化·多层次·编撰式 215
一 一步到位抑或循序渐进 215
二 单行立法抑或司法解释 216
三 单独编撰抑或混合编撰 217
参考文献 219
致谢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