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2
第四章 总统 3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4
第七章 司法 5
第八章 考试 5
第九章 监察 5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6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7
第一节 省 7
第二节 县 8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创制 复决 8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9
第一节 国防 9
第二节 外交 9
第三节 国民经济 9
第四节 社会安全 9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0
第六节 边疆地区 10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1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11
中央法规标准法 15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 15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16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16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16
第六章 附则 17
国籍法 17
入出国及移民法 20
第一章 总则 20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 21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22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 26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27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 30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 31
第八章 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 32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 33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 34
第十一章 罚则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8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40
第一章 总则 40
第二章 行政 42
第三章 民事 52
第四章 刑事 56
第五章 罚则 56
第六章 附则 60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 61
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63
国家安全法 66
戒严法 68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69
第一章 总则 6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70
第三章 选举 70
第一节 选举人 7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71
第三节 候选人 72
第四节 选举公告 74
第五节 选举活动 74
第六节 投票及开票 77
第七节 选举结果 79
第八节 副总统之缺位补选 80
第四章 罢免 80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81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84
第七章 附则 85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86
第一章 总则 87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87
第三章 选举 88
第一节 选举人 88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89
第三节 候选人 90
第四节 选举区 92
第五节 选举公告 93
第六节 选举活动 94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97
第八节 选举结果 99
第四章 罢免 102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102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103
第三节 罢免之投票及开票 104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罚 105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108
第七章 附则 109
公民投票法 110
第一章 总则 110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 111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111
第一节 全国性公民投票 111
第二节 地方性公民投票 114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 114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115
第六章 罚则 115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 117
第八章 附则 118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节录) 119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节录) 120
国防法(节录) 121
第一章 总则(节录) 121
第二章 国防体制及权责(节录) 121
第三章 军人义务及权利(略) 121
第四章 国防整备(略) 121
第五章 全民防卫(节录) 121
第六章 国防报告(略) 122
第七章 附则 122
行政院组织法 122
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124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129
第一章 总则 129
第二章 机关组织法规及名称 129
第三章 机关设立、调整及裁撤 130
第四章 机关权限、职掌及重要职务设置 130
第五章 内部单位 131
第六章 机关规模与建制标准 132
第七章 附则 132
行政法人法 133
第一章 总则 133
第二章 组织 133
第三章 营运(业务)及监督 135
第四章 人事及现职员工权益保障 136
第五章 会计及财务 138
第六章 附则 139
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 140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铁法 142
考试院组织法(节录) 146
立法院组织法(节录) 147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150
第一章 总则 150
第二章 议案审议 151
第二章 之一 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152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 152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 153
第五章 覆议案之处理 154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处理 154
第七章 弹劾案之提出 154
第七章 之一 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 155
第八章 文件调阅之处理 155
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156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 156
第十一章 请愿文书之审查 157
第十二章 党团协商 157
第十三章 附则 158
立法院议事规则 159
第一章 总则 159
第二章 委员提案 159
第三章 议事日程 160
第四章 开会 160
第五章 讨论 161
第六章 表决 162
第七章 复议 162
第八章 秘密会议 163
第九章 议事录 163
第十章 附则 164
立法委员行为法 165
第一章 总则 165
第二章 伦理规范 165
第三章 义务与基本权益 165
第四章 游说及政治捐献 166
第五章 利益之回避 166
第六章 纪律 166
第七章 附则 167
监察院组织法(节录) 167
监察法 169
第一章 总则 169
第二章 弹劾权 169
第三章 纠举权 170
第四章 纠正 170
第五章 调查 170
第六章 附则 171
司法院组织法(节录) 171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173
第一章 总则 173
第二章 解释案件之审理 173
第三章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 175
第四章 附则 176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 177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 179
法院组织法 181
第一章 总则 181
第二章 地方法院 181
第三章 高等法院 184
第四章 最高法院 186
第五章 检察机关 187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190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191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 192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 192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 192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192
第十二章 附则 193
法官法 194
第一章 总则 194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 194
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伦理与监督 197
第四章 法官会议 199
第五章 法官评鉴 200
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 202
第七章 职务法庭 203
第八章 法官之给与 206
第九章 法官之考察、进修及请假 208
第十章 检察官 209
第十一章 附则 212
《行政法》 215
地方制度法 215
第一章 总则 215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谘议会 217
第三章 地方自治 217
第一节 地方自治团体及其居民之权利与义务 217
第二节 自治事项 217
第三节 自治法规 221
第四节 自治组织 222
第一款 地方立法机关 222
第二款 地方行政机关 228
第五节 自治财政 230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 232
第五章 附则 235
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 236
财政收支划分法 238
第一章 总纲 238
第二章 收入 238
第一节 税课收入 238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240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240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240
第五节 规费收入 240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241
第七节 财产收入 241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241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241
第十节 公债及借款 241
第三章 支出 241
第四章 附则 242
地方税法通则 247
公务人员考试法 249
公务人员任用法 252
公务员服务法 259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261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263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265
公务人员协会法 269
公务人员陞迁法 276
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 279
公务人员俸给法 280
公教人员保险法 284
公务人员考绩法 289
公务员惩戒法 292
第一章 通则 292
第二章 惩戒处分 292
第三章 审议程序 293
第四章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 294
第五章 再审议 294
第六章 附则 295
公务人员抚恤法 295
公务人员退休法 299
公务人员保障法 309
第一章 总则 309
第二章 实体保障 309
第三章 复审程序 311
第四章 申诉及再申诉程序 316
第五章 调处程序 317
第六章 执行 317
第七章 再审议 318
第八章 附则 319
行政程序法 319
第一章 总则 319
第一节 法例 319
第二节 管辖 320
第三节 当事人 321
第四节 回避 323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323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323
第七节 资讯公开 324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324
第九节 费用 325
第十节 听证程序 325
第十一节 送达 327
第二章 行政处分 329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329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330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331
第三章 行政契约 334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335
第五章 行政计画 336
第六章 行政指导 337
第七章 陈情 337
第八章 附则 337
公文程式条例 338
政府资讯公开法 339
第一章 总则 339
第二章 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 339
第三章 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340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341
第五章 救济 342
第六章 附则 342
行政罚法 343
第一章 法例 343
第二章 责任 343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 344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 344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 345
第六章 时效 346
第七章 管辖机关 346
第八章 裁处程序 347
第九章 附则 348
行政执行法 349
第一章 总则 349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350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353
第四章 即时强制 354
第五章 附则 355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 355
国家赔偿法 359
诉愿法 361
第一章 总则 361
第一节 诉愿事件 361
第二节 管辖 361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362
第四节 诉愿人 362
第五节 送达 364
第六节 诉愿卷宗 364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365
第三章 诉愿程序 365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365
第二节 诉愿审议 366
第三节 诉愿决定 367
第四章 再审程序 370
第五章 附则 370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371
行政诉讼法 374
第一编 总则 375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375
第二章 行政法院 377
第一节 管辖 377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378
第三章 当事人 378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378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379
第三节 共同诉讼 379
第四节 诉讼参加 380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381
第四章 诉讼程序 382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382
第二节 送达 382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384
第四节 诉讼卷宗 385
第五节 诉讼费用 385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387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诉讼程序 387
第一节 起诉 387
第二节 停止执行 389
第三节 言词辩论 390
第四节 证据 392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396
第六节 裁判 397
第七节 和解 400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简易诉讼程序 401
第三章 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 40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404
第四编 抗告程序 40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408
第六编 重新审理 409
第七编 保全程序 410
第八编 强制执行 411
第九编 附则 412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现行法) 412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新法) 413
预算法 415
第一章 总则 415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及拟编 418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419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420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422
第六章 附属单位预算 422
第七章 附则 424
决算法 425
第一章 总则 425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425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427
第四章 附则 427
规费法 428
国有财产法 431
第一章 总则 431
第二章 机构 432
第三章 保管 432
第一节 登记 432
第二节 产籍 433
第三节 维护 433
第四章 使用 434
第一节 公用财产之用途 434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拨用 434
第三节 非公用财产之借用 434
第五章 收益 435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之出租 435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利用 435
第六章 处分 436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之处分 436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类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之处分 437
第三节 计价 437
第四节 赠与 437
第七章 检核 437
第一节 财产检查 437
第二节 财产报告 438
第八章 附则 438
土地徵收条例 439
第一章 总则 439
第二章 徵收程序 441
第三章 徵收补偿 444
第四章 区段徵收 446
第五章 徵收之撒销及废止 448
第六章 附则 449
政府采购法 451
第一章 总则 451
第二章 招标 453
第三章 决标 457
第四章 履约管理 459
第五章 验收 460
第六章 争议处理 460
第七章 罚则 462
第八章 附则 463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466
第一章 总则 466
第二章 招标 468
第三章 决标 472
第四章 履约管理 477
第五章 验收 478
第六章 争议处理 479
第七章 附则 480
公平交易法 482
第一章 总则 482
第二章 独占、结合、联合行为 483
第三章 不公平竞争 485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员会 486
第五章 损害赔偿 487
第六章 罚则 488
第七章 附则 489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 490
全民健康保险法(现行法) 494
第一章 总则 494
第二章 保险人、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 495
第三章 保险财务 497
第四章 保险给付 500
第五章 医疗费用支付 501
第六章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502
第七章 安全准备及行政经费 503
第八章 罚则 503
第九章 附则 504
全民健康保险法(新法) 506
第一章 总则 506
第二章 保险人、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 507
第三章 保险财务 509
第四章 保险费之收缴及计算 510
第五章 保险给付 512
第六章 医疗费用支付 515
第七章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516
第八章 安全准备及行政经费 517
第九章 相关资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阅 517
第十章 罚则 517
第十一章 附则 518
优生保健法 520
第一章 总则 520
第二章 健康保护及生育调节 520
第三章 人工流产及结紮手术 520
第四章 罚则 521
第五章 附则 521
工会法 522
第一章 总则 522
第二章 组织 523
第三章 会员 524
第四章 理事及监事 524
第五章 会议 524
第六章 财务 525
第七章 监督 526
第八章 保护 526
第九章 解散及组织变更 527
第十章 罚则 527
第十一章 附则 528
劳动基准法 528
第一章 总则 528
第二章 劳动契约 529
第三章 工资 531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532
第五章 童工、女工 533
第六章 退休 534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535
第八章 技术生 536
第九章 工作规则 536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537
第十一章 罚则 537
第十二章 附则 538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539
第一章 总则 539
第二章 劳动契约 539
第三章 工资 540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540
第五章 童工、女工 541
第六章 退休 542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542
第八章 技术生 542
第九章 工作规则 542
第十章 监督及检查 543
第十一章 附则 543
团体协约法 544
第一章 总则 544
第二章 团体协约之协商及签订 544
第三章 团体协约之内容及限制 545
第四章 团体协约之效力 546
第五章 团体协约之存续期间 547
第六章 罚则 548
第七章 附则 548
劳资争议处理法 548
第一章 总则 548
第二章 调解 549
第三章 仲裁 551
第四章 裁决 553
第五章 争议行为 555
第六章 诉讼费用之暂减及强制执行之裁定 555
第七章 罚则 556
第八章 附则 556
人民团体法 557
第一章 通则 557
第二章 设立 557
第三章 会员 558
第四章 职员 558
第五章 会议 559
第六章 经费 559
第七章 职业团体 560
第八章 社会团体 560
第九章 政治团体 560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561
第十一章 附则 562
社会秩序维护法 563
第一编 总则 563
第一章 法例 563
第二章 责任 563
第三章 处罚 564
第四章 时效 565
第二编 处罚程序 565
第一章 管辖 565
第二章 调查 566
第三章 裁处 566
第四章 执行 567
第五章 救济 567
第三编 分则 568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 568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 570
第三章 妨害公务 571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 571
第四编 附则 572
性骚扰防治法 573
第一章 总则 573
第二章 性骚扰之防治与责任 574
第三章 申诉及调查程序 574
第四章 调解程序 575
第五章 罚则 575
第六章 附则 575
警察职权行使法 576
第一章 总则 576
第二章 身分查证及资料蒐集 577
第三章 即时强制 579
第四章 救济 580
第五章 附则 580
集会游行法 581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584
第一章 总则 585
第二章 汽车 587
第三章 慢车 601
第四章 行人 602
第五章 道路障碍 602
第六章 附则 603
《民法》 607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607
第一章 法例 607
第二章 人 607
第一节 自然人 607
第二节 法人 609
第一款 通则 609
第二款 社团 610
第三款 财团 611
第三章 物 612
第四章 法律行为 612
第一节 通则 61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61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61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614
第五节 代理 614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615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615
第六章 消灭时效 616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617
民法总则施行法 618
民法 第二编债 620
第一章 通则 621
第一节 债之发生 621
第一款 契约 62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622
第三款 无因管理 622
第四款 不当得利 623
第五款 侵权行为 623
第二节 债之标的 625
第三节 债之效力 627
第一款 给付 627
第二款 迟延 627
第三款 保全 628
第四款 契约 629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631
第五节 债之移转 633
第六节 债之消灭 634
第一款 通则 634
第二款 清偿 634
第三款 提存 635
第四款 抵销 635
第五款 免除 636
第六款混同 636
第二章 各种之债 636
第一节 买卖 636
第一款 通则 636
第二款 效力 636
第三款 买回 639
第四款 特种买卖 639
第二节 互易 640
第三节 交互计算 640
第四节 赠与 640
第五节 租赁 641
第六节 借贷 645
第一款 使用借贷 645
第二款 消费借贷 646
第七节 雇佣 647
第八节 承揽 648
第八节 之一 旅游 650
第九节 出版 651
第十节 委任 652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654
第十二节 居间 655
第十三节 行纪 655
第十四节 寄托 656
第十五节 仓库 658
第十六节 运送 659
第一款 通则 659
第二款 物品运送 659
第三款 旅客运送 661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662
第十八节 合夥 66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664
第十九节 之一 合会 665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666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667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668
第二十三节 和解 669
第二十四节 保证 669
第二十四节 之一 人事保证 670
民法债编施行法 671
民法 第三编 物权 674
第一章 通则 674
第二章 所有权 675
第一节 通则 675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67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681
第四节 共有 683
第三章 地上权 686
第一节 普通地上权 686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 688
第四章 (删除) 688
第四章 之一 农育权 689
第五章 不动产役权 690
第六章 抵押权 691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691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695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697
第七章 质权 697
第一节 动产质权 697
第二节 权利质权 698
第八章 典权 699
第九章 留置权 702
第十章 占有 703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706
民法 第四编亲属 709
第一章 通则 710
第二章 婚姻 710
第一节 婚约 710
第二节 结婚 711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712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713
第一款 通则 713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713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715
第五节 离婚 71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717
第四章 监护 722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722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 725
第五章 扶养 726
第六章 家 727
第七章 亲属会议 728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729
民法 第五编 继承 73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732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733
第一节 效力 733
第二节 (删除) 733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735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736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737
第三章 遗嘱 738
第一节 通则 738
第二节 方式 738
第三节 效力 739
第四节 执行 740
第五节 撤回 740
第六节 特留分 740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741
祭祀公业条例 743
第一章 总则 743
第二章 祭祀公业之申报 744
第三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登记 746
第四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监督 747
第五章 祭祀公业土地之处理 749
第六章 附则 750
信托法 751
第一章 总则 751
第二章 信托财产 752
第三章 受益人 752
第四章 受托人 753
第五章 信托监察人 755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756
第七章 信托关系之消灭 756
第八章 公益信托 756
第九章 附则 758
消费者保护法 758
第一章 总则 758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759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759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760
第三节 特种买卖 761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761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762
第四章 行政监督 762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763
第一节 申诉与调解 764
第二节 消费诉讼 764
第六章 罚则 765
第七章 附则 766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766
第一章 总则 766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766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766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766
第三节 特种买卖 767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767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768
第四章 行政监督 768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768
第六章 罚则 769
第七章 附则 769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769
第一章 总则 769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之保护 770
第三章 金融消费争议处理 770
第四章 附则 773
劳工保险条例 774
第一章 总则 774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 774
第三章 保险费 776
第四章 保险给付 778
第一节 通则 778
第二节 生育给付 780
第三节 伤病给付 780
第四节 医疗给付 780
第五节 失能给付 782
第六节 老年给付 783
第七节 死亡给付 784
第八节 年金给付之申请及核发 786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 787
第六章 罚则 788
第七章 附则 788
土地法 790
第一编 总则 790
第一章 法例 790
第二章 地权 791
第三章 地权限制 791
第四章 公有土地 792
第五章 地权调整 793
第二编 地籍 794
第一章 通则 794
第二章 地籍测量 795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795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797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98
第一章 通则 799
第二章 使用限制 799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799
第四章 耕地租用 800
第五章 荒地使用 802
第六章 土地重划 802
第四编 土地税 803
第一章 通则 803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803
第三章 地价税 804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805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806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806
第七章 欠税 807
第五编 土地徵收 807
第一章 通则 807
第二章 徵收程序 809
第三章 徵收补偿 810
土地登记规则 811
第一章 总则 811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812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 813
第一节 登记之申请 813
第二节 申请登记之文件 815
第三节 登记规费及罚锾 817
第四节 登记处理程序 818
第四章 总登记 820
第一节 土地总登记 820
第二节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820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 821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 822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 824
第八章 继承登记 826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 827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 829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 830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 830
第一节 更名登记及管理者变更登记 830
第二节 住址变更登记 831
第三节 书状换给及补给登记 831
第四节 使用管理登记 831
第十三章 附则 832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832
第一章 总则 832
第二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 834
第一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834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运用 837
第三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会计 839
第三章 不动产资产信托 840
第四章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受益人会议、信托监察人 842
第一节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 842
第二节 受益人会议及信托监察人 844
第五章 税捐及相关事项 844
第六章 行政监督 845
第七章 罚则 846
第八章 附则 848
动产担保交易法 849
第一章 总则 849
第二章 动产抵押 850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851
第四章 信托占有 851
第五章 (删除) 852
第六章 附则 852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853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855
第一章 总则 855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 856
第三章 管理组织 859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 862
第五章 罚则 863
第六章 附则 864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866
专利法(现行法) 868
第一章 总则 869
第二章 发明专利 870
第一节 专利要件 870
第二节 申请 871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873
第四节 专利权 875
第五节 实施 878
第六节 纳费 879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879
第三章 新型专利 880
第四章 新式样专利 882
第五章 附则 884
专利法(新法) 886
第一章 总则 886
第二章 发明专利 888
第一节 专利要件 888
第二节 申请 889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891
第四节 专利权 893
第五节 强制授权 897
第六节 纳费 899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899
第三章 新型专利 900
第四章 设计专利 902
第五章 附则 905
商标法(现行法) 907
第一章 总则 907
第二章 申请注册 909
第三章 审查及核准 909
第四章 商标权 910
第五章 异议 912
第六章 评定及废止 912
第一节 评定 912
第二节 废止 913
第七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914
第八章 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及团体商标 915
第九章 罚则 916
第十章 附则 917
商标法(新法) 918
第一章 总则 918
第二章 商标 920
第一节 申请注册 920
第二节 审查及核准 921
第三节 商标权 922
第四节 异议 924
第五节 评定 925
第六节 废止 925
第七节 权利侵害之救济 926
第三章 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及团体商标 928
第四章 罚则 930
第五章 附则 931
著作权法 932
第一章 总则 933
第二章 著作 934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权 935
第一节 通则 935
第二节 著作人 935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 935
第四节 著作财产权 936
第一款 著作财产权之种类 936
第二款 著作财产权之存续期间 937
第三款 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及消灭 937
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938
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941
第四章 制版权 941
第四章 之一 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及防盗拷措施 942
第五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942
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943
第六章 之一 网路服务提供者之民事免责事由 945
第七章 罚则 947
第八章 附则 948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950
第一章 通则 950
第二章 权利主体 951
第三章 法律行为之方式及代理 951
第四章 债 952
第五章 物权 953
第六章 亲属 953
第七章 继承 954
第八章 附则 955
《商事法》 957
商业登记法 957
公司法 960
第一章 总则 962
第二章 无限公司 966
第一节 设立 966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967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968
第四节 退股 968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969
第六节 清算 969
第三章 有限公司 971
第四章 两合公司 972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973
第一节 设立 973
第二节 股份 976
第三节 股东会 980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983
第五节 监察人 988
第六节 会计 989
第七节 公司债 991
第八节 发行新股 994
第九节 变更章程 996
第十节 公司重整 997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 1003
第十二节 清算 1005
第六章 (删除) 1007
第六章 之一 关系企业 1008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009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011
第一节 申请 1011
第二节 规费 1012
第九章 附则 1012
企业并购法 1013
第一章 总则 1013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 1016
第一节 合并 1016
第二节 收购 1018
第三节 分割 1019
第三章 租税措施 1020
第四章 金融措施 1022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 1023
第六章 附则 1023
证券交易法 1023
第一章 总则 1024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私募及买卖 1028
第一节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028
第二节 有价证券之收购 1034
第三节 有价证券之私募及买卖 1036
第三章 证券商 1036
第一节 通则 1036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039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040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040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040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040
第一节 通则 1040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041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042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043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047
第六节 监督 1047
第五章 之一 外国公司 1048
第六章 仲裁 1048
第七章 罚则 1049
第八章 附则 1056
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 1057
期货交易法 1060
第一章 总则 1060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1060
第一节 通则 1060
第二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062
第三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063
第三章 期货结算机构 1064
第四章 期货业 1065
第一节 期货商 1065
第二节 杠杆交易商 1068
第三节 期货服务事业 1068
第五章 同业公会 1068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1069
第一节 监督 1069
第二节 管理 1070
第七章 仲裁 1071
第八章 罚则 1071
第九章 附则 1073
期货交易法施行细则 1074
银行法 1075
第一章 通则 1075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1084
第三章 商业银行 1088
第四章 (删除) 1090
第五章 专业银行 1090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1091
第七章 外国银行 1093
第八章 罚则 1094
第九章 附则 1099
金融控股公司法 1100
第一章 总则 1100
第二章 转换及分割 1104
第三章 业务及财务 1108
第四章 监督 1112
第五章 罚则 1113
第六章 附则 1116
金融机构合并法 1116
农业金融法 1122
第一章 总则 1122
第二章 全国农业金库 1123
第三章 农、渔会信用部 1126
第四章 罚则 1129
第五章 附则 1134
票据法 1135
第一章 通则 1135
第二章 汇票 1137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137
第二节 背书 1137
第三节 承兑 1138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139
第五节 保证 1139
第六节 到期日 1139
第七节 付款 1140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140
第九节 追索权 1141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143
第十一节 复本 1144
第十二节 謄本 1144
第三章 本票 1144
第四章 支票 1145
第五章 附则 1147
票据法施行细则 1147
海商法 1149
第一章 通则 1149
第二章 船舶 1149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149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 1151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1152
第三章 运送 1152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152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156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157
第四章 船舶碰撞 1157
第五章 海难救助 1158
第六章 共同海损 1158
第七章 海上保险 1160
第八章 附则 1162
船舶法(节录) 1162
第一章 通则 1162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1164
第三章 船舶检查 1165
第四章 船舶丈量 1167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1168
第六章 客船(略) 1168
第七章 游艇 1168
第八章 小船 1170
第九章 验船机构及验船师 1171
第十章 罚则(略) 1172
第十一章 附则 1172
保险法 1172
第一章 总则 1173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1173
第二节 保险利益 1174
第三节 保险费 1174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1175
第五节 复保险 1175
第六节 再保险 1176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176
第一节 通则 1176
第二节 基本条款 1177
第三节 特约条款 1178
第三章 财产保险 1178
第一节 火灾保险 1178
第二节 海上保险 1179
第三节 陆空保险 1179
第四节 责任保险 1180
第四节 之一 保证保险 1180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1181
第四章 人身保险 1181
第一节 人寿保险 1181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183
第三节 伤害保险 1184
第四节 年金保险 1184
第五章 保险业 1185
第一节 通则 1185
第二节 保险公司 1195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1196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1196
第四节 之一 同业公会 1197
第五节 罚则 1197
第六章 附则 1202
保险法施行细则 1203
强制汽车卖任保险法 1204
第一章 总则 1204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206
第一节 契约之成立 1206
第二节 保险范围 1207
第三节 请求权之行使 1208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1209
第四章 保险业之监理 1210
第五章 罚则 1211
第六章 附则 1211
《民事诉讼法》 1213
民事诉讼法 1213
第一编 总则 1214
第一章 法院 1214
第一节 管辖 1214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1217
第二章 当事人 1218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1218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219
第三节 诉讼参加 122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1221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1222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122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徵收 1223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1225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1227
第五节 诉讼救助 1228
第四章 诉讼程序 122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228
第二节 送达 122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231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1232
第五节 言词辩论 1235
第六节 裁判 1237
第六节 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1239
第七节 诉讼卷宗 1239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1240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1240
第一节 起诉 1240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1242
第三节 证据 1244
第四节 和解 1253
第五节 判决 1254
第二章 调解程序 125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1260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1262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1264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1264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1267
第四编 抗告程序 1270
第五编 再审程序 1271
第五编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1272
第六编 督促程序 1273
第七编 保全程序 127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1277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1279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1279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1281
第三章 监护及辅助宣告事件程序 1283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1288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1289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1291
法律扶助法 1318
第一章 总则 1318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请 1319
第三章 担任注律扶助者及其酬金 1321
第四章 救济及调解程序 1322
第五章 基金会之组织及监督 1322
第六章 附则 1325
家事事件法 1326
第一编 总则 1326
第二编 调解程序 1329
第三编 家事诉讼程序 1331
第一章 通则 1331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 1333
第三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1334
第四章 继承诉讼事件 1335
第四编 家事非讼程序 1336
第一章 通则 1336
第二章 婚姻非讼事件 1339
第三章 亲子非讼事件 1340
第四章 收养事件 1341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监护事件 1342
第六章 亲属间扶养事件 1342
第七章 继承事件 1342
第八章 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 1344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 1345
第十章 监护宣告事件 1346
第十一章 辅助宣告事件 1347
第十二章 亲属会议事件 1348
第十三章 保护安置事件 1349
第五编 履行之确保及执行 1349
第一章 通则 1349
第二章 扶养费及其他费用之执行 1349
第三章 交付子女与子女会面交往之执行 1350
第六编 附则 1350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1351
第一章 总则 1351
第二章 民事诉讼 1352
第三章 刑事诉讼 1354
第四章 行政诉讼 1355
第五章 附则 1355
非讼事件法 1356
第一章 总则 1356
第一节 事件管辖 1356
第二节 关系人 1357
第三节 费用之徵收及负担 1357
第四节 声请及处理 1358
第五节 裁定及抗告 1359
第六节 司法事务官处理程序 1360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1361
第一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1361
第二节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1361
第三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1362
第四节 信托事件 1362
第三章 登记事件 1363
第一节 法人登记 1363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1364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 1365
第一节 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 1365
第二节 婚姻及亲权事件 1366
第三节 收养事件 1367
第四节 监护事件 1368
第四节 之一 扶养事件 1369
第五节 继承事件 1369
第六节 亲属会议事件 1371
第六节 之一 其他家事非讼事件 1372
第七节 罚则 1372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 1372
第一节 公司事件 1372
第二节 海商事件 1374
第三节 票据事件 1374
第六章 附则 137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1375
提存法 1377
公证法 1381
第一章 总则 1381
第二章 公证人 1383
第一节 法院之公证人 1383
第二节 民间之公证人 1383
第三章 公证 1388
第四章 认证 1391
第五章 公证费用 1392
第六章 公会 1393
第七章 罚则 1395
第八章 附则 1396
强制执行法 1396
第一章 总则 1396
第二章 关於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1403
第一节 参与分配 1403
第二节 对於动产之执行 1404
第三节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1407
第四节 对於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1411
第五节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1412
第六节 对於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1414
第三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1414
第四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1415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1416
第六章 附则 1416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1417
破产法 1436
第一章 总则 1436
第二章 和解 1437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1437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1439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1440
第三章 破产 1440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1440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1442
第三节 破产债权 1443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1444
第五节 调协 1445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1446
第七节 复权 1446
第四章 罚则 1446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1448
第一章 总则 1448
第一节 通则 1448
第二节 监督人及管理人 1449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之保全 1450
第四节 债权之行使及确定 1452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1454
第二章 更生 1454
第一节 更生之声请及开始 1454
第二节 更生之可决及认可 1457
第三节 更生之履行及免责 1460
第三章 清算 1462
第一节 清算之声请及开始 1462
第二节 清算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1464
第三节 清算债权及债权人会议 1465
第四节 清算财团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终了 1466
第五节 免责及复权 1467
第四章 附则 1469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1472
仲裁法 1476
第一章 仲裁协议 1476
第二章 仲裁庭之组织 1477
第三章 仲裁程序 1478
第四章 仲裁判断之执行 1480
第五章 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1481
第六章 和解与调解 1481
第七章 外国仲裁判断 1482
第八章 附则 1482
乡镇市调解条例 1483
《刑法》 1489
中华民国刑法 1489
第一编 总则 1489
第一章 法例 1489
第二章 刑事责任 1491
第三章 未遂犯 1492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1492
第五章 刑 1492
第六章 累犯 1495
第七章 数罪并罚 1495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1496
第九章 缓刑 1497
第十章 假释 1499
第十一章 时效 149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1500
第二编 分则 1501
第一章 内乱罪 1501
第二章 外患罪 150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1503
第四章 渎职罪 150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1504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1505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1505
第八章 脱逃罪 150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150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150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150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1511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1512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1512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1513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1513
第十六章 之一 妨害风化罪 1514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515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151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1516
第二十章 鸦片罪 151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151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1517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151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1519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1519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1520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152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1521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152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152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152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152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1524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1525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1525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1525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 1526
陆海空军刑法 1529
第一编 总则 1529
第二编 分则 1530
第一章 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 1530
第二章 违反职役职责罪 1531
第三章 违反长官职责罪 1533
第四章 违反部属职责罪 1533
第五章 其他军事犯罪 1534
第三编 附则 1536
贪污治罪条例 1537
检肃流氓条例(已废止) 1540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1545
洗钱防制法 1547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1551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155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562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1567
第一章 总则 1567
第二章 救援 1568
第三章 安置、保护 1568
第四章 罚则 1570
第五章 附则 1572
家庭暴力防治法 1573
第一章 通则 1573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 1574
第一节 声请及审理 1574
第二节 执行 1576
第三章 刑事程序 1577
第四章 父母子女 1579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 1579
第六章 罚则 1581
第七章 附则 1581
《刑事诉讼法》 1583
刑事诉讼法 1583
第一编 总则 1584
第一章 法例 1584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1584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1585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1586
第五章 文书 1588
第六章 送达 1589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1590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1591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1594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1594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1598
第十二章 证据 1601
第一节 通则 1601
第二节 人证 1606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1608
第四节 勘验 1610
第五节 证据保全 1611
第十三章 裁判 1612
第二编 第一审 1612
第一章 公诉 1613
第一节 侦查 1613
第二节 起诉 1618
第三节 审判 1618
第二章 自诉 1623
第三编 上诉 1625
第一章 通则 1625
第二章 第二审 1626
第三章 第三审 1627
第四编 抗告 1629
第五编 再审 1631
第六编 非常上诉 1633
第七编 简易程序 1633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 1635
第八编 执行 163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1638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1641
刑事妥速审判法 1643
法院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应行注意事项 1644
军事审判法 1649
第一编 总则 1649
第一章 法例 1649
第二章 军法人员 1649
第三章 军事法院 1650
第一节 军事法院之组织 1650
第二节 军事法院之管辖 1651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1652
第四章 军事检察署 1652
第五章 军法人员之回避 1654
第六章 辩护人及辅佐人 1654
第七章 文书、送达、期日及期间 1655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1656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 1658
第十章 搜索及扣押 1660
第十一章 证据 1661
第十二章 裁判 1662
第二编 初审 1662
第一章 侦查 1662
第二章 起诉 1664
第三章 审判 1664
第三编 上诉 1666
第四编 抗告 1669
第五编 再审 1670
第六编 非常上诉 1670
第七编 执行 1671
第八编 附则 1671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1672
少年事件处理法 1672
第一章 总则 1672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 1673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 1674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 1674
第二节 保护处分之执行 1678
第三节 抗告及重新审理 1680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1681
第五章 附则 1682
羁押法 1684
提审法 1687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1688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 1693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1696
刑事补偿法 1697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1702
证人保护法 1707
《国际法》 1711
联合国宪章 1711
美洲国家关於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节录) 172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725
国际法院规约 1738
非战公约 1745
世界人权宣言 1746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749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意议定书 1758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意议定书 176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761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176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76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 177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文》 1775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文 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