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节 罗马法之定义 1
第二节 罗马法对於法学之贡献 2
第三节 罗马人之法律观 3
第四节 罗马法之特质 4
第五节 罗马法之渊源 8
第六节 罗马法之分类 24
第七节 罗马法之解释 27
本论 31
第一编 总则 31
第一章 人 31
第一节 自然人 32
第一款 人之出生与死亡 32
第一目 出生 32
第二目 死亡 35
第二款 权利能力 37
第一目 自由权 37
第一项 自由人 38
第二项 奴隶 42
第三项 准奴隶 50
第二目 市民权 55
第一项 市民 55
第二项 拉丁人 59
第三项 外国人 61
第三目 家族权 62
第一项 自权人 62
第二项 他权人 63
第四目 人格减等 63
第五目 令名减少 68
第三款 行为能力 70
第一目 全无行为能力者 71
第二目 有限制行为能力者 72
第三目 有完全行为能力者 75
第二节 法人 76
第一款 法人之意义 76
第二款 法人之分类 77
第三款 法人之成立与消灭 80
第四款 法人之权利能力 81
第二章 物 84
第一节 物之意义 84
第二节 物之分类 84
第一款 物之性质方面之分类 84
第二款 物之用途方面之分类 88
第三款 物之移转方式方面之分类 97
第三章 法律行为 101
第一节 总论 101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意义与分类 103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要件 104
第一款 关於当事人之要件 104
第二款 关於标的之要件 107
第三款 关於形式之要件 108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原素 108
第一款 要素 108
第二款 常素 109
第三款 偶素 109
第五节 代理 111
第六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撤销 112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 117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117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118
第五章 消灭时效 121
第二编 债权 123
第一章 通则 123
第一节 债权之意义 123
第二节 债之发生 124
第一款 契约 125
第一目 总论 125
第一项 契约之意义 125
第二项 各种契约方式上之演进 125
第三项 各种契约及简约之内容 128
第二目 契约之要素 136
第二款 准契约 141
第一目 无因管理 141
第二目 不当得利 143
第三目 其他准契约 145
第三款 侵权行为 147
第一目 侵权行为之意义 147
第二目 侵权行为之种类 147
第一项 违反约定义务之行为 147
第二项 直接违反法律之行为 149
第三节 债之标的 162
第一款 给付之意义 162
第二款 给付之要件 162
第三款 给付之分类 165
第四节 债之效力 174
第一款 总论 174
第二款 给付 175
第三款 迟延 180
第一目 债务人之迟延 180
第二目 债权人之迟延 184
第四款 保全 188
第五款 契约 190
第一目 给付不能 191
第二目 定金 192
第三目 违约金 194
第四目 契约之解除与契约之终止 195
第五目 契约之效力 195
第一项 契约对於当事人之效力 195
第二项 契约对於第三者之效力 196
第五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98
第一款 分割之债 198
第二款 连带之债及共同之债 198
第六节 债之移转 203
第七节 债之消灭 208
第一款 总论 208
第二款 清偿 209
第一目 清偿之意义与清偿之理论 209
第二目 清偿之要件 210
第三目 清偿之效果 213
第四目 清偿之证明 215
第三款 提存 216
第四款 抵销 216
第一目 抵销之意义与其功用 216
第二目 抵销之要件 217
第三目 抵销之限制 219
第四目 抵销之效力 220
第五款 变更 220
第一目 变更制度之沿革 220
第二目 变更之要件 221
第六款 免除 222
第七款 混同 224
第二章 各种之债 227
第一节 买卖 227
第一款 通则 22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 232
第一目 出卖人之义务 232
第二目 买受人之义务 237
第三款 买回 239
第四款 特种买卖 239
第二节 互易 240
第三节 赠与 242
第四节 租赁 247
第五节 借贷 252
第一款 使用借贷 252
第二款 消费借贷 255
第六节 雇傭 258
第七节 承揽 260
第八节 委任 263
第九节 寄託 269
第十节 合夥 273
第十一节 保证 280
第一款 总论 280
第二款 诚意负责保证 282
第一目 要件 282
第二目 效果 283
第三款 委任保证 288
第四款 简约保证 288
第三编 物权 293
第一章 物权之意义 293
第二章 所有权 296
第一节 所有权之意义与其特质 296
第二节 所有权之限制 298
第三节 所有权之沿革 300
第四节 所有权之取得 305
第一款 因国家之处分而取得之所有权 305
第二款 原始取得 306
第一目 先占 306
第二目 加工 308
第三目 孳息之取得 309
第四目 添附 312
第三款 协议傅来取得 317
第一目 曼兮怕蓄 317
第二目 拟诉弃权 319
第三目 引渡 320
第四款 强迫传来取得 322
第一目 取得时效 323
第二目 分配裁判 329
第三目 因法律之规定而取得之所有权 330
第五节 所有权之保护 332
第一款 各种所有权保护方法上之区别 332
第二款 保护所有权之重要诉权 334
第一目 返还所有物之诉 334
第二目 禁止妨害之诉 339
第三目 普保利斯之诉 340
第六节 所有权之消灭 341
第三章 地上权 346
第四章 永佃权 349
第五章 役权 354
第一节 人役权 356
第一款 用益权 356
第二款 使用权 362
第三款 居住权与奴隶及家畜使用权 362
第二节 地役权 363
第一款 地役权之意义 363
第二款 地役权之条件 364
第三款 地役权之分类 366
第一目 田野地役 367
第二目 城市地役 370
第三节 役权之设定 372
第四节 役权之消灭 376
第五节 役权之保护 379
第六章 典当权质权及抵押权 383
第一节 典当权 383
第二节 质权 384
第三节 抵押权 385
第四节 典当权质权及抵押权成立之条件 386
第五节 典当权质权反抵押权之效力 389
第六节 典当权质权及抵押权之消灭 393
第七章 占有 397
第一节 占有之意义与要素 397
第一款 沙维尼氏关於占有之理论 397
第二款 延陵氏关於占有之理论 399
第三款 沙延二氏所持理论之比较 400
第二节 占有之取得 401
第一款 取得占有之限制 401
第二款 取得占有之方法 402
第三节 占有之丧失 405
第四节 占有之代理 408
第五节 占有之效力 411
第一款 总论 412
第二款 占有令状之种类 413
第六节 准占有 417
第四编 亲属 421
第一章 通则 421
第一节 罗马法上亲属关系之沿革及其种类 421
第二节 亲系及亲等 425
第二章 婚姻 429
第一节 总论 429
第二节 婚约 432
第三节 结婚 434
第一款 婚姻之要件 434
第二款 婚姻之无效 440
第三款 结婚之方式 441
第四节 婚姻之效果 445
第一款 婚姻之普通效力 445
第一目 有夫权之婚姻 445
第二目 无夫权之婚姻 447
第二款 夫妻财产制 449
第一目 通则 449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451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452
第四目 嫁资 452
第五目 对妻赠与 460
第五节 婚姻关系之消灭 461
第一款 消灭婚姻关系之各种原因 461
第一目 非基於关系人本意之原因 462
第二目 基於关系人本意之原因 465
第二款 离婚 465
第一目 离婚之种类及其限制 465
第一项 协议离婚 466
第二项 片面离婚 466
第二目 离婚之方式 474
第三目 离婚之结果 475
第三章 父母子女及家父权 478
第一节 总论 478
第二节 家父权之发生 479
第一款 婚生子女 480
第二款 认领子女 481
第三款 收养子女 485
第一目 总论 485
第二目 自权人之收养 488
第三目 他权人之收养 492
第三节 家父权之效果 492
第一款 家父权对於家子身分方面之效果 493
第二款 家父权对於家子财产方面之效果 494
第四节 家父权之消灭 500
第四章 监护及保佐 506
第一节 总论 506
第二节 监护 507
第一款 未适婚人之监护 507
第一目 监护人之设置 507
第二目 监护人之职务及其权限 514
第三目 监护职务之拒绝 519
第四目 监护之终止 521
第五目 受监护人之保障 522
第二款 女子之监护 525
第三节 保佐 528
第一款 总论 528
第二款 精神病人之保佐 530
第三款 浪费人之保佐 531
第四款 未成年人之保佐 532
第五章 扶养 537
第六章 家 539
第七章 亲属会议 543
第五编 继承 545
第一章 总论 545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 548
第一节 绪论 548
第二节 罗马各种时期中之法定继承人 551
第一款 十二表法之制度 552
第二款 裁判官法之制度 554
第三款 帝政时代之制度 557
第四款 优帝时代之制度 558
第三节 继承权之丧失 562
第四节 继承权之保护(基於继承权之诉权) 567
第一款 市民法上请求继承之诉 567
第二款 裁判官法上继承权之保护 569
第三章 遗产之继承 573
第一节 效力 573
第一款 继承之接受 573
第二款 继承之一般效果 579
第三款 继承人间之关系 580
第四款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间之关系 580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585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586
第一款 总论 586
第二款 裁判官法上之扣还制度 587
第三款 帝政时代之扣还制度 590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59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595
第四章 遗嘱 598
第一节 通则 598
第一款 继承人之指定 598
第一目 总论 598
第二目 受遗人之能力 599
第三目 继承人指定之方式 604
第二款 遗嘱人之能力 609
第一目 总论 609
第二目 不得为遗嘱之人 610
第三款 遗嘱之限制 613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615
第一款 遗嘱之普通方式 616
第二款 遗嘱之特别方式 620
第三节 效力 622
第一款 总论 622
第二款 遗嘱之条件与期限 623
第三款 遗赠 625
第一目 遗赠之意义 625
第二目 遗赠之要素 625
第一项 遗赠之方式 626
第二项 遗赠之当事人 629
第三项 遗赠之标的物 630
第三目 遗赠之取得 632
第四目 死因赠与 633
第四节 执行 634
第五节 撤销 636
第六节 特留分 637
第六编 诉讼法 645
第一章 法定诉讼程序 645
第一节 法定诉讼之特质 645
第二节 法定诉讼之诉讼程序 646
第三节 诉讼之方式 648
第二章 程式诉讼程序 656
第一节 预审 657
第二节 复审 662
第三节 上诉 665
第四节 执行 667
第五节 裁判官之非常处置 669
第一款 裁判官之口约 669
第二款 特准占有 670
第三款 令状 670
第四款 回复原状 672
第三章 非常诉讼程序 677
第一节 总论 677
第二节 非常诉讼程序之特质 677
第一款 传唤 678
第二款 审理 678
第三款 判决 680
第四款 上诉 680
第五款 执行 681
附载 罗马法参考书 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