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1卷》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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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兆麟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63228201
  • 页数:1319 页
图书介绍:我国是海运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也是国际公约的重要缔约国。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等,并主持制定了40多个涉及维护海上权益、促进海运发展、增进海上安全、保护海洋权益的重要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本卷以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共收录35份国际公约与重要国际文件,分为基础类国际公约、基础类海洋法公约、海事类国际组织公约、综合类海事公约和区域性海事类国际公约五部分。在本卷收录的国际公约与重要国际文件中,一部分是本书海上安全卷、海洋环境保护卷、国际海员卷和海上运输卷所收录的国际公约与重要国际文件的基础,另一部分是不属于以上四卷的内容范围或不适合置于以上四卷之内的综合类国际公约与重要国际文件。

第一部分 基础类国际公约 3

联合国宪章 3

序言 4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8

第二章 会员 12

第三章 机关 14

第四章 大会 16

组织 16

职权 16

投票 20

程序 22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24

组织 24

职权 24

投票 26

程序 28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30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34

第八章 区域办法 40

第九章 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 44

第十章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8

组织 48

职权 48

投票 52

程序 52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56

第十二章 国际托管制度 60

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会 66

组织 66

职权 66

投票 68

程序 68

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 70

第十五章 秘书处 74

第十六章 杂项条款 78

第十七章 过渡安全办法 80

第十八章 修正案 82

第十九章 批准及签字 84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87

序言 88

总结部分 10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07

第一编 导言 110

第一条 本公约之范围 110

第二条 用语 110

第三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112

第四条 本公约不溯既往 112

第五条 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 112

第二编 条约之缔结及生效 114

第一节 条约之缔结 114

第六条 国家缔结条约之能力 114

第七条 全权证书 114

第八条 未经授权所实施行为之事后确认 116

第九条约文之议定 116

第十条约文之认证 116

第十一条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 116

第十二条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6

第十三条 以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8

第十四条 以批准、接受或赞同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8

第十五条 以加入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8

第十六条 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交换或交存 120

第十七条 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规定之选择 120

第十八条 不得在条约生效前妨碍其目的及宗旨之义务 120

第二节 保留 122

第十九条 提具保留 122

第二十条 接受及反对保留 122

第二十一条 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 124

第二十二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 124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保留之程序 126

第三节 条约之生效及暂时适用 126

第二十四条 生效 126

第二十五条 暂时适用 128

第三编 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 130

第一节 条约之遵守 130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130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130

第二节 条约之适用 130

第二十八条 条约不溯既往 130

第二十九条 条约之领土范围 132

第三十条 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 132

第三节 条约之解释 132

第三十一条 解释之通则 132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 134

第三十三条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 134

第四节 条约与第三国 136

第三十四条 关于第三国之通则 136

第三十五条 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之条约 136

第三十六条 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之条约 136

第三十七条 取消或变更第三国之义务或权利 136

第三十八条 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而成为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138

第四编 条约之修正与修改 140

第三十九条 关于修正条约之通则 140

第四十条 多边条约之修正 140

第四十一条 仅在若干当事国间修改多边条约之协定 142

第五编 条约之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 144

第一节 总则 144

第四十二条 条约之效力及继续有效 144

第四十三条 无须基于条约之国际法所加义务 144

第四十四条 条约之规定可否分离 144

第四十五条 丧失援引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理由之权利 146

第二节 条约之失效 146

第四十六条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 146

第四十七条 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 148

第四十八条 错误 148

第四十九条 诈欺 148

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 148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148

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 150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 150

第三节 条约之终止及停止施行 150

第五十四条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 150

第五十五条 多边条约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之数目以下 150

第五十六条 废止或退出并无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规定之条约 152

第五十七条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停止施行条约 152

第五十八条 多边条约仅经若干当事国协议而停止施行 152

第五十九条 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或停止施行 154

第六十条 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 154

第六十一条 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 156

第六十二条 情况之基本改变 156

第六十三条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158

第六十四条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 158

第四节 程序 158

第六十五条 关于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应依循之程序 158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 160

第六十七条 宣告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文书 160

第六十八条 撤销第六十五及第六十七条 所规定之通知及文书 160

第五节 条约失效、终止或停止施行之后果 162

第六十九条 条约失效之后果 162

第七十条 条约终止之后果 162

第七十一条 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而失效之后果 164

第七十二条 条约停止施行之后果 164

第六编 杂项规定 166

第七十三条 国家继承、国家责任及发生敌对行为问题 166

第七十四条 外交及领事关系与条约之缔结 166

第七十五条 侵略国问题 166

第七编 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 168

第七十六条 条约之保管机关 168

第七十七条 保管机关之职能 168

第七十八条 通知及公文 170

第七十九条 条约约文或核证无误的副本错误之更正 170

第八十条 条约之登记及公布 172

第八编 最后规定 174

第八十一条 签署 174

第八十二条 批准 174

第八十三条 加入 174

第八十四条 发生效力 174

第八十五条 作准文本 176

附件 178

第二部分 基础类海洋法公约 18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85

序言 186

第一部分 引言 190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90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1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4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94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194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194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196

第五条 正常基线 196

第六条 礁石 196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96

第八条 内水 198

第九条 河口 198

第十条 海湾 198

第十一条 港口 200

第十二条 泊船处 200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200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200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200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02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202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202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202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202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204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204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06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06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208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208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208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210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10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210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212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12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212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214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214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214

第四节 毗连区 214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214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216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216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18

第二节 过境通行 218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218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218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220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220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22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222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224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224

第三节 无害通过 224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224

第四部分 群岛国 228

第四十六条 用语 228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228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230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230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232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232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232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232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研究和测量活动时的义务,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36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238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238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238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240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240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24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240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242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244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248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248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248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248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250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252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252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254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 的不适用 256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256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258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258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60

第六部分 大陆架 262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262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264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266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266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266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266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268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268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70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270

第七部分 公海 2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2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272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272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27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274

第九十条 航行权 27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27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27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276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276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278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278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278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280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28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28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280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282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282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282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282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284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284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284

第一○九条 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284

第一一○条 登临权 286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288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90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290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290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292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292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292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292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294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294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294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296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296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298

第一二二条 定义 298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298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300

第一二四条 用语 300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300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302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302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302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302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通行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304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304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304

第十一部分 “区域” 3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6

第一三三条 用语 306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306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306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30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30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308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308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308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310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310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1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312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31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314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314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314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316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316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318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318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320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能的行使 326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326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328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328

第四节 管理局 332

A分节 一般规定 332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332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332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334

B分节 大会 334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334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能 336

C分节 理事会 340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340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能 344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350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352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354

D分节 秘书处 356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356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358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358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360

E分节 企业部 360

第一七○条 企业部 360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362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362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36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362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364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364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36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364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364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366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366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366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信 366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366

第一八三条 捐税和关税的免除 368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368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368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37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37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37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370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372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374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374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374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3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76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376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376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376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378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380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380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380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380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380

第二○ ○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382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382

第三节 技术援助 382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382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384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384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384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384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386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386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386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388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388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388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390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394

第六节 执行 394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394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394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396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396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396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398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400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400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402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404

第七节 保障办法 404

第二二三条 便利程序的措施 404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404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406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406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408

第二二八条 提起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408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408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410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410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10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412

第八节 冰封区域 412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412

第九节 责任 412

第二三五条 责任 412

第十节 主权豁免 414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414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14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14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4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6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416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416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416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作为主张的法律根据 418

第二节 国际合作 418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418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418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418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420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20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420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422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情报的义务 424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424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426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426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426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428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428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430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30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30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432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432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432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432

第二六一条 对航路的不干扰 432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432

第五节 责任 434

第二六三条 责任 434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434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434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434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4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6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436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436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436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438

第二节 国际合作 440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440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440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440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440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442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442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442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444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能 444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446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446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4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8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448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448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448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450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450

第二八四条 调解 450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450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452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452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452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454

第二八九条 专家 454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454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456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456

第二九三条 准据法 458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458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458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458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460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460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464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466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468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468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468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468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468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470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472

第三○五条 签字 472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474

第三○七条 加入 474

第三○八条 生效 474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474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476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476

第三一二条 修正 478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478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480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480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480

第三一七条 退出 482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482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482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484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486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488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49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494

第二条 探矿 49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494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496

第五条 技术转让 498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502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506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50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508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51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51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51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510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528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528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528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528

第十八条 罚则 536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536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538

第二十一条 准据法 538

第二十二条 责任 538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540

第一条 宗旨 54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54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540

第四条 组成 540

第五条 董事会 542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 542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544

第八条 所在地 546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546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548

第十一条 财政 548

第十二条 业务 552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554

附件五 调解 558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55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558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558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558

第四条 程序 560

第五条 和睦解决 560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能 562

第七条 报告 562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562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562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562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564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564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564

第十三条 权限 564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564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566

第一条 一般规定 566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566

第二条 组成 566

第三条 法官 568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568

第五条 任期 568

第六条 出缺 570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570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570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572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572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572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572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57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574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574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574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574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576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576

第二节 权限 578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578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578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578

第二十三条 准据法 578

第三节 程序 580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580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580

第二十六条 审讯 580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582

第二十八条 缺席 582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582

第三十条 判决书 582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582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584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584

第三十四条 费用 584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584

第三十五条 组成 584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586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586

第三十八条 准据法 586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58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588

第五节 修正案 588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588

附件七 仲裁 590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590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590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590

第四条 仲裁法庭的职能 592

第五条 程序 594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594

第七条 开支 594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594

第九条 缺席 594

第十条 裁决书 596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596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596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596

附件八 特别仲裁 59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598

第二条 专家名单 598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600

第四条 一般规定 602

第五条 事实认定 602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604

第一条 用语 604

第二条 签字 60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60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60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606

第六条 责任 608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608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608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613

第一条 第十一部分的执行 616

第二条 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 616

第三条 签字 616

第四条 同意接受拘束 616

第五条 简化程序 618

第六条 生效 618

第七条 临时适用 618

第八条 缔约国 620

第九条 保管者 620

第十条 有效文本 620

附件 622

第一节 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 622

第二节 企业部 634

第三节 决策 636

第四节 审查会议 642

第五节 技术转让 642

第六节 生产政策 644

第七节 经济援助 646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 648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 650

公海公约 655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677

第一部分 领海 678

第一节 总则 678

第二节 领海之界限 680

第三节 无害通过权 686

A分节 适用于一切船舶之规则 686

B分节 适用于商船之规则 688

C分节 适用于军舰以外政府船舶之规则 690

D分节 适用于军舰之规则 692

第二部分 毗连区 694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696

大陆架公约 701

第三部分 海事类国际组织公约 715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715

第一章 本组织的宗旨 716

第二章 职能 720

第三章 会员资格 722

第四章 机构 726

第五章 大会 728

第六章 理事会 732

第七章 海上安全委员会 738

第八章 法律委员会 742

第九章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746

第十章 技术合作委员会 750

第十一章 便利运输委员会 754

第十二章 秘书处 758

第十三章 财务 762

第十四章 表决 764

第十五章 本组织的总部 766

第十六章 与联合国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768

第十七章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772

第十八章 修正案 774

第十九章 解释 776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778

第二十一章 生效 782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 785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 801

第一条 定义 806

第二条 组织的成立 806

第三条 主要宗旨 806

第四条 其他职能 808

第五条 GMDSS的监督 808

第六条 促进措施 810

第七条 LRIT服务协议 810

第八条 结构 810

第九条 大会——结构和会议 810

第十条 大会——程序 810

第十一条 大会——职能 812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 814

第十三条 费用 814

第十四条 债务责任 816

第十五条 法人身份 816

第十六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816

第十七条 纠纷解决 818

第十八条 同意受本公约约束 818

第十九条 生效 818

第二十条 修正 820

第二十一条 退出 820

第二十二条 公约保存人 820

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 825

第一部分 通则 826

第一条 名称和宗旨 826

第二条 存在和所在地 826

第三条 会员及责任 828

第二部分 大会 834

第四条 组成 834

第五条 会议和法定人数 834

第六条 日程和表决 834

第七条 职能 836

第三部分 官员 838

第八条 任命 838

第九条 主席 838

第十条 副主席 840

第十一条 秘书长 840

第十二条 司库 840

第十三条 行政官员 842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 842

第十五条 提名 844

第十六条 前一任主席 846

第四部分 执行委员会 848

第十七条 组成 848

第十八条 职能 848

第十九条 会议和法定人数 850

第五部分 国际会议 852

第二十条 组成和投票 852

第六部分 财务和准据法 854

第二十一条 欠缴会费 854

第二十二条 财务和责任 854

第二十三条 财务和责任 856

第七部分 生效和解体 858

第二十四条 生效 858

第二十五条 解体和清算程序 858

第四部分 综合类海事公约 863

1884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 863

适用范围 864

应受惩罚的损害电缆行为 864

因电缆造成的损失 868

违反本公约一方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868

以国家名义起诉 868

法律的交换 870

其他国家可以加入 872

不影响交战国 872

生效与失效 872

批准 874

附加条款(英国殖民地和占领地) 876

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 879

附录 过境自由规约 886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 897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 901

附录 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规约 908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929

1923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与规约 935

附录 国际海港制度规约 944

附件 国际海港制度公约签字议定书 956

1926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959

附件 1934年附加议定书 968

1938年统一对水上飞机的海难援助和救助及由水上飞机施救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973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987

1957年国际偷渡公约 995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1005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017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1018

第二条 定义 1018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020

第四条 除外 1022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022

第六条 吨位的测定 1022

第七条 证书的发给 1022

第八条 由他国政府代发证书 1024

第九条 证书格式 1024

第十条 证书的注销 1024

第十一条 证书的承认 1026

第十二条 检查 1026

第十三条 权利 1026

第十四条 以前的条约、公约和协定 1028

第十五条 情报的送交 1028

第十六条 签署、接受和加入 1028

第十七条 生效 1030

第十八条 修正案 1030

第十九条 退出 1034

第二十条 领土 1034

第二十一条 交存和登记 1036

第二十二条 语言 1036

附则一 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 1038

第一条 总则 1038

第二条 本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 1038

第三条 总吨位 1044

第四条 净吨位 1044

第五条 净吨位的变更 1046

第六条 容积的计算 1048

第七条 量度和计算 1048

附则二 证书 1050

附录一 本规则第二条 第5款的有关图解 1054

附录二 1060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065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1066

第二条 其他条约及解释 1068

第三条 修正案 1068

第四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072

第五条 生效 1072

第六条 退出 1074

第七条 保存和登记 1074

第八条 语言 1074

附件 1076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1076

第二章 组织和协调 1078

第三章 国家间的合作 108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1088

第五章 船舶报告系统 1094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1101

第一条 宗旨 1104

第二条 定义 1104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106

第四条 总则 1106

第五条 国家海事主管机关 1106

第六条 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 1108

第七条 本国国民参与船舶所有权和/或船舶的人员配备 1110

第八条 船舶所有权 1110

第九条 船舶人员配备 1110

第十条 船旗国在管理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方面的作用 1112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簿 1114

第十二条 光船租赁 1116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 1118

第十四条 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 1118

第十五条 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 1118

第十六条 保管人 1118

第十七条 执行 1120

第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120

第十九条 生效 1120

第二十条 审查和修正 1122

第二十一条 修正案的生效 1122

第二十二条 退出 1124

附件一 第1号决议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 1126

附件二 第2号决议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 1128

附件三 世界商船队 1130

国际COSPAS-SARSAT搜救卫星系统计划协定 1133

第一条 定义 1136

第二条 本协定的目的 1136

第三条 系统总述 1136

第四条 合作机构 1138

第五条 缔约国的责任 1138

第六条 财务问题 1140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142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1142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 1142

第十条 秘书处 1144

第十一条 地面段提供者 1146

第十二条 使用国 1146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148

第十四条 责任 1148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150

第十六条 加入 1150

第十七条 退出 1150

第十八条 修正案 1152

第十九条 保存人 1152

第二十条 生效和期限 1152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157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179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191

第一章 总则 1194

第一条 定义 1194

第二条 公约适用范围 1194

第三条 平台和钻井装置 1194

第四条 国有船舶 1196

第五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 1196

第六条 救助合同 1196

第七条 合同的废止和修改 1196

第二章 救助作业的实施 1200

第八条 救助人的义务及所有人和船长的义务 1200

第九条 沿海国的权利 1200

第十条 提供救助的义务 1202

第十一条 合作 1202

第三章 救助人的权利 1204

第十二条 支付报酬的条件 1204

第十三条 评定报酬的标准 1204

第十四条 特别补偿 1206

第十五条 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 1206

第十六条 人命救助 1208

第十七条 根据现有合同提供的服务 1208

第十八条 救助人不当行为的后果 1208

第十九条 制止救助作业 1208

第四章 索赔与诉讼 1210

第二十条 海事优先请求权 1210

第二十一条 提供担保的义务 1210

第二十二条 先行支付款项 1210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 1212

第二十四条 利息 1212

第二十五条 国有货物 1212

第二十六条 人道主义货物 1212

第二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公布 1212

第五章 最后条款 1214

第二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214

第二十九条 生效 1214

第三十条 保留 1214

第三十一条 退出 1216

第三十二条 修订和修正 1216

第三十三条 保存 1216

第三十四条 语言 1218

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221

附件 1262

2005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265

第五部分 区域性海事类国际公约 1281

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 1281

第一部分 序言 1286

第一条 定义 1286

第二条 总则 1288

第三条 一般义务 1288

第二部分 信息分享中心 1290

第四条 组成 1290

第五条 总部协定 1290

第六条 财务 1292

第七条 职能 1292

第八条 运行 1294

第三部分 通过信息分享中心的合作 1296

第九条 信息分享 1296

第十条 合作请求 1296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的合作 1298

第四部分 合作 1300

第十二条 引渡 1300

第十三条 司法协助 1300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 1300

第十五条 合作安排 1300

第十六条 船舶的保护措施 1302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1304

第十七条 争端解决 1304

第十八条 签署及生效 1304

第十九条 修正 1306

第二十条 退出 1306

第二十一条 作准文本 1306

第二十二条 登记 1306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1309

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