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1卷PDF电子书下载
- 电子书积分:32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吴兆麟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63228201
- 页数:1319 页
第一部分 基础类国际公约 3
联合国宪章 3
序言 4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8
第二章 会员 12
第三章 机关 14
第四章 大会 16
组织 16
职权 16
投票 20
程序 22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24
组织 24
职权 24
投票 26
程序 28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30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34
第八章 区域办法 40
第九章 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 44
第十章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8
组织 48
职权 48
投票 52
程序 52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56
第十二章 国际托管制度 60
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会 66
组织 66
职权 66
投票 68
程序 68
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 70
第十五章 秘书处 74
第十六章 杂项条款 78
第十七章 过渡安全办法 80
第十八章 修正案 82
第十九章 批准及签字 84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87
序言 88
总结部分 10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07
第一编 导言 110
第一条 本公约之范围 110
第二条 用语 110
第三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112
第四条 本公约不溯既往 112
第五条 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 112
第二编 条约之缔结及生效 114
第一节 条约之缔结 114
第六条 国家缔结条约之能力 114
第七条 全权证书 114
第八条 未经授权所实施行为之事后确认 116
第九条约文之议定 116
第十条约文之认证 116
第十一条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 116
第十二条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6
第十三条 以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8
第十四条 以批准、接受或赞同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8
第十五条 以加入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118
第十六条 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交换或交存 120
第十七条 同意承受条约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规定之选择 120
第十八条 不得在条约生效前妨碍其目的及宗旨之义务 120
第二节 保留 122
第十九条 提具保留 122
第二十条 接受及反对保留 122
第二十一条 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 124
第二十二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 124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保留之程序 126
第三节 条约之生效及暂时适用 126
第二十四条 生效 126
第二十五条 暂时适用 128
第三编 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 130
第一节 条约之遵守 130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130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130
第二节 条约之适用 130
第二十八条 条约不溯既往 130
第二十九条 条约之领土范围 132
第三十条 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 132
第三节 条约之解释 132
第三十一条 解释之通则 132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 134
第三十三条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 134
第四节 条约与第三国 136
第三十四条 关于第三国之通则 136
第三十五条 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之条约 136
第三十六条 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之条约 136
第三十七条 取消或变更第三国之义务或权利 136
第三十八条 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而成为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138
第四编 条约之修正与修改 140
第三十九条 关于修正条约之通则 140
第四十条 多边条约之修正 140
第四十一条 仅在若干当事国间修改多边条约之协定 142
第五编 条约之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 144
第一节 总则 144
第四十二条 条约之效力及继续有效 144
第四十三条 无须基于条约之国际法所加义务 144
第四十四条 条约之规定可否分离 144
第四十五条 丧失援引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理由之权利 146
第二节 条约之失效 146
第四十六条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 146
第四十七条 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 148
第四十八条 错误 148
第四十九条 诈欺 148
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 148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148
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 150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 150
第三节 条约之终止及停止施行 150
第五十四条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 150
第五十五条 多边条约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之数目以下 150
第五十六条 废止或退出并无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规定之条约 152
第五十七条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停止施行条约 152
第五十八条 多边条约仅经若干当事国协议而停止施行 152
第五十九条 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或停止施行 154
第六十条 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 154
第六十一条 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 156
第六十二条 情况之基本改变 156
第六十三条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158
第六十四条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 158
第四节 程序 158
第六十五条 关于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应依循之程序 158
第六十六条 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 160
第六十七条 宣告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文书 160
第六十八条 撤销第六十五及第六十七条 所规定之通知及文书 160
第五节 条约失效、终止或停止施行之后果 162
第六十九条 条约失效之后果 162
第七十条 条约终止之后果 162
第七十一条 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而失效之后果 164
第七十二条 条约停止施行之后果 164
第六编 杂项规定 166
第七十三条 国家继承、国家责任及发生敌对行为问题 166
第七十四条 外交及领事关系与条约之缔结 166
第七十五条 侵略国问题 166
第七编 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 168
第七十六条 条约之保管机关 168
第七十七条 保管机关之职能 168
第七十八条 通知及公文 170
第七十九条 条约约文或核证无误的副本错误之更正 170
第八十条 条约之登记及公布 172
第八编 最后规定 174
第八十一条 签署 174
第八十二条 批准 174
第八十三条 加入 174
第八十四条 发生效力 174
第八十五条 作准文本 176
附件 178
第二部分 基础类海洋法公约 18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85
序言 186
第一部分 引言 190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90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1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4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94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194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194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196
第五条 正常基线 196
第六条 礁石 196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96
第八条 内水 198
第九条 河口 198
第十条 海湾 198
第十一条 港口 200
第十二条 泊船处 200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200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200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200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02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202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202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202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202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204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204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06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06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208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208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208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210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10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210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212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12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212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214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214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214
第四节 毗连区 214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214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216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216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18
第二节 过境通行 218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218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218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220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220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22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222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224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224
第三节 无害通过 224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224
第四部分 群岛国 228
第四十六条 用语 228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228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230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230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232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232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232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232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研究和测量活动时的义务,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36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238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238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238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240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240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24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240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242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244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248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248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248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248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250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252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252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254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 的不适用 256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256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258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258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60
第六部分 大陆架 262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262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264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266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266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266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266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268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268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270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270
第七部分 公海 2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2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272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272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27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274
第九十条 航行权 27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27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27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276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276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278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278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278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280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28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28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280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282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282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282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282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284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284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284
第一○九条 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284
第一一○条 登临权 286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288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90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290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290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292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292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292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292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294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294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294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296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296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298
第一二二条 定义 298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298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300
第一二四条 用语 300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300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302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302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302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302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通行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304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304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304
第十一部分 “区域” 3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6
第一三三条 用语 306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306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306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30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30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308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308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308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310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310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1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312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31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314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314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314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316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316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318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318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320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能的行使 326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326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328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328
第四节 管理局 332
A分节 一般规定 332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332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332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334
B分节 大会 334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334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能 336
C分节 理事会 340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340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能 344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350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352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354
D分节 秘书处 356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356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358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358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360
E分节 企业部 360
第一七○条 企业部 360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362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362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36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362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364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364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36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364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364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366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366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366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信 366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366
第一八三条 捐税和关税的免除 368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368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368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37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37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37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370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372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374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374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374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3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76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376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376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376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378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380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380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380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380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380
第二○ ○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382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382
第三节 技术援助 382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382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384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384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384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384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386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386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386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388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388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388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390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394
第六节 执行 394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394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394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396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396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396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398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400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400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402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404
第七节 保障办法 404
第二二三条 便利程序的措施 404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404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406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406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408
第二二八条 提起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408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408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410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410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10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412
第八节 冰封区域 412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412
第九节 责任 412
第二三五条 责任 412
第十节 主权豁免 414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414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14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14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4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6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416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416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416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作为主张的法律根据 418
第二节 国际合作 418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418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418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418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420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20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420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422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情报的义务 424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424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426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426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426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428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428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430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30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430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432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432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432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432
第二六一条 对航路的不干扰 432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432
第五节 责任 434
第二六三条 责任 434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434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434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434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4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6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436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436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436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438
第二节 国际合作 440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440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440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440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440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442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442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442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444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能 444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446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446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4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8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448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448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448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450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450
第二八四条 调解 450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450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452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452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452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454
第二八九条 专家 454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454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456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456
第二九三条 准据法 458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458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458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458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460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460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464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466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468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468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468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468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468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470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472
第三○五条 签字 472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474
第三○七条 加入 474
第三○八条 生效 474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474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476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476
第三一二条 修正 478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478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480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480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480
第三一七条 退出 482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482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482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484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486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488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49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494
第二条 探矿 49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494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496
第五条 技术转让 498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502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506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50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508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51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51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51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510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528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528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528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528
第十八条 罚则 536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536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538
第二十一条 准据法 538
第二十二条 责任 538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540
第一条 宗旨 54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54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540
第四条 组成 540
第五条 董事会 542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 542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544
第八条 所在地 546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546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548
第十一条 财政 548
第十二条 业务 552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554
附件五 调解 558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55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558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558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558
第四条 程序 560
第五条 和睦解决 560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能 562
第七条 报告 562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562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562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562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564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564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564
第十三条 权限 564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564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566
第一条 一般规定 566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566
第二条 组成 566
第三条 法官 568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568
第五条 任期 568
第六条 出缺 570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570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570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572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572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572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572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57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574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574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574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574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576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576
第二节 权限 578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578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578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578
第二十三条 准据法 578
第三节 程序 580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580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580
第二十六条 审讯 580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582
第二十八条 缺席 582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582
第三十条 判决书 582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582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584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584
第三十四条 费用 584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584
第三十五条 组成 584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586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586
第三十八条 准据法 586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58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588
第五节 修正案 588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588
附件七 仲裁 590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590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590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590
第四条 仲裁法庭的职能 592
第五条 程序 594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594
第七条 开支 594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594
第九条 缺席 594
第十条 裁决书 596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596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596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596
附件八 特别仲裁 59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598
第二条 专家名单 598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600
第四条 一般规定 602
第五条 事实认定 602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604
第一条 用语 604
第二条 签字 604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60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60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606
第六条 责任 608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608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608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613
第一条 第十一部分的执行 616
第二条 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 616
第三条 签字 616
第四条 同意接受拘束 616
第五条 简化程序 618
第六条 生效 618
第七条 临时适用 618
第八条 缔约国 620
第九条 保管者 620
第十条 有效文本 620
附件 622
第一节 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 622
第二节 企业部 634
第三节 决策 636
第四节 审查会议 642
第五节 技术转让 642
第六节 生产政策 644
第七节 经济援助 646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 648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 650
公海公约 655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677
第一部分 领海 678
第一节 总则 678
第二节 领海之界限 680
第三节 无害通过权 686
A分节 适用于一切船舶之规则 686
B分节 适用于商船之规则 688
C分节 适用于军舰以外政府船舶之规则 690
D分节 适用于军舰之规则 692
第二部分 毗连区 694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696
大陆架公约 701
第三部分 海事类国际组织公约 715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715
第一章 本组织的宗旨 716
第二章 职能 720
第三章 会员资格 722
第四章 机构 726
第五章 大会 728
第六章 理事会 732
第七章 海上安全委员会 738
第八章 法律委员会 742
第九章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746
第十章 技术合作委员会 750
第十一章 便利运输委员会 754
第十二章 秘书处 758
第十三章 财务 762
第十四章 表决 764
第十五章 本组织的总部 766
第十六章 与联合国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768
第十七章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772
第十八章 修正案 774
第十九章 解释 776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778
第二十一章 生效 782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 785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 801
第一条 定义 806
第二条 组织的成立 806
第三条 主要宗旨 806
第四条 其他职能 808
第五条 GMDSS的监督 808
第六条 促进措施 810
第七条 LRIT服务协议 810
第八条 结构 810
第九条 大会——结构和会议 810
第十条 大会——程序 810
第十一条 大会——职能 812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 814
第十三条 费用 814
第十四条 债务责任 816
第十五条 法人身份 816
第十六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816
第十七条 纠纷解决 818
第十八条 同意受本公约约束 818
第十九条 生效 818
第二十条 修正 820
第二十一条 退出 820
第二十二条 公约保存人 820
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 825
第一部分 通则 826
第一条 名称和宗旨 826
第二条 存在和所在地 826
第三条 会员及责任 828
第二部分 大会 834
第四条 组成 834
第五条 会议和法定人数 834
第六条 日程和表决 834
第七条 职能 836
第三部分 官员 838
第八条 任命 838
第九条 主席 838
第十条 副主席 840
第十一条 秘书长 840
第十二条 司库 840
第十三条 行政官员 842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 842
第十五条 提名 844
第十六条 前一任主席 846
第四部分 执行委员会 848
第十七条 组成 848
第十八条 职能 848
第十九条 会议和法定人数 850
第五部分 国际会议 852
第二十条 组成和投票 852
第六部分 财务和准据法 854
第二十一条 欠缴会费 854
第二十二条 财务和责任 854
第二十三条 财务和责任 856
第七部分 生效和解体 858
第二十四条 生效 858
第二十五条 解体和清算程序 858
第四部分 综合类海事公约 863
1884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 863
适用范围 864
应受惩罚的损害电缆行为 864
因电缆造成的损失 868
违反本公约一方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868
以国家名义起诉 868
法律的交换 870
其他国家可以加入 872
不影响交战国 872
生效与失效 872
批准 874
附加条款(英国殖民地和占领地) 876
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 879
附录 过境自由规约 886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 897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 901
附录 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规约 908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929
1923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与规约 935
附录 国际海港制度规约 944
附件 国际海港制度公约签字议定书 956
1926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959
附件 1934年附加议定书 968
1938年统一对水上飞机的海难援助和救助及由水上飞机施救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973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987
1957年国际偷渡公约 995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1005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017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1018
第二条 定义 1018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020
第四条 除外 1022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022
第六条 吨位的测定 1022
第七条 证书的发给 1022
第八条 由他国政府代发证书 1024
第九条 证书格式 1024
第十条 证书的注销 1024
第十一条 证书的承认 1026
第十二条 检查 1026
第十三条 权利 1026
第十四条 以前的条约、公约和协定 1028
第十五条 情报的送交 1028
第十六条 签署、接受和加入 1028
第十七条 生效 1030
第十八条 修正案 1030
第十九条 退出 1034
第二十条 领土 1034
第二十一条 交存和登记 1036
第二十二条 语言 1036
附则一 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 1038
第一条 总则 1038
第二条 本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 1038
第三条 总吨位 1044
第四条 净吨位 1044
第五条 净吨位的变更 1046
第六条 容积的计算 1048
第七条 量度和计算 1048
附则二 证书 1050
附录一 本规则第二条 第5款的有关图解 1054
附录二 1060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065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1066
第二条 其他条约及解释 1068
第三条 修正案 1068
第四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072
第五条 生效 1072
第六条 退出 1074
第七条 保存和登记 1074
第八条 语言 1074
附件 1076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1076
第二章 组织和协调 1078
第三章 国家间的合作 108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1088
第五章 船舶报告系统 1094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1101
第一条 宗旨 1104
第二条 定义 1104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106
第四条 总则 1106
第五条 国家海事主管机关 1106
第六条 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 1108
第七条 本国国民参与船舶所有权和/或船舶的人员配备 1110
第八条 船舶所有权 1110
第九条 船舶人员配备 1110
第十条 船旗国在管理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方面的作用 1112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簿 1114
第十二条 光船租赁 1116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 1118
第十四条 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 1118
第十五条 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 1118
第十六条 保管人 1118
第十七条 执行 1120
第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120
第十九条 生效 1120
第二十条 审查和修正 1122
第二十一条 修正案的生效 1122
第二十二条 退出 1124
附件一 第1号决议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 1126
附件二 第2号决议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 1128
附件三 世界商船队 1130
国际COSPAS-SARSAT搜救卫星系统计划协定 1133
第一条 定义 1136
第二条 本协定的目的 1136
第三条 系统总述 1136
第四条 合作机构 1138
第五条 缔约国的责任 1138
第六条 财务问题 1140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142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1142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 1142
第十条 秘书处 1144
第十一条 地面段提供者 1146
第十二条 使用国 1146
第十三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148
第十四条 责任 1148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150
第十六条 加入 1150
第十七条 退出 1150
第十八条 修正案 1152
第十九条 保存人 1152
第二十条 生效和期限 1152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157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179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191
第一章 总则 1194
第一条 定义 1194
第二条 公约适用范围 1194
第三条 平台和钻井装置 1194
第四条 国有船舶 1196
第五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 1196
第六条 救助合同 1196
第七条 合同的废止和修改 1196
第二章 救助作业的实施 1200
第八条 救助人的义务及所有人和船长的义务 1200
第九条 沿海国的权利 1200
第十条 提供救助的义务 1202
第十一条 合作 1202
第三章 救助人的权利 1204
第十二条 支付报酬的条件 1204
第十三条 评定报酬的标准 1204
第十四条 特别补偿 1206
第十五条 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 1206
第十六条 人命救助 1208
第十七条 根据现有合同提供的服务 1208
第十八条 救助人不当行为的后果 1208
第十九条 制止救助作业 1208
第四章 索赔与诉讼 1210
第二十条 海事优先请求权 1210
第二十一条 提供担保的义务 1210
第二十二条 先行支付款项 1210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 1212
第二十四条 利息 1212
第二十五条 国有货物 1212
第二十六条 人道主义货物 1212
第二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公布 1212
第五章 最后条款 1214
第二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214
第二十九条 生效 1214
第三十条 保留 1214
第三十一条 退出 1216
第三十二条 修订和修正 1216
第三十三条 保存 1216
第三十四条 语言 1218
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221
附件 1262
2005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265
第五部分 区域性海事类国际公约 1281
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 1281
第一部分 序言 1286
第一条 定义 1286
第二条 总则 1288
第三条 一般义务 1288
第二部分 信息分享中心 1290
第四条 组成 1290
第五条 总部协定 1290
第六条 财务 1292
第七条 职能 1292
第八条 运行 1294
第三部分 通过信息分享中心的合作 1296
第九条 信息分享 1296
第十条 合作请求 1296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的合作 1298
第四部分 合作 1300
第十二条 引渡 1300
第十三条 司法协助 1300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 1300
第十五条 合作安排 1300
第十六条 船舶的保护措施 1302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1304
第十七条 争端解决 1304
第十八条 签署及生效 1304
第十九条 修正 1306
第二十条 退出 1306
第二十一条 作准文本 1306
第二十二条 登记 1306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1309
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 1317
- 《剑桥国际英语写作教程 段落写作》(美)吉尔·辛格尔顿(Jill Shingleton)编著 2019
- 《国际经典影像诊断学丛书 消化影像诊断学 原著第3版》王振常,蒋涛,李宏军,杨正汉译;(美)迈克尔·P.费德勒 2019
- 《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 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习近平著 2019
- 《国际声乐舞台咏叹调必选 次女高音》玛莎·格哈特原版翻译 2019
- 《剑桥国际英语写作教程 从句子到段落》(美)劳里·布拉斯(Laurie Blass),(美)德德拉·戈登(Deborah Gordon)编著 2019
- 《唐墓壁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陕西历史博物馆编 2006
- 《小学英语国际音标快拼读》宋德伟 2018
- 《国际格局变化与中国 建构主义理论的新视角》王庆新著 2019
- 《国际安徒生奖 威廉·退尔的故事》于尔克·书比格 2016
- 《真菌毒素控制集成解决方案 第二届MycoKey国际真菌毒素大会论文集》冯洁 2018
- 《大学计算机实验指导及习题解答》曹成志,宋长龙 2019
- 《大学生心理健康与人生发展》王琳责任编辑;(中国)肖宇 2019
-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真试题 标准模拟 四级》汪开虎主编 2012
- 《大学英语教学的跨文化交际视角研究与创新发展》许丽云,刘枫,尚利明著 2020
-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学术丛书 新闻实务随想录》刘海贵 2019
- 《大学英语综合教程 1》王佃春,骆敏主编 2015
- 《大学物理简明教程 下 第2版》施卫主编 2020
- 《大学化学实验》李爱勤,侯学会主编 2016
- 《中国十大出版家》王震,贺越明著 1991
- 《近代民营出版机构的英语函授教育 以“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为个案 1915年-1946年版》丁伟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