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0
第三条【预算分级】 15
第四条【预算组成】 20
第五条【政府预算体系】 27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 31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35
第八条【部门预算】 38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 41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44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47
第十二条【预算原则】 50
第十三条【预算刚性】 55
第十四条【预算公开制度】 58
第十五条【分税制】 61
第十六条【财政转移支付】 66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约协调机制】 71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 76
第十九条【预算收支计算单位】 78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81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的审批、监督】 81
第二十一条【地方预算的审批、监督】 86
第二十二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92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的预算职权】 98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104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107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职权】 109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114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114
第二十八条【其他预算收支范围】 119
第二十九条【收支划分依据】 122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独立】 127
第四章 预算编制 132
第三十一条【预算草案编制部署】 132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编制要求】 135
第三十三条【预算草案汇总】 137
第三十四条【国债发行管理】 138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发债管理】 143
第三十六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原则】 149
第三十七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原则】 151
第三十八条【转移支付的编制】 155
第三十九条【预算扶助资金】 158
第四十条【预备费的设置与使用】 160
第四十一条【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62
第四十二条【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 164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167
第四十三条【预算审批】 167
第四十四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169
第四十五条【基层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意见】 173
第四十六条【预算科目编列要求】 176
第四十七条【预算报告】 179
第四十八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181
第四十九条【预算审查结果报告】 183
第五十条【预算备案】 186
第五十一条【预算撤销】 188
第五十二条【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 189
第六章 预算执行 195
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主体】 195
第五十四条【临时预算安排】 198
第五十五条【预算征收】 202
第五十六条【国库收纳与财政专户】 207
第五十七条【支出拨付】 211
第五十八条【会计基础】 215
第五十九条【国库管理体制】 217
第六十条【库款退付】 221
第六十一条【国库集中收付】 224
第六十二条【加强预算执行】 227
第六十三条【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229
第六十四条【预备费动用程序】 230
第六十五条【预算周转金管理】 231
第六十六条【超收、结余、短收的处理】 232
第七章 预算调整 238
第六十七条【预算调整的范围】 238
第六十八条【预算执行的刚性与弹性】 241
第六十九条【预算调整的程序】 243
第七十条【预算调整的效力】 247
第七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特殊管理】 249
第七十二条【预算调剂的严格控制】 252
第七十三条【地方预算调整的备案】 254
第八章 决算 255
第七十四条【决算草案编制单位与部署】 255
第七十五条【决算草案编制原则与要求】 257
第七十六条【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260
第七十七条【决算草案审计、审查和批准】 262
第七十八条【决算草案初步审查】 266
第七十九条【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 270
第八十条【决算的批复】 277
第八十一条【决算的备案】 280
第八十二条【决算的撤销】 283
第九章 监督 287
第八十三条【人大对预决算的监督】 287
第八十四条【预决算中重大事项、特定问题之组织调查】 303
第八十五条【预决算之询问、质询】 306
第八十六条【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限】 310
第八十七条【政府预算监督】 314
第八十八条【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 317
第八十九条【审计监督】 320
第九十条【部门预算监督】 333
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36
第十章 法律责任 340
第九十二条【预算一般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340
第九十三条【预算执行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346
第九十四条【违法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违法兴建楼堂馆所行为之行政责任】 351
第九十五条【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骗取预算资金、违法开支等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358
第九十六条【预算违法行为处罚之法律协调及预算犯罪之刑事责任规定】 360
第十一章 附则 364
第九十七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364
第九十八条【授权制定实施条例】 372
第九十九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优先适用】 373
第一百条【省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立法权】 375
第一百零一条【施行日期】 377
附录 3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379
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403
后记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