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 52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529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52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5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5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53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53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给付义务 53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541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549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549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 549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550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550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552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原因逾期交付时的风险负担 556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556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要运输时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556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559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562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562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562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562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562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562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56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57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571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57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57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57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577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58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58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586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58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就主物解除与从物解除 586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就一物解除与数物解除 586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货买卖的合同解除 58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 587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589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的瑕疵担保责任 589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594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59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596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596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604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 608
本章参考文献 61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6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 613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 61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 61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613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61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616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 61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 619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623
本章参考文献 626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627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627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627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62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627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627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628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630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63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633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633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633
本章参考文献 63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637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637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64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641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如实陈述义务 641
第二百条 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641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643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的检查、监督 643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643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 645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645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650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650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651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65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651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651
本章参考文献 653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65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65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654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654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65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65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658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65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658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661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66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667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良 667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670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677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67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678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681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681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685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691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691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时的合同解除 69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同居者的继续租赁权 69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691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691
本章参考文献 691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693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 693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693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693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 693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 693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694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694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694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696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696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700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00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 700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700
本章参考文献 707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709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709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70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709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71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716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71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716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716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720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72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720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72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720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721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725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729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729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729
本章参考文献 738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739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739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739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74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76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767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76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767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768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768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768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768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779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779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违约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783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802
本章参考文献 80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8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04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 804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804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810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813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813
第二节 客运合同 81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816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817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817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817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817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义务 817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820
第三百条 不得擅自变更运输标准义务 826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826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826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831
第三节 货运合同 833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833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833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833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物品的注意义务 834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834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834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83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834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841
第三百一十三条 货物联运的责任承担 854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854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输货物的留置 854
第三百一十六条 运输货物的提存 855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855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855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855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签发 855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855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856
本章参考文献 86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8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6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 86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866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866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867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86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86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非财产权利 86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874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885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种类及形式 885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88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889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889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889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900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90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900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901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904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904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90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905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 905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905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905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905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905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906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906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906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保密义务 906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906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906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907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907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90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907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 907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907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908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908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908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908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909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2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 912
本章参考文献 91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914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914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 918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918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918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918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918
第三百七十一条 转保管 919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923
第三百七十三条 保管物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 923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923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927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的领取 927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 927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消费物的返还 928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928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928
本章参考文献 928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930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 930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933
第三百八十三条 特殊物品的仓储 934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入库验收 936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 939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940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940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940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940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940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的随时提取 943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储物的按时提取 943
第三百九十三条 仓储物的提存 944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944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944
本章参考文献 944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945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945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945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945
第三百九十九条 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945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945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946
第四百零二条 显名的间接代理 946
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的间接代理 951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移交财产的义务 955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955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955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的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966
第四百零八条 重复委托 966
第四百零九条 共同委托 966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967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971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971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971
本章参考文献 972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973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 973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费用的承担 973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973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分 973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973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976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 976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976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980
第四百二十三条 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 985
本章参考文献 98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986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986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988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99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993
本章参考文献 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则 999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