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3
第四章 总统 4
第五章 行政 6
第六章 立法 8
第七章 司法 9
第八章 考试 10
第九章 监察 11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12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14
第一节 省 15
第二节 县 15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16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17
第一节 国防 17
第二节 外交 17
第三节 国民经济 17
第四节 社会安全 19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9
第六节 边疆地区 21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2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23
民法 30
第三编 物权 30
第一章 通则 30
第二章 所有权 31
第一节 通则 31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32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6
第四节 共有 37
第三章 地上权 39
第四章 永佃权 41
第五章 地役权 41
第六章 抵押权 42
第七章 质权 4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45
第二节 权利质权 47
第八章 典权 48
第九章 留置权 50
第十章 占有 52
民法 56
第四编 亲属 56
第一章 通则 56
第二章 婚姻 56
第一节 婚约 56
第二节 结婚 58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60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61
第一款 通则 61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62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64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64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删除) 66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66
第五节 离婚 67
第三章 父母子女 69
第四章 监护 74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7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76
第五章 扶养 77
第六章 家 79
第七章 亲属会议 79
民法 81
第五编 继承 81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81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82
第一节 效力 82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83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84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86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87
第三章 遗嘱 88
第一节 通则 88
第二节 方式 89
第三节 效力 91
第四节 执行 92
第五节 撤回 93
第六节 特留分 93
土地法 95
第一编 总则 95
第一章 法例 95
第二章 地权 96
第三章 地权限制 97
第四章 公有土地 99
第五章 地权调整 99
第二编 地籍 101
第一章 通则 101
第二章 地籍测量 102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103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106
第三编 土地使用 109
第一章 通则 109
第二章 使用限制 110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111
第四章 耕地租用 112
第五章 荒地使用 115
第六章 土地重划 116
第四编 土地税 117
第一章 通则 117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118
第三章 地价税 120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121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123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123
第七章 欠税 124
第五编 土地征收 125
第一章 通则 125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28
第三章 征收补偿 130
土地法施行法 133
第一编 总则 133
第二编 地籍 134
第三编 土地使用 135
第四编 土地税 137
第五编 土地征收 138
办理地目变更注意事项 141
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 143
外国人在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 144
农地所有权继承移转登记案件之处理原则 145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 147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 153
简化建物第一次测量作业要点 160
台湾省土地地目明细表 161
土地登记规则 163
第一章 总则 163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164
第三章 登记程序 166
第一节 通则 166
第一款 登记之申请 166
第二款 申请登记之文件 168
第三款 收件、审查、登簿、发状 171
第二节 总登记 173
第一款 土地总登记 173
第二款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174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176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179
第五节 其他登记 181
第一款 更名登记 181
第二款 住址变更登记 181
第三款 书状换给或补给登记 182
第四款 更正登记 182
第五款 标示变更登记 182
第六款 限制登记 182
第六节 涂销登记 184
第四章 登记规费及罚锾 185
第五章 附则 186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作业办法 187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 188
第一章 总则 188
第二章 开业 189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190
第四章 公会 191
第五章 奖惩 193
第六章 附则 193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覈办法 194
特种考试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考试应考资格表 196
特种考试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考试应试科目表 197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签证作业试办要点 198
土地登记印鉴设置及使用作业要点 201
民法亲属继承编暨银行法修正后有关土地登记处理要点 203
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处理要点 204
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审查要点 209
申请土地登记应附文件法令补充规定 211
夫妻联合财产更名登记审查要点 217
土地登记规费及其罚锾计征补充规定 218
土地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之二规定之书状费、工本费及阅览费收费标准 221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222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 232
国有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实施要点 235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241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244
水陆地图审查条例 247
省(市)县(市)勘界办法 248
地籍总归户实施办法 249
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251
第一编 总则 251
第二编 地籍测量 252
第一章 基本控制测量 252
第一节 通则 252
第二节 选点 253
第三节 造标埋石 254
第四节 观测 254
第五节 计算 256
第六节 调制成果图表 256
第二章 图根测量 256
第一节 通则 256
第二节 选点 257
第三节 观测计算 258
第三章 户地测量 259
第一节 通则 259
第二节 地籍调查 261
第三节 户地地面测量 262
第四节 户地航空摄影测量 264
第五节 绘图 267
第四章 计算面积 268
第一节 通则 268
第二节 计算面积之精度 269
第五章 制图 270
第一节 通则 270
第二节 地籍图 270
第三节 地籍公告图 270
第四节 段接续一览图 271
第五节 地段图 271
第六节 乡镇市区一览图 271
第七节 直辖市县市一览图 272
第八节 数值法制图 272
第六章 重新实施地籍测量 272
第三编 土地复丈 275
第一章 通则 275
第二章 图解法复丈 283
第三章 数值法复丈 285
第四编 建筑改良物测量 287
第一章 通则 287
第二章 建物第一次测量 290
第三章 建物复丈 292
第五编 附则 294
测量标设置保护条例 294
界标管理办法 296
祭祀公业土地清理要点 297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 302
第一章 总则 302
第二章 重划地区之选定与公告禁止事项 302
第三章 重划计画之拟订、核定及公告通知 305
第四章 测量、调查及地价查估 307
第五章 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 307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工程施工 313
第七章 地籍整理 314
第八章 交接及清偿 316
第九章 财务结算 317
第十章 附则 317
农地重划条例 319
第一章 总则 319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 319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 320
第四章 重划工程 321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 321
第六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324
第七章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 325
第八章 罚则 325
第九章 附则 326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327
台湾省耕地租约登记办法 331
平均地权条例 335
第一章 总则 335
第二章 规定地价 337
第三章 照价征税 338
第四章 照价收买 340
第五章 涨价归公 342
第六章 土地使用 346
第七章 罚则 353
第八章 附则 354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355
第一章 总则 355
第二章 规定地价 358
第三章 照价征税 359
第四章 照价收买 36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366
第六章 土地使用 371
第七章 附则 380
区域计画法 385
第一章 总则 385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385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387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388
第五章 罚则 388
第六章 附则 389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 389
第一章 总则 389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390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391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394
第五章 附则 395
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 396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 398
都市计画法 402
第一章 总则 402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403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408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409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411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412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414
第八章 罚则 415
第九章 附则 415
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 416
农业发展条例 419
第一章 总则 419
第二章 农地利用 422
第三章 农业生产 423
第四章 农产运销与价格 424
第五章 农业金融与保险 425
第六章 农村福利与环境维护 426
第七章 农业研究与推广 426
第八章 附则 427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427
国有财产法 432
第一章 总则 432
第二章 机构 434
第三章 保管 434
第一节 登记 434
第二节 产籍 435
第三节 维护 435
第四章 使用 436
第一节 公用财产之用途 436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拨用 437
第三节 非公用财产之借用 437
第五章 收益 438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之出租 438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利用 439
第六章 处分 439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之处分 439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类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之处分 440
第三节 计价 441
第四节 赠与 441
第七章 检核 441
第一节 财产检查 441
第二节 财产报告 442
第八章 附则 442
国民住宅条例 443
第一章 总则 443
第二章 政府直接兴建 444
第三章 贷款人民自建 448
第四章 奖励投资兴建 449
第五章 附则 450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451
第一章 总则 451
第二章 租税减免 451
第三章 开发基金之设置及运用 456
第四章 技术辅导 457
第五章 工业区之设置 457
第六章 附则 465
办理土地复丈与建物测量补充规定 466
土地征收法令补充规定 470
区段征收作业补充规定 476
土地税法 481
第一章 总则 4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81
第二节 名词定义 482
第二章 地价税 483
第三章 田赋 485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487
第五章 稽征程序 492
第六章 罚则 494
第七章 附则 495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496
第一章 总则 496
第二章 地价税 496
第三章 田赋 500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507
第五章 附则 513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516
土地税减免规则 518
第一章 总则 518
第二章 减免标准 518
第三章 减免程序 524
第四章 检查考核 526
第五章 附则 527
房屋税条例 528
契税条例 533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 537
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 541
税捐稽征法 544
第一章 总则 544
第二章 纳税义务 545
第三章 稽征 546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 546
第二节 送达 546
第三节 征收 546
第四节 缓缴 548
第五节 退税 549
第六节 调查 549
第四章 行政救济 551
第五章 强制执行 552
第六章 罚则 552
第七章 附则 554
税捐稽征法施行细则 555
遗产及赠与税法 558
第一章 总则 558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562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565
第四章 稽征程序 566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566
第二节 (删除) 568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568
第五章 奖惩 569
第六章 附则 571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571
第一章 总则 571
第二章 遗产税及赠与税之计算 572
第三章 申报及通知 574
第四章 估价 575
第五章 缴纳 578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581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582
第一章 总则 582
第二章 农业使用 584
第三章 非农业使用 586
第四章 奖惩 587
第五章 附则 588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 589
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593
第一章 总则 593
第二章 土地管理 595
第三章 土地开发、利用及保育 598
第四章 林产物管理 600
第五章 附则 601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 602
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 61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汇编 616
附录 历届试题 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