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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选编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选编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选编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卢钟山,曾玉成主编
  • 出 版 社:中国质检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02641313
  • 页数:194 页
图书介绍: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选编精选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监管中最为重要的六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翻译,读者对象为从事对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出口贸易有关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食品包装设计行业、行业协会等工作人员,进出口食品监管人员,也可供国内食品标签研究和管理人员作为参考。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选编》目录

澳大利亚篇 3

第1章 1983年肉类检验法 3

第2部分 肉类检验 3

8.屠宰场屠宰动物的宰杀和销毁 3

9.不得在屠宰场宰杀的除屠宰动物以外的动物 3

10.将肉类带入屠宰场及其他 3

11.肉类加工厂的肉类加工 4

12.将肉类带入肉类加工厂及其他 4

13.报废和拒收动物及肉类的处理 4

14.老弱家畜屠宰场老弱动物的宰杀和销毁 5

15.不得在老弱家畜屠宰场宰杀的除老弱家畜以外的其他动物 5

16.将肉类带入老弱家畜屠宰场及其他 5

17.动物饲料加工厂的肉类加工 5

18.将肉类带入动物饲料加工厂及其他 6

19.报废和拒收动物及肉类的处理 6

20.肉类检验相关法规 6

第2章 1997年肉类和畜业法 8

第2部分 控制肉类和牲畜出口 8

7.定义 8

8.肉类或牲畜出口业务 8

9.局长必须考虑产业政策 9

10.出口许可证的授予 9

11.许可证的申请 10

12.许可证授予要求 10

13.拒绝授予许可证的通知 11

14.对拒绝授予许可证的审查 11

15.许可证应遵守规定条件 11

16.许可证持有人应将特定事件通知局长 11

17.许可证亦须遵守本条指令和指示 11

18.局长可作出某些指令 12

19.指令属于可否决文书 12

20.局长指示 12

21.许可证年期 12

22.许可证的续期 13

23.将述因通知许可证持有人 13

24.与许可证相关的局长权力 14

25.经持有人要求取消许可证 15

25A.与合作方许可证相关的局长权力 15

26.定义 15

27.建立一个或多个配额制度的指令 15

28.配额的取消和变化 16

29.对配额权利削减的补偿 16

30.决定的审查 16

31.持证人须遵守配额制度 16

32.应要求提供配额政策 16

33.《澳大利亚肉类和牲畜(配额)法》和本节及第2节的并行操作 16

34.通过搜索监测对各部分规定的遵守情况 16

35.犯罪相关的搜查和扣押 17

36.扣押物品的归还 18

37.犯罪相关手令 18

38.进入前声明 18

39.向占用人提供的手令详情 18

40.使用设备检查或处理物件 19

41.在处所使用电子设备 19

42.电子设备的损坏赔偿 20

43.提供扣押物品清单 20

44.被扣押物品的归还 20

45.简易司法管辖权法院可允许保留物品 21

46.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授予手令 21

47.获授权人员索要资料或文件的权力 22

48.向获授权人员提供帮助 22

49.获授权人员 22

50.对获授权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保护 23

51.局长可要求提供信息或文件 23

52.代理人 23

53.证据分析师 24

54.无出口许可证出口肉类或牲畜及其他 24

55.虚假信息及其他 25

56.个人谎称为许可证持有人及其他 25

57.没收货物 25

57AA向议会报告 26

第3章 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 27

第1部分 前言 27

1.简称 27

2.开始 27

2A.法案的目的 27

3.解释 27

4.法案在某些特殊外部领土的应用 29

5.约束王权 29

6.其他法律的保留 30

6A.刑法的应用 30

7.法案应用到食品 30

第2部分 控制 30

8.进口违法 30

8A.标签违法 31

9.与可检查食品处理相关的违法行为 31

10.《海关法》某些规定的表述可能受本法限制 32

11.申请食品质量控制证书 33

12.颁发食品质量控制证书 33

13.食品质量控制证书的形式 33

14.进口食品检查建议 34

15.某些食品的扣押裁决令 35

16.食品检验计划 35

17.指令的下达、发布和作废 36

18.外国政府证书 36

19.质量保证证书 37

19A.伪造和使用 37

20.处理、销毁或再出口不合格食品 38

第3部分 执行 39

21.解释 39

22.身份卡 40

23.拥有者认可的情况下寻求符合法案的监控 40

24.监督许可 41

25.犯法行为的强权——在占有者许可下进入搜查厂房 41

26.违法的相关许可 42

27.许可可以通过电话等认可 43

28.在紧急情况下没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许可的查封 44

29.证据的发现 45

30.要求回答问题的权力等 45

31.认可 46

32.帮助审核机构的人 46

33.主管、员工和代理的行为 46

34.证据的分析 47

35.信息的公布 48

第4部分 其他 48

35A.合规协议 48

36.某些服务的费用 49

37.某些费用将作为对联邦的债务 50

38.诉讼案件的豁免 50

39.对损坏的食品的赔偿 50

40.审核机构 51

41.局长的授权 51

42.决议的纵览 51

43.法规 52

第5部分 其他法案修改的结果 53

第4章 1982年出口管制法 54

第1部分 序 54

1.简称 54

2.生效 54

3.释义 54

4.约束皇权 56

4AA.刑法适用 56

4A.法规可规定本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某些领地 57

5.保留其他法律 57

第2部分 规定货物出口的出境和入境 57

6.规定出口货物意向通知 57

7.禁止出口规定货物 57

7A.办理某些规定货物的出口 58

8.规定货物的出口 59

8A.制备规定货物用于出口——违法 60

8B.制备规定货物用于出口——严格法律责任罪行 60

9.违反许可证条件等 61

第2A部分 以合格活体动物等相关经批准出口计划为目的的兽医认可 62

9A.批准出口计划 62

9B.兽医的认可 62

9C.获授权人员费用 62

9D.获授权人员进行某些经批准的出口计划活动 62

9E.获授权人员对经批准出口计划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等 63

9F.未经认可开展经批准出口计划之罪行 63

9G.在经批准出口计划方面违反保存记录指示之罪行 63

9H.未能弥补开展批准出口计划过程中存在不足之罪行 64

9I.未能确保与认可兽医合作开展经批准出口计划相关活动之罪行 64

9J.违反关于允许认可兽医陪同活体动物出口海外的规定之罪行 64

9K.妨碍或阻碍认可兽医等人执行经批准出口计划之罪行 64

9L.违反向认可兽医等人提供合理设施及协助要求的罪行 64

9M.罪行的跨地域操作 65

第3部分 执法 65

10.获授权人员与场所相关的一般权力 65

10A.对作为注册机构一部分的场所和其他经同意的场所进行监控 65

10B.监管手令 66

10C.在紧急情况下无违法行为相关手令亦予以查封 66

10D.构成注册机构一部分的场所以及经许可进入的场所-罪行有关的搜查和扣押 66

10E.罪行有关的手令 66

10F.搜查令授权之事项 67

10G.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授出手令 68

10H.在紧急情况下无需手令即可搜查 68

10J.获授权人员如何根据第10H条行使权力 69

11.执行手令时获取支援及使用强制力量 69

11A.根据手令进入前的通告 69

11B.向所有人提供手令详情等 70

11C.根据手令进行搜查时所有人有权在场 70

11D.使用设备检查或处理物品 70

11E.在场所使用电子设备 70

11F.设备的损坏赔偿 71

11G.给予被查封物品之副本 71

11H.被查封物品的留存 72

11J.地方长官可允许保留物品 72

11K.归还查封物品 73

11L.获授权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73

11M.给予同意 73

11N.被查封物品的收条 73

11P.获授权人员索要资料或文件的权力 73

11Q.局长可要求提供资料或文件 74

13.个人协助获授权人员 74

第4部分 官方标志和商标说明 74

14.违反官方标志相关法规 74

15.虚假商品说明 75

第5部分 杂项 75

17.可公诉罪行 75

18.没收规定货物 76

19.委托 76

20.获授权人员 76

21.身份证明 76

22.保护获授权人员及其他人士 76

23.货物证书 76

24.向获授权人员提供商品或服务 77

24A.资料和文件的电子传输 78

24B.资料或文件传输的证据 78

25.法规 78

新西兰篇 83

第5章 1981年食品法 83

1.简称及生效日期 83

2.释义 83

第1部分 法案的适用和管理 85

3.法案对官方有约束力 85

4.如何构成销售 85

4A.食品安全计划含义 86

5.作为奖励提供的食品 86

6.咨询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86

7.分析员和官员的任命 87

7A.主管的指定 87

8.主管及其他官员权力的行使 87

第1A部分 《1974年食品卫生条例》的豁免 88

8A.目的 88

8AA.本部分与《1999年动物产品法》的关系 88

8AB.本部分与《2003年葡萄酒法》的关系 88

8B.申请豁免 89

8C.进一步申请的限制 89

8D.豁免效力 89

8E.地方机关执行《1974年食品卫生条例》的职责不受影响 89

8F.向总干事提出申请的程序 90

8G.合适的食品安全计划的定义 90

8H.总干事给予申请人陈情机会之前不得拒绝豁免 90

8I.豁免条款 90

8J.豁免期限 91

8K.撤销豁免 91

8L.放弃豁免 91

8M.取代豁免 91

8N.向地方机关提出申请的程序 92

8O.向总干事转发申请 92

8P.地方机关给予申请人陈情机会之前不得拒绝豁免 93

8Q.豁免期限 93

8R.豁免期限 93

85.撤销豁免 94

8T.放弃豁免 94

8U.取代豁免 94

8V.上诉权利 94

8W.上诉程序 95

8X.上诉裁定 95

8Y.总干事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95

8Z.费用 95

8ZA.转让职能 96

8ZB.转让协议 96

8ZC.转让效力 96

8ZD.变更、撤销或放弃转让 96

8ZE.部长可发布绩效标准 97

8ZF.地方机关必须符合绩效标准 97

8ZG.地方机关不履职 97

8ZH.部长产生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97

8ZI.任命期限 97

8ZJ.监督豁免遵守情况的职责 98

8ZK.总干事可发布准则 98

8ZL.就准则进行磋商 98

8ZM.地方机关应遵守准则 98

8ZN.食品安全计划标准 98

8ZO.通过引用添加材料 99

8ZP.准则的验证、通知、可用性和生效日 99

8ZQ.不遵守豁免即属犯罪 100

8ZR.食品安全计划审核员通知 100

8ZS.总干事维护登记册 101

8ZT.地方机构转发信息纳入登记册的职责 101

8ZU.总干事通知地方机关 101

8ZV.豁免持有人采纳的食品安全计划审核人员的批准 102

8ZW.审核程序的完整性 102

8ZX.批准条件 103

8ZY.批准期限 103

8ZZ.批准撤销 103

8ZZA.放弃批准 103

8ZZB.总干事通知地方机关撤销或放弃批准 103

8ZZC.取代批准 104

8ZZD.经批准的审核员通知审核合同终止 104

8ZZE.犯罪 104

8ZZF.总干事保存经批准审核员名单 104

8ZZG.其他豁免权不受影响 104

第2部分 销售和广告 105

9.一般销售禁令 105

10.误导性标签和包装 105

11.广告限制 106

11AA.明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仍然违反本法及其他 106

11A.原料奶销售限制 107

第2A部分 食品标准 107

11B.本部分目的 107

11C.部长可颁布食品标准 108

11D.规定食品 108

11E.颁布食物标准的前提条件 108

11F.食品标准可通过引用添加材料 109

11G.食品标准的验证、通知、可用性及生效 109

11H.关于食品标准的进一步一般规定 110

11I.食品标准须遵守作废条例 110

11J.部长不得转授颁布食品标准的权力 110

11K.食品标准证明 110

11L.食品标准的修订和撤销 110

11M.紧急食品标准 111

11N.总干事不得转授颁布紧急食品标准的权力 111

11O.违反食品标准 112

11P.规定食品 112

11Q.罪行及罚则 113

11R.定义 113

11S.过渡期内食品标准和食品法规的适用 113

11T.部长确定替代食品标准 113

11U.个人需选择受食品标准管辖 114

11V.撤销选择 114

11W.过渡期内采用的替代食品标准的申请 114

11X.采用替代食品标准对其后出售食品之人造成的影响 115

11Y.如果个人要合法处理食品,可能有必要采用替代食品标准 115

11Z.部长可宣布强制性食品标准 115

11ZA.过渡时期强制性食品标准的适用 115

11ZB.食品标准和《1984年食品条例》之间及强制和替代食品标准之间的不一致 115

11ZC.公布食品制度适用的责任 115

11ZD.选择的登记 116

11ZE.违法行为 116

第3部分 强制执行 117

12.官员权力 117

13.地方机关检查员的权力 118

14.关于物品查封和扣留的其他条文 118

15.腐烂或腐败食品的查封和销毁 119

15A.即使罪行不足以判处监禁,亦有发出搜查令的权力 119

16.区域法院可下令归还财产或作出赔偿 119

17.卫生医务官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120

18.要求提供卖方姓名和地址的权力 121

19.无需公开的资料来源或报告 121

20.获取样品进行分析 121

21.如何处理样本 121

22.样本分析和分析师证书或报告 122

23.分析证明 122

24.有关进口货物的特殊规定 123

25.推定内容符合标签 124

26.阻碍官员执法 124

27.区域法院的权力 124

27A.随传票送达的分析师证书或报告副本 124

28.一般罚则 125

29.代理人的首要责任及其他 125

30.严格责任 125

31.进一步辩护 126

32.标签上所述者的责任 126

33.定罪后分析费用的支付 127

34.一经定罪予以没收 127

35.法院可命令召回流通中的货物 127

第4部分 杂项条文 128

36.官员经要求获取分析样本的责任 128

37.总干事声明 128

38.入关检查 128

39.保护依本法授权行事的人 128

40.食品召回 128

41.记录 129

42.条例 129

42A.收费条例 131

第6章 2014年食品法 133

1.标题 133

2.生效 133

第1部分 绪则 134

3.综述 134

4.目的 135

5.本法案的适用范围 135

6.本法案与《1999年动物产品法》及《2003年红酒产品法》之间的关系 135

7.法案的官方约束力 136

8.说明 136

9.食品的含义 143

10.食品企业的含义 144

11.加工及处理的含义 145

12.安全性及适用性的含义 145

13.销售的含义 146

14.食品贸易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 147

15.管理“部长、行政官员及地方当局”之间关系的原则 147

16.相关人员根据本法案履行相关职能或职责、或行使相关权力的原则 147

17.部长的职责 148

18.行政官员的职责 149

19.地方当局的职责 149

第2部分 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 150

20.本部分的概述 150

21.为分配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而实施的食品部门分类 150

22.通过枢密院令修订附表1~附表3的权力 151

23.针对不属于附表1~附表3所述分类的食品部门,确定此类食品部门中相关食品企业适用且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 152

24.仅由于从事食品进口业务,而无需受“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条款约束的食品企业 152

25.针对同时属于2个或多个食品部门的食品企业,确定此类食品企业适用且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 152

26.即便是处于低风险水平食品部门,食品企业的运营者仍可选择根据食品控制计划运营其企业 152

27.酿酒商可通过申请,将酿酒操作纳入至已注册的食品控制计划或国家计划 152

28.根据适用且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实施企业运营的规定 153

29.第28条规定的例外状况 153

30.在食品控制计划及国家计划并不适用的条件下 154

31.如果基于特定的资金募集目的,而实施相应的食品贸易;则此类食品贸易可以获得食品控制计划及国际计划的豁免权 154

32.不适合获得豁免权的特定状况 154

33.针对必须根据已注册的食品控制计划或国家计划运营企业的规定,行政官员可以向相关人员授予豁免权 155

34.针对第33条所述的职能、责任或权力,行政官员可向地方当局委派此类职能、责任或权力 155

35.该子部分的目的 156

36.食品控制计划:概述 156

37.食品控制计划:范围 157

38.食品控制计划:基于官方模板或模式 157

39.食品控制计划:行政官员发布官方模板或模式的权力 157

40.食品控制计划:针对第三方开发的官方模板或模式,行政官员批准此类模板或模式的权力 157

41.食品控制计划:格式 157

42.食品控制计划:内容 157

43.有关食品控制计划的法规 158

44.针对根据第39条所发布的模板及模式,行政官员拥有修订、更换或撤销此类模板及模式的权力 159

45.基于第39条发布的模板或模式,或基于第40条批准的模板或模式,实施者可以修订食品控制计划 160

46.针对并非基于官方模板或模式制定的食品控制计划,该计划的实施者可以修订此类计划 160

47.对于经修订后的食品控制计划来说,第53~57条、第59条及第60条适用于此类计划的注册进程 160

48.必须注册食品控制计划 161

49.法案推行的要求:以防违背注册食品控制计划 161

50.符合已注册食品控制计划的食品企业运营商责任 161

51.符合已注册食品控制计划的食品运营商必须注意告知注册机构因环境产生的重大变化 162

52.申请注册:合适的注册机构 162

53.申请注册:格式和内容 163

54.注册机构可拒绝处理其注册申请要求 163

55.注册机构可要求其提供更多信息 163

56.注册食品控制计划的标准 163

57.否决注册食品控制计划 164

58.注册申请人必须将重大变更情况通知注册当局 164

59.食品控制计划的注册 164

60.注册当局可规定注册食品控制计划的条件 165

61.注册期限 165

62.强制中止 165

63.注册当局可以延长强制性终止时间 165

64.自愿中止 166

65.中止的效力 166

66.从公共登记簿中注销 166

67.注销注册 166

68.注销的生效日期 167

69.注册注销的效力 167

70.从食品控制计划的涵盖范围中注销食品企业 167

71.放弃注册 168

72.放弃的生效日期 168

73.本子部分的目的 168

74.国家计划:概述 168

75.如何应用国家计划 169

76.关于国家计划的法规 169

77.国家计划由于某些原因而不再无效 169

78.如果其他规定或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范出现不一致,以国家计划为准 170

79.受国家计划约束的食品企业必须予以注册 170

80.受国家计划约束的食品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170

81.受国家计划约束的食品企业经营者必须将重大变更情况通知注册当局 170

82.注册申请:如何确定适当的注册当局 171

83.申请注册:形式与内容 171

84.注册机关可拒绝的注册申请 171

85.注册机关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 171

86.受国家计划管制的食品企业注册标准 171

87.拒绝注册受国家计划管制的食品企业 171

88.受国家计划管制食品企业的注册 172

89.注册机关对食品企业注册的强制条件 172

90.强制中止 172

91.注册机关可能延长强制中止 173

92.自愿中止 173

93.中止的效力 173

94.从公共注册处注销 173

95.注销注册 174

96.撤销生效日期 174

97.注销注册的影响 174

98.放弃注册 175

99.放弃的生效日期 175

100.本子部分的目的 175

101.监控计划:概述 175

102.监控计划:范围 175

103.监控计划的规定 176

104.行政官员通过通知指定的某些事项 176

105.监控计划不再无效的确定理由 176

第3部分 用于销售的进口食品 177

106.本部分的目的 177

107.说明 177

108.用于销售的进口食品的限制 177

109.食品清关 177

110.进口商的职责 178

111.注册进口商的职责 178

112.谁必须注册 178

113.注册申请 178

114.行政官员可以拒绝的注册申请 178

115.行政官员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 178

116.注册申请批准的标准 179

117.拒绝注册 179

118.注册 179

119.注册有效期 179

120.注册不可以进行转让 179

121.在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注册进口商必须通知行政官员 180

122.强制中止 180

123.行政官员可以延长强制中止期 180

124.自愿中止 180

125.中止生效 180

126.从公共注册处注销 181

127.注册的注销 181

128.注销的生效日期 181

129.注册注销的生效 181

130.放弃注册 181

131.放弃的生效日期 181

132.提供使用联合边境管理系统的边界信息必须按照批准的格式和方式提供 182

133.使用联合边境管理系统提供边界信息的责任 182

第7章 1999年动物产品法(APA) 183

第3部分 监管控制计划 183

37.本部分目标 183

38.监管控制计划性质 183

39.监管控制计划范围 183

40.总干事可为监管控制计划制定规定和其他要求 184

41.紧急控制计划 184

第4部分 动物产品标准和规范 185

42.本部分目标 185

43.标准和规范的适用 185

44.条例可规定动物产品标准 185

45.总干事可发布动物产品标准补充规范 186

46.紧急动物产品标准和规范 187

第5部分 动物原料及制品的出口 188

47.本部分目标 188

48.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某些动物原料及制品出口商必须登记 188

49.枢密令可能要求对非食用材料或产品出口商进行登记 188

50.总干事可豁免特定货物 189

51.出口商职责 189

52.总干事维护出口商登记簿 189

53.出口商登记册显示的事项 190

54.登记申请 190

55.登记为出口商 191

56.拒绝登记 191

57.应付年度登记费 191

58.出口商注销登记 191

59.在某些情况下可对拒绝登记或决定注销的行为进行审查 192

59A.总干事通知出口动物产品或材料的一般要求 192

60.出口要求 192

60A.总干事通知或提供出口要求 192

60B.食品标准要求的豁免(如适用) 192

61.总干事可发布官方保证 193

61A.王国政府无责任 193

62.官方保证形式和内容 193

63.获取官方保证 193

64.官方保证可撤销和重发 194

65.经授权发布官方保证的人员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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