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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理论与实务  第2版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理论与实务  第2版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理论与实务 第2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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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邱锦添,李根永著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9862557211
  • 页数:287 页
图书介绍: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理论与实务 第2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立法沿革 1

第二节 立法目的 3

第三节 最新修法重点(104.12.16) 4

一、民国103年2月5日修法重点 4

二、民国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点 5

三、民国104年2月4日修法重点 7

四、民国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点 9

第四节 主管机关 9

一、我国主管食品安全机构 9

二、世界各国主管食品安全机构 11

第五节 名词定义 12

一、食品 12

二、特殊营养食品 12

三、食品添加物 12

四、食品器具 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装 13

六、食品用洗洁剂 13

七、食品业者 13

八、标示 14

九、营养标示 14

十、查验 14

十一、基因改造 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监督体制 17

第一节 概述 17

一、风险评估之意义 17

二、风险评估之性质与作用 17

第二节 风险评估之项目与实施条件 19

一、国际法典委员会对风险评估包括的项目 19

二、进行风险评估所需要的条件 20

第三节 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与风险评估之关系 20

第四节 风险评估与安全性评估之区别 22

第五节 我国风险评估之立法规定 22

第六节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专章 23

一、谘询会之组成、风险评估之内涵、风险管理执行(第4条) 23

二、食品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建立、风险资讯揭露(第5条) 24

三、中毒事件之通报(第6条) 24

第七节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之分工与协调 24

第八节 国际风险评估机构 27

一、欧盟 27

二、美国 29

三、德国 30

四、法国 31

五、加拿大 32

六、日本 33

七、香港 35

八、中国大陆 36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39

第一节 食品业者卫生管理 39

一、业者自主管理,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本法第7条) 39

二、食品业者自主管理依据之规范(本法第8条) 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本法第9条) 45

四、分厂登记(本法第10条) 47

五、应置食品从业人员(本法第11条) 48

六、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本法第13条) 48

七、公共饮食场所之卫生管理(本法第14条) 49

第二节 食品卫生管理 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条) 49

二、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制造、加工等事项(本法第15条之1) 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洗洁剂不得制造、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条) 52

四、贩卖之食品、食品用洗洁剂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装,应符合卫生安全及品质之标准(本法第17条) 52

五、应订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本法第18条) 52

六、因应突发事件紧急应变之需,订定暂行标准(本法第19条) 53

七、屠宰卫生安全检查(本法第20条) 53

八、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登记、许可及变更(本法第21条第1项) 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许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条第2项) 55

第三节 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标示管理(本法第22条到28条) 56

二、食品与药品之区别(本法第28条第2项) 63

三、食品广告之管理(本法第28条第1项) 63

四、传播业之管理(本法第29条) 64

第四节 食品召回制度: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 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内涵 64

二、外国食品召回制度 65

第四章 食品输入、检验、查核与管制 73

第一节 食品输入管理 73

一、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食品之查验及申报产品资讯(本法第30条、第31条) 73

二、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追查或预防(本法第32条) 74

三、特殊产品输入之具结放行(本法第33条) 74

四、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处理(本法第34条) 75

五、风险程度较高食品之管理与源头管理(本法第35条) 75

六、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管理(本法第36条) 76

第二节 食品检验 77

一、食品检验与委托(本法第37条) 77

二、食品检验方法、复验与发布资讯(本法第38条至第40条) 77

三、食品安全标准 78

第三节 食品查核与管制 79

一、确保食品安全之措施(本法第41条、第42条) 79

二、检举违规食品之奖励(本法第43条) 80

三、主管机关与中央主管机关得执行之措施(本法第41条第2项) 81

四、查核、检验与管制措施之办法(本法第42条) 81

五、警察机关应派员协助主管机关稽查(本法第42条之1) 81

第五章 食品安全之民事责任 83

第一节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83

一、损害赔偿责任之意义与成立要件 83

二、损害赔偿之范围与方法 85

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人 87

四、惩罚性赔偿 88

第二节 法律之适用——民法、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竞合 94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94

二、想像竞合 95

第三节 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本法第56条之1) 96

一、本法第56条之1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 96

二、法条规定 96

第四节 准用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诉讼 98

一、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 98

二、准用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诉讼(第47条至第55条之规定) 99

第六章 食品安全之行政责任 103

第一节 行政责任之意义与种类 103

一、意义 103

二、种类 103

第二节 行政罚:罚锾 104

一、意义:依行政罚法第1条 104

二、本法之罚锾 104

第三节 行政处分 108

一、意义 108

二、本法之处分 109

第四节 处罚机关与行政罚之认定 114

一、处罚机关 114

二、行政罚之认定 114

第五节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之救济——诉愿与行政诉讼 115

一、诉愿 115

二、行政诉讼 116

三、小结 117

第七章 食品安全之刑事责任 119

第一节 刑事责任之意义与种类 119

一、意义 119

二、种类 119

第二节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及处罚之方式(第49条) 120

一、本法第49条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 120

二、本法第49条之1之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 122

三、本法第49条之2立法理由(103.12.10修正) 124

四、本法第50条修法理由(103.2.5修正) 126

五、食管法之修正 126

第三节 美国经验之启示 127

第八章 各国重大食品事故与我国司法判决之评析 129

第一节 各国重大食品事故之分析 129

一、塑化剂事件(台湾) 129

二、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国大陆) 135

三、狂牛病(英国) 140

四、欧盟、日本、台湾狂牛病 144

五、1979年台湾多氯联苯事件(米糠油中毒事件) 148

六、大统假油事件(台湾) 152

七、自主管理无拘束力,应强调产品责任及惩罚性赔偿 154

八、自主管理应确实的执行HACCP 、 GHP 、 SSOP等规范 155

九、其他国内外食品重大事件 156

第二节 我国司法判决之评析 167

一、鼎王麻辣锅菜单「标示不实」于103年被台中卫生局开罚20万元,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法后开罚首例 167

二、受害人必须澄清损害之发生与商品之使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商品制造人才负民法第191条之1侵权行为之赔偿责任 168

三、不能单憑行政院卫生署(卫生福利部前身)及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行政处分,认定契约标的难以达成,谓之给付不能 171

四、米糠油造成损害有关因果关系、故意过失举证责任证明之案件 172

五、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旧法)第11条第7款欺骗消费者造成损害案件 173

六、被告已举证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负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企业经营者赔偿责任 174

七、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伪或假冒」之案件 176

第九章 外国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与借鉴分析 183

第一节 外国制度之概述:日本、欧盟、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 183

一、日本 183

二、欧盟 189

三、美国 194

四、德国 199

五、英国 201

六、法国 202

七、加拿大 204

八、澳大利亚 205

九、新加坡 207

第二节 借鉴分析 211

一、日本 211

二、欧盟 214

三、美国 215

四、德国 216

五、英国 219

六、加拿大 220

七、澳大利亚 221

第十章 结论与建议 223

第一节 结论 223

一、本法部分条文内容逻辑有待斟酌 223

二、食品安全卫生管制标准未尽周全,有所疏漏 224

三、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政策之配套措施不足 224

四、边境查验措施把关松散,引发国人对食安信心不足,严重戕害台湾美食王国美誉 224

五、对于民众质疑之食品安全问题,宣导不力,沟通不足 225

六、机关间横向整合,纵向联系未能发挥功效 226

第二节 建议 227

一、法律名称应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并仿照日本订定食品安全基本法 227

二、立法方面,应采无过失原则,以保障消费者 228

三、行政机关事权要统一,以发挥行政功能 229

四、强化业者自主管理系统 230

五、落实食品之查核检验 230

六、加强消费者之教育 231

七、司法应作有利消费者之判决 232

八、新闻媒体应勇于监督,公正报导 232

附录 235

一、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104.12.16修正) 235

二、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103.8.13修正) 265

三、消费者保护法相关条文(104.6.17修正) 273

四、民法相关条文 279

参考文献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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