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案例教程 诉讼法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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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叶希善主编;胡铭等编写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7801824385
- 页数:288 页
刑事诉讼法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
1.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护人权 1
目录 1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都是有权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 2
3.诉讼参与人是与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应的概念,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 2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
5.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3
4.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 3
6.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4
7.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
第四章 管辖 5
8.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侦查 5
9.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即使发现案件依级别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继续审理 7
10.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属于该法院管辖以及地域管辖规定 7
1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可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
第五章 回避 10
12.回避申请权和回避的决定权的主体 10
14.回避的种类和适用情形 11
13.公、检、法机关人员曾参与某案前一程序的调查或诉讼活动,因工作调动后不能参加下一程序的调查或诉讼活动 11
15.回避的程序 13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14
16.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法定情形 14
17.未成年被告人在拒绝指定辩护时的处理方式 15
18.辩护律师的权利 17
19.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和程序 18
20.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0
第七章 刑事证据 20
21.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 20
23.只有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证言才属于证人证言 21
2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1
24.证据的理论分类 22
25.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 23
26.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承担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责任 24
27.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达到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24
28.一份证据既可以是书证,又可以同时是物证 25
29.案件开始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优先作证人,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 26
30.有些案件可以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26
第八章强制措施 28
3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28
3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29
33.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与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0
34.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1
35.人民检察院具有拘留决定权 32
36.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在24小时内,应当讯问,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33
37.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4
38.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应对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35
39.对于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36
40.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7
41.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 38
42.被害人死亡了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39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39
43.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财产继承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1
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 42
45.对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审,可以由复核该案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合议庭一并审理 43
第十章期间、送达 44
46.拘留的法定期限最长为37天 44
47.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 45
48.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47
49.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当有见证人的签名 48
50.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应当中止审理 49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49
51.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诉讼终止 50
第十二章 立案 51
52.举报是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51
53.刑事立案的条件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2
54.公安司法机关接受报案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3
5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54
第十三章 侦查 55
56.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55
58.侦查人员不得实施非法搜查 56
57.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其具体内容 56
59.具体侦查个案时,应当综合运用多种侦查行为 57
60.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7个月 58
6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59
62.侦查终结的条件 59
6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0
第十四章 公诉 61
64.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1
65.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2
66.审查起诉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62
68.对于存疑不起诉,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63
67.对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3
69.不起诉决定书应公开宣布,且要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 64
70.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65
7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66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66
72.人民法院对依法起诉的案件无权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法院认为已起诉的案件缺少材料,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66
73.公诉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8
74.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 69
75.法庭辩论中被害人有权与公诉人进行辩论 70
76.人民法院有权变更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而作出判决 71
77.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化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 72
78.“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能提起公诉 73
79.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74
80.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75
81.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77
8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78
83.解决申请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 79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80
84.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80
85.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81
87.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82
86.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82
88.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以及上诉不加刑 83
89.二审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84
90.原审法院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5
9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刑事部分判决的效力 86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86
9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院行使且逐级报请核准 86
93.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二审改判死刑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7
95.被判死刑的数罪中有一罪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则全案逐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8
94.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88
96.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89
97.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90
98.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90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91
99.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级别管辖错误 91
100.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 92
101.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 93
102.再审既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也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94
103.再审法院对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95
104.执行死刑可以使用注射的方法 97
第十九章 执行 97
105.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应当在看守所执行 98
106.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可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99
107.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100
的可以适用假释 100
108.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可以得到减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得到减刑 101
10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01
第二十章 法律职业道德 102
110.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102
111.禁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103
112.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的职务 104
11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5
114.过失犯罪者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律师执业证 105
115.律师执业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106
116.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律师不得无故拒绝辩护 106
117.律师担任代理人时,其权限限于委托人的授权且享有相应的权利 107
118.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证人证言 107
119.冒充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108
120.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108
12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09
122.对从事民事行为的外交人员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110
民事诉讼法 110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0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11
123.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的法定回避情形以及回避适用的程序、对象问题 111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113
12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或选择了民诉法规定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113
12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14
12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该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115
127.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16
128.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6
129.因公路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7
13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18
13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119
地人民法院管辖 119
13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再自行移送 120
13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 121
134.共同被告、地域管辖、选择管辖、指定管辖 125
第四章 诉 127
135.确认之诉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给付之诉要在确认关系基础上判令承担义务 127
13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28
137.二审法院对二审过程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129
138.一般保证合同中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或列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130
第五章 当事人 130
139.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列为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是第三人 131
140.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32
141.任何公民都具有当事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33
142.侵权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135
143.与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牵连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37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139
144.法定代理人委托未成年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139
145.对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必须在委托书中写明;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必须出庭 140
146.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141
第七章 民事证据 141
147.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142
148.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 143
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143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45
149.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145
150.举证责任倒置是将按照原则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 146
151.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有异议的证据应记载异议的理由;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147
152.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148
15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50
第九章 期间、送达 150
154.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152
第十章 法院调解 153
155.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再次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 153
156.调解可由审判员一人或合议庭主持进行;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及时判决;可即时履行的案件不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的日期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申请再审 154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57
157.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必须对是否保全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申请人有权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157
158.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双方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人民法院都有效力 159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60
159.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160
160.离婚案件按件收费;由法院决定如何负担;申请费用由原告预交 161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161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163
16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应予受理并公告送达;当事人可就判决中已作处理的财产申请再审,对未作处理的财产另行起诉 163
16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可延期审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驳回起诉 165
163.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 168
164.原告撤诉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且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169
165.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70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171
166.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71
167.法院可通过简便方式告知被告起诉的内容并通知被告开庭时间;简易程序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如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应转化为普通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 172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176
168.二审法院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独任审理,也不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176
169.上诉不能口头进行,必须提交上诉状 178
170.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79
171.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0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181
172.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181
173.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公民 183
174.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83
176.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且是不变期间 185
175.再审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85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185
177.对符合条件的调解书可申请再审;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再审期限为2年 186
178.当事人可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上一级法院对再审案件可提审或指令下级 187
人民法院再审;地方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检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检察院应派员出席再审案件 187
179.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法院提审的案件对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处理 190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193
180.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提出;债务人对支付令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193
第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196
181.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催促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 196
182.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198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198
183.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因替债务人担保而代替其清偿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有表决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 199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201
184.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202
185.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2
186.对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203
187.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05
188.侵犯名誉权案件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5
189.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 206
19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208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8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09
19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209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0
192.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210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 211
19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11
19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可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213
195.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14
第二十八章 仲裁程序 214
第二十九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5
196.传真可以认为是书面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条款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15
第三十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8
197.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218
第三十一章 涉外仲裁 221
198.当事人可依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申请仲裁 221
行政诉讼法 222
第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2
199.法律规定先行复议的,应当先复议再提起诉讼 222
200.行政机关备案登记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223
201.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224
202.重复处理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225
203.行政裁决行为是可诉的 226
204.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27
205.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8
206.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9
207.侵犯公民平等权的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30
第二章 行政诉讼管辖 231
208.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231
209.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结合考查 232
211.行政诉讼共同管辖权的最终确定的标准 233
2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33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235
212.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 235
213.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236
214.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 237
215.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237
216.行政诉讼中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38
217.行政机关权力冲突情况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 239
218.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 240
219.要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符合的条件 241
第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 241
220.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242
221.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要求 243
222.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244
22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 245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246
224.当事人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事实依据 246
225.法律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应当先复议再起诉 248
226.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249
228.原告撤诉后,被告作出与原来行政行为相同的决定,仍然可以起诉 250
227.起诉期限的延长和扣除 250
第六章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250
229.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51
230.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252
23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中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253
232.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也不具有执行性 255
233.具体行政行为被诉不停止执行 255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决 256
234.撤销判决的适用 256
235.确认判决的适用 257
236.撤销判决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 258
237.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259
238.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的法律效果 260
239.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261
240.确认判决,并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补救措施 262
241.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种类 263
第八章 执行 264
242.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文书的条件 264
243.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和方式 265
244.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6
245.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267
246.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8
第九章 国家赔偿 269
247.国家赔偿与相近的概念的区别 269
248.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270
249.国家赔偿的赔偿期限的计算 270
250.刑事赔偿的范围 271
251.发回重审后,被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272
25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73
253.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行政赔偿的方式;行政赔偿中的追偿 274
254.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275
255.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取的措施 278
256.刑事赔偿制度中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资格的确定 279
257.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280
258.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区别 281
259.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 282
260.区分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83
261.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审查内容和判决形式 284
26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 285
263.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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