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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
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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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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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日)桑原洋子著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100065825
  • 页数:348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一部有关日本社会福利法制体系的著作。
《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目录

第一节 前言 1

一、社会福利法制的对象 3

二、社会福利法制的研究 4

第二节 社会福利法制的历史 5

一、近代以前 5

二、近、现代 8

第三节 社会福利行政机关 10

一、国家的社会福利行政机关 11

二、地方公共团体的社会福利行政机关 16

第一章 社会福利法 19

第一节 本法的理念和目的 19

一、福利服务的基本理念 20

二、地域福利的推进 21

三、提供福利服务的原则 21

四、关于确保福利服务提供体制等的行政责任及任务 22

第二节 本法的对象 23

第三节 本法关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定义 23

一、第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24

二、第二种社会福利事业 26

三、适用除外事业 29

第四节 福利的实施机关、专业职务者 31

一、地方社会福利审议会 31

二、有关福利的事务所 32

三、社会福利主事 35

第五节 社会福利法人 36

一、设立 38

二、管理 39

三、解散 42

四、社会福利法人的一般性监督 43

第六节 社会福利事业 46

一、社会福利事业的经营主体 46

二、社会福利事业经营的准则 46

三、对社会福利事业经营主体的规制 49

四、对募集捐款的规制 53

第七节 福利服务的适当利用 54

一、情报的提供等 54

二、福利服务利用的援助等 56

三、对社会福利事业经营者的支援 59

第八节 促进对社会福利从业者的保护 60

一、基本方针等 60

二、福利人才中心 61

三、福利厚生中心 62

第九节 地域福利的推进 63

一、地域福利计划 63

二、社会福利协议会 64

三、共同募金 65

第十节 罚则 67

一、罚则 67

二、社会福利法人之董事的罚则 68

三、名称的使用等 68

第二章 生活保护法 69

第一节 本法的目的、理念 69

一、本法的目的 69

二、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对象 70

第二节 本法的基本原理 70

一、生存权保障原理 70

二、保护请求权无差别平等保障原理 73

三、最低限度生活保障原理 75

四、补足性原理 75

第三节 生活保护实施上的原则 80

一、申请保护原则 80

二、基准及程度原则 82

三、按需要保护原则 83

四、家庭单位原则 84

第四节 实施机关和专业职务者 86

一、国家 86

二、地方公共团体 86

三、专业职务者(社会福利主事、民生委员) 87

第五节 收入认定 88

一、收入认定除外 88

二、劳动扣除(因劳动所需经费) 90

三、实际费用扣除(其他的必要经费) 90

第六节 保护的决定、实施 91

一、保护的开始 91

二、保护实施机关所进行的调查 92

三、决定通知 95

四、保护的变更、停止、废止 97

五、咨询及建议 98

六、指定医疗机关 98

七、介护机关的指定等 100

八、本法对助产机关等的准用 101

九、告示 101

十、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除外 101

第七节 保护的种类、范围、方法 101

一、生活扶助 103

二、教育扶助 104

三、住宅扶助 105

四、医疗扶助 106

五、介护扶助 107

六、分娩扶助 108

七、就业扶助 109

八、丧葬扶助 109

第八节 保护设施 110

一、保护设施的种类 110

二、保护设施的设置 112

三、保护设施最低基准 113

四、保护设施的指导、监督 114

五、保护设施的管理 114

六、保护设施的义务 115

七、保护设施的负责人 116

第九节 被保护者的权利义务 116

一、被保护者的权利 116

二、被保护者的义务 118

三、禁止接受保护权的让渡 123

第十节 不服申诉 123

第十一节 罚则等 125

第十二节 大都市的特例 127

第十三节 费用 127

第三章 儿童福利法 129

第一节 本法的理念 130

一、儿童福利的基本理念 130

二、地方公共团体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131

三、儿童福利法基本理念的尊重 132

第二节 本法的对象 132

一、儿童的年龄区分 133

二、孕产妇 133

三、保护者 134

第三节 儿童福利行政的实施机关和专业职员 135

一、实施机关 135

二、专业职员 139

第四节 儿童福利的事业及设施 143

一、儿童福利的事业 143

二、儿童福利设施的设置 149

三、儿童福利设施的种类 154

四、儿童福利设施最低基准 169

五、儿童福利设施长的入所承诺义务 172

六、儿童福利设施长行使的亲权(代行) 173

第五节 儿童福利的措施 175

一、对需要保护儿童的措施 175

二、对身体障碍儿童的措施 195

三、助产、母子生活支援和保育的实施 201

四、强化对未经认可的设施的监督 203

第六节 儿童福利的费用 207

一、市町村应支付的费用 207

二、都道府县应支付的费用 208

三、国库应支付的费用 209

四、费用的征收及负担 210

五、对于私立儿童福利设施的补助 211

第七节 阻碍培育儿童行为的管制 212

一、同居儿童的申报 212

二、针对成人的禁止行为 213

三、针对儿童福利设施的禁止行为 219

四、罚则 220

第四章 母子及寡妇福利法 227

第一节 制定的经过和基本理念、目的 227

一、制定的经过 227

二、本法的目的 229

三、本法的基本理念 230

四、朝着自立方向的努力 230

五、扶养义务的履行 231

第二节 对象 232

一、无配偶的女性 232

二、儿童 232

三、寡妇 233

四、母子福利团体 233

五、在日外国人 234

第三节 实施机关、专业职员 235

一、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 235

二、都道府县 236

三、都道府县儿童福利审议会等 236

四、福利事务所 236

五、母子自立支援员 237

六、儿童委员 238

第四节 福利措施 238

一、母子福利的措施 238

二、寡妇福利的措施 244

第五节 母子福利设施 245

一、母子福利中心 246

二、母子休养院 246

第六节 大都市的特例 247

第七节 费用 247

一、市町村的支付 247

二、都道府县的支付 247

三、都道府县的补助 248

四、国家的补助 248

第五章 老人福利法 249

第一节 本法的目的 249

第二节 本法的基本原理 251

第三节 本法的对象 252

第四节 福利的实施机关 253

一、国家 253

二、厚生劳动大臣 254

三、都道府县 254

四、都道府县知事 255

五、都道府县福利事务所 257

六、市町村 258

七、市町村福利事务所 260

第五节 专业职务者 260

一、社会福利主事 260

二、民生委员 261

第六节 事业及设施 261

一、老人居家生活支援事业 261

二、高龄者生活福利中心运营事业 268

三、日常生活用具的给付、贷与 269

四、民间的居家老人服务事业 270

五、老人福利设施 271

第七节 老人福利计划 279

第八节 指定法人 281

第九节 收费老人院 282

第十节 费用 284

一、国家 284

二、都道府县 284

三、市町村 285

第十一节 罚则 285

第六章 身体障碍者福利法 288

第一节 本法的目的 288

一、本法的目的 288

二、朝着自立的努力与机会的确保 288

三、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289

第二节 本法的对象和定义 290

第三节 实施机关和专业职务者 291

一、市町村 291

二、都道府县 292

三、身体障碍者更生咨询所 292

四、身体障碍者福利员 293

五、其他专业职务者 294

第四节 更生援护 294

一、身体障碍者证 294

二、支援费制度 296

三、居家介护、设施入所等的措施 302

四、国立设施的入所 305

五、更生医疗、辅助用具等 305

六、社会参与的促进等 308

第五节 事业及设施 310

一、身体障碍者居家生活支援事业 310

二、身体障碍者咨询支援事业 311

三、身体障碍者生活训练等事业 311

四、介助犬训练事业、助听犬训练事业 311

五、手语翻译事业 312

六、身体障碍者更生援护设施 312

第六节 费用 314

一、市町村的支付 314

二、都道府县的支付 315

三、国家的支付 315

四、费用的负担命令及征收 316

第七节 罚则 317

一、附则 317

二、罚则规定 318

三、不正当接受与获利的征收 318

第七章 智力障碍者福利法 320

第一节 本法的目的、理念 320

一、本法的目的 320

二、本法的理念 321

三、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322

第二节 本法的对象 323

一、对象 323

二、服务的定义 324

第三节 实施机关与专业职务者 324

一、市町村 324

二、市町村福利事务所 325

三、都道府县 325

四、智力障碍者更生咨询所 326

五、智力障碍者福利员 327

六、智力障碍者咨询员、民生委员 328

七、相关职员的协助义务 328

第四节 支援费制度 329

一、支援费制度 329

二、居家生活支援费的支付 330

三、与介护保险法规定的给付之间的协调 332

四、设施训练等支援费的支付 332

五、指定事业者及指定设施 334

第五节 居家介护、设施入所等的措施 336

一、居家介护等 337

二、设施入所等的措施 337

三、解除措施的相关说明等 337

第六节 事业及设施 338

一、疗育证制度 338

二、智力障碍者居家支援 339

三、智力障碍者设施支援 341

四、其他的更生援护 344

第七节 费用 345

一、市町村 345

二、都道府县 345

三、国家 346

四、费用的征收 347

第八节 附则 347

一、审判的请求 347

二、不正当获利的征收 348

三、根据条例的罚款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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