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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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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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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苇主编
  • 出 版 社: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
  • 页数:332 页
图书介绍:
《美国家庭法精要》目录

第一编 概述 1

第一章 家庭法的渊源和适用 1

第一节 现代美国家庭法 1

第二节 家庭法的渊源 3

第三节 各州家庭法的渊源 4

第四节 联邦宪法 5

第五节 联邦法院 7

第六节 社会立法 8

第七节 联邦立法 9

第八节 国际条约 10

第九节 文化差异与家庭法 10

第十节 贫困与家庭法 11

第二章 新型家庭和新的宪法性法律 12

第一节 各州利益与宪法权利的冲突 12

第二节 平等保护 15

第三节 正当程序 19

第四节 私权主义 19

第五节 婚姻模式的变化 22

第六节 各州在家庭中的合理利益 24

第二编 结婚 27

第三章 结婚的实质要件 27

第一节 引言 27

第二节 异性婚姻 29

第三节 一夫一妻制婚姻 31

第四节 结婚年龄 32

第五节 乱伦和姻亲关系 33

第六节 优生学 34

第七节 智力水平 34

第八节 健康状况 34

第九节 等待期 35

第四章 结婚的形式要件和非正式(普通法)婚姻 35

第一节 双方同意 35

第二节 结婚仪式 37

第三节 非正式(普通法)婚姻 38

第五章 不符合结婚要件的后果 40

第一节 当然无效的婚姻和宣告无效的婚姻 40

第二节 请求权人 41

第三节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41

第四节 普通法关于婚姻效力的推定 43

第五节 推定配偶理论 43

第六节 法律冲突 45

第六章 未婚同居 46

第一节 “新的生活方式” 46

第二节 判例:马文案和林伊特案 47

第三节 马文判例规则是否被广为接受 48

第四节 证据问题 52

第五节 政策问题 54

第六节 结论 55

第七章 婚姻契约的可变性 56

第一节 契约抑或身份 56

第二节 婚姻合同的类型 58

第三节 婚前合同的效力 58

第四节 婚前合同的标的 60

第五节 设想的事变:死亡 60

第六节 设想的事变:离婚 60

第七节 为婚姻存续订立婚前合同 62

第八节 婚姻存续期间的协议 63

第九节 和解协议 64

第十节 标的 64

第十一节 分居协议 64

第十二节 现代立法 65

第十三节 《统一婚前协议法》 65

第十四节 婚前协议和第三人 68

第十五节 婚前财产转让的税收后果 68

第十六节 冲突问题 68

第三编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夫妻间的扶养和财产关系 70

第一节 家庭扶养 70

第二节 事实代理 71

第三节 购买生活必需品(日常家事)的授权 72

第四节 医疗照顾 73

第五节 普通法上的夫妻财产权 74

第六节 《已婚妇女财产法》 75

第七节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推定 76

第八节 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77

第九节 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权利 79

第十节 关于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相对价值的一些思考 80

第十一节 共同财产制和《统一婚姻财产法》的发展趋势 83

第十二节 冲突问题 85

第九章 夫妻人身关系——姓氏、侵权与犯罪 86

第一节 已婚妇女的姓氏 86

第二节 家庭内部侵权的免责 88

第三节 “配偶权”所包含的权利 89

第四节 “精神慰藉”诉讼 90

第五节 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吗 93

第六节 家庭内部的犯罪——家庭暴力和保护命令 94

第七节 性犯罪和婚内强奸 96

第八节 视为性犯罪的乱伦罪 98

第九节 性犯罪——私通和通奸 98

第十节 作证权 99

第十一节 “因杀死诱奸其妻或其女者的犯罪应减轻处罚的原则”和“被殴打的妻子的综合症” 100

第十章 夫妻平等 102

第一节 平等保护 102

第二节 《平等权利修正案》 103

第三节 各州的《平等权利修正案》 104

第四节 家庭法中特殊的性别歧视 105

第五节 配偶的不平等性和“家庭事实” 106

第四编 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确认第十一章 婚生、非婚生、父亲身份——及未婚父亲的监护权 108

第一节 历史沿革 108

第二节 联邦立法 110

第三节 婚生的界定 110

第四节 婚生推定 111

第五节 婚生推定的否认 111

第六节 非婚生 112

第七节 传统法律的歧视 113

第八节 美国最高法院介入 113

第九节 父亲身份的确认 114

第十节 《统一父母身份法》 115

第十一节 抗辩 116

第十二节 时效 117

第十三节 和解与判决 117

第十四节 认领 118

第十五节 血缘鉴定 118

第十六节 计算父亲身份的概率 119

第十七节 未婚父亲的监护权 120

第十八节 未婚父亲的探视权 132

第十二章 收养 132

第一节 收养的社会功能 132

第二节 收养机构 133

第三节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134

第四节 宗教因素 135

第五节 种族因素 136

第六节 送养人的同意 137

第七节 其他人的同意 138

第八节 同意的方式、时间和撤销 139

第九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139

第十节 收养的撤销 140

第十一节 衡平法上的收养 140

第十二节 秘密收养 141

第十三节 跨国收养 142

第十三章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和代孕母亲 143

第一节 人工生育子女引发的问题 143

第二节 人工授精 144

第三节 试管婴儿和受精卵移植 145

第四节 代孕母亲 145

第五节 代理生殖立法 149

第五编 父母子女关系 151

第十四章 父母的权利和监护义务 151

第一节 引言 151

第二节 父母的权利 152

第三节 子女的自立 153

第四节 父母对子女侵权行为的免责 154

第五节 父母代为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154

第六节 对意外死亡的救济 155

第七节 不当生育 155

第八节 子女的心理慰藉 156

第九节 义务教育和父母管教 156

第十节 医疗照顾 160

第十五章 抚养子女的义务 163

第一节 父母的义务 163

第二节 从自由裁量到子女抚养实施细则 164

第三节 子女抚养费实施细则 166

第四节 子女抚养判决的变更 168

第五节 新家庭、收益、收入能力、法定使用权 170

第六节 抚养义务的期间——未成年 171

第七节 高等教育 172

第八节 抚养义务的终止——死亡 173

第十六章 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 174

第一节 民事和刑事救济 174

第二节 子女抚养费执行的联邦立法 176

第三节 州际的强制执行救济:充分的担保与信任 179

第四节 州际的强制执行救济:《统一州际家庭扶养法》取代《统一执行扶养费互助法》 179

第五节 子女抚养费执行法的发展趋势 181

第十七章 对子女的遗弃和虐待、子女无谋生能力及父母权的终止 183

第一节 遗弃、无谋生能力和虐待 183

第二节 “文化相关性” 184

第三节 少年法庭的判决权力 185

第四节 父母权利的终止 186

第五节 子女能遗弃父母吗 188

第六节 含糊的法定标准和正当程序的合宪性 188

第七节 获得律师的权利和终止诉讼的证据标准 191

第八节 刑事诉讼 192

第九节 《虐待子女报告法》的适用和滥用 194

第十八章 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 196

第一节 导言 196

第二节 子女的“最佳利益”和自我选择权 196

第三节 父母性别、“幼年期定律”和“主要抚养人” 199

第四节 父母一方的种族 203

第五节 宗教信仰 204

第六节 “道德” 204

第七节 有关性虐待的控诉 205

第八节 同性恋生活方式 206

第九节 家庭暴力 207

第十节 吸烟和饮食 207

第十一节 生父(母)诉第三者 208

第十二节 专家的作用 209

第十三节 法官的作用 210

第十四节 共同监护 211

第十五节 探视权 213

第十六节 探视权和监护权的行使 214

第十七节 (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216

第十八节 未婚父亲的探视权 217

第十九节 监护的变更 217

第二十节 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权利——到州际间或国外的迁居或旅游 218

第二十一节 州际间的监护权问题 220

第二十二节 《联邦政府父母绑架子女防止法》、《海牙公约》和《国际父母绑架子女犯罪法》 221

第六编 婚姻关系的终止 223

第十九章 传统方式的离婚 223

第一节 历史——从禁止离婚到专权离婚 223

第二节 离婚的过错理由 227

第三节 通奸 227

第四节 遗弃 228

第五节 虐待 229

第六节 精神伤害 229

第七节 精神错乱 230

第八节 离婚的阻碍和抗辩 231

第九节 反诉 232

第十节 诱致 233

第十一节 宽恕 233

第十二节 纵容 234

第十三节 共谋 235

第十四节 协商的过错离婚 235

第二十章 限制离婚和分居扶养 237

第一节 补救方法的演变 237

第二节 法律的和实践的结果 237

第三节 《统一结婚离婚法》 238

第四节 选择限制离婚或分居扶养费 239

第五节 税收后果 239

第二十一章 宣告婚姻无效 240

第一节 保持或者解除婚姻关系 240

第二节 婚姻无效宣告的历史 240

第三节 抗辩 241

第四节 因欺诈而宣告婚姻无效 242

第五节 选择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 243

第六节 婚姻无效宣告的溯及力 243

第七节 《统一结婚离婚法》缩小了离婚与无效婚姻、可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之间的差异 244

第二十二章 论辩式诉讼程序、家庭律师、家庭法庭、和解、调解和仲裁 245

第一节 论辩式诉讼程序的最大弊端——恐吓者与骚扰者的策略 245

第二节 职业道德与纪律 247

第三节 律师和离婚改革 248

第四节 聘请律师的权利 249

第五节 家庭法庭 249

第六节 和解与离婚建议 250

第七节 仲裁 251

第八节 调解 252

第二十三章 离婚管辖权及对州外离婚的承认 253

第一节 住所要求 253

第二节 移居离婚的忠诚信用原则 254

第三节 宣告婚姻无效的司法管辖权 255

第四节 对人的司法管辖权 255

第五节 公示送达 258

第二十四章 离婚改革——使命完成了吗 259

第一节 引言 259

第二节 离婚是宪法权利吗 260

第三节 诉讼费用 261

第四节 维持婚姻是宪法权利吗 262

第五节 离婚改革——“无可挽回地破裂” 263

第六节 《统一结婚离婚法》 265

第七节 离婚改革的现状 265

第八节 离婚改革的实质内容 266

第九节 无过错原则为离婚带来了新的经济规则 269

第十节 简易离婚 269

第七编 离婚的经济后果 271

第二十五章 扶养费 271

第一节 婚姻的延伸义务——谁付给谁扶养费 271

第二节 决定扶养费数额的因素 272

第三节 《统一结婚离婚法》 273

第四节 传统上过错的相关因素 274

第五节 无过错离婚和离婚扶养费 276

第六节 侵权赔偿伪装下的过错再出现 277

第七节 修改 279

第八节 退休和“支付能力” 281

第九节 死亡 281

第十节 接受扶养费一方的再婚 282

第十一节 再婚未遂 283

第十二节 离婚后前配偶“同居” 283

第十三节 社会保障 285

第十四节 冲突问题 285

第十五节 在现代婚姻中夫妻扶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 286

第二十六章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89

第一节 传统的普通法司法权 289

第二节 实施共同财产制度的州 293

第三节 平均分割、《统一结婚离婚法》及“婚姻财产” 294

第四节 残疾金、累积的年假及其他 297

第五节 《统一婚姻财产法》 298

第六节 无过错、婚姻过错、经济过错和“挥霍” 298

第七节 未经正当程序对个人财产的剥夺 300

第八节 冲突问题 300

第二十七章 养老金和职业证书的可分性 301

第一节 养老金被视为“婚姻财产” 301

第二节 联邦养老金 302

第三节 养老金是财产还是收入“保险” 303

第四节 给付时间 304

第五节 相应税金 307

第六节 营业、商誉和职业证书的分割 307

第七节 结论 311

第二十八章 税金、执行、期间以及扶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12

第一节 离婚后给付——履行、税金、期间与破产 312

第二节 定名困难 314

第三节 与离婚相关的支付的税收问题 315

第四节 离婚扶养费的税收待遇 315

第五节 子女抚养费税金的待遇 317

第六节 离婚的财产转移 318

第七节 离婚的司法费用 320

第八节 “婚姻罚金”的复活与对税收政策的思索 320

第九节 结论 323

第二十九章 分居协议 325

第一节 传统政策 325

第二节 对价要求 326

第三节 “公平”与充分披露 327

第四节 合同抑或建议 327

第五节 和解 329

第六节 分居协议与离婚判决的关系 329

第七节 合同自由:昨天的法律和今天的法律 330

第八节 《统一结婚离婚法》下的分居协议 331

第九节 告诫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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