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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概论  以诉讼类型为中心
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概论  以诉讼类型为中心

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概论 以诉讼类型为中心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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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林文舟著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571165059
  • 页数:263 页
图书介绍:
《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概论 以诉讼类型为中心》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动机及目的 1

第二节 研究范围及方法 3

第二章 行政诉讼类型概述 7

第一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涵义 7

第二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机能 9

第三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 9

第四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 11

一、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 12

二、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 12

三、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 13

四、法定诉讼与法定外(无名)诉讼 13

五、被害人诉讼、利害关系人诉讼与民众诉讼 13

第三章 台湾行政诉讼制度的沿革 15

第一节 序说 15

第二节 大陆时期的创制过程 16

一、清末变法拟议 16

二、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 16

三、北伐成功后国民政府的行政法院 18

第三节 在台湾的发展情形 20

一、旧行政诉讼法时期 20

二、新行政诉讼法之实施 23

三、新行政诉讼法历经三度局部增修,仍维持二级二审的架构 26

四、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度增修,改采三级二审新制,於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诉讼程序及交通裁决等事件 27

五、新行政诉讼法带动实务与学术的蓬勃发展 30

第四章 台湾行政诉讼类型 33

第一节 序说 33

第二节 法定诉讼类型 35

一、形成诉讼(撤销或变更诉讼) 35

二、课予义务诉讼 46

三、确认诉讼 56

四、一般给付诉讼 69

五、合并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财产上给付之诉讼 75

六、其他法定类型之诉讼 80

第三节 法定类型外之诉讼(无名诉讼) 88

一、概说 88

二、确认法律关系基础事实存否之诉 89

三、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讼 91

四、预防不作为诉讼 92

五、机关诉讼 95

六、对己诉讼 104

第四节 各种诉讼类型的关系 108

一、排斥关系 108

二、并存关系 109

三、竞合关系 109

四、转换关系 110

五、补充(备位)关系 110

六、补馀关系 111

第五节 诉讼类型选择错误时法院所应为之处置 111

一、探求真意与依职权阐明 111

二、本法第6条第4项规定之扩大(类推)适用 112

三、本法第6条第4项后段「以行政法院收受诉状之时,视为提起诉愿」之目的性限缩解释 113

四、有无践行前置程序从宽认定 113

五、因法院教示不当所造成的诉讼类型选择错误,其不利益不归於当事人 114

第五章 大陆行政诉讼制度之沿革 115

第一节 序说 115

第二节 历史沿革及发展 116

一、停滞阶段(1949年至1982年) 116

二、萌芽阶段(1982年至1989年) 118

三、发展阶段(1989年迄今) 120

第三节 立法背景 124

一、概说 124

二、政治体制之改革 124

三、经济体制之改革 125

四、一党专政的局限 126

第四节 立法影响 128

一、受案数量的巨额增长 128

二、对大陆地区传统文化的影响 129

三、对大陆地区宪政发展的影响 129

第六章 大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31

第一节 行政复议之概念与沿革 131

一、概念 131

二、沿革 132

三、行政复议的实施绩效 133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134

一、选择型 135

二、复议前置型 135

三、并列型 136

四、复议终局型 137

五、只能诉讼型 138

第三节 大陆行政复议与台湾诉愿制度之比较 140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作「规定审查」 140

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行政赔偿 140

三、行政复议程序可以进行和解与调解 141

第七章 大陆行政诉讼类型 143

第一节 序说 143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43

一、列举积极范围 143

二、列举消极范围 145

三、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 145

第三节 行政诉讼类型与法院判决之关系 148

一、概说 148

二、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判决方式 148

三、「生效判决」的执行及「行政非诉」执行 150

四、诉讼种类与判决方式分离 151

第四节 可能存在的行政诉讼类型 153

一、确认之诉 153

二、撤销之诉 155

三、变更之诉 157

四、行政赔偿之诉 158

五、一般行政给付诉讼 159

六、行政合同诉讼 161

七、履行之诉 164

八、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71

第八章 两岸行政诉讼类型之比较与检讨 173

第一节 序说 173

第二节 两岸行政诉讼类型及其相关制度之比较 175

一、受案范围之差异 175

二、行政行为主体范围之差异 176

三、司法一元制却发生审判权消极冲突 179

四、受行政行为可诉性范围制约之差异 181

五、行政诉讼是否类型化与诉判对应关系之差异 181

六、行政诉讼前置程序之差异 183

七、大陆行政赔偿与台湾国家赔偿之辨别 183

八、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行为先被确认违法为条件之迷思 185

九、由民告官、官告官到官告民之演进程度不同 187

十、原告败诉判决方式有无多元选择的差异 188

十一、大陆履行之诉与台湾课予义务诉讼的差异 189

十二、大陆变更判决与台湾对於撤销诉讼的判决方式之差异 190

十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为大陆行政诉讼制度所特有 192

十四、大陆行政机关对於私权争执所为行政裁决普遍具有执行力,亦为其行政争讼制度之特色 193

十五、不服行政机关对於私权争执所为行政裁决,究应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两岸法制均摇摆不定 195

十六、大陆司法解释容许法院於作成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时,依职权判命被告为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之商榷 196

十七、大陆司法解释勇於扩增判决种类(增加诉讼类型),值得借镜 197

第三节 台湾行政诉讼类型之进阶修法刍议 197

一、宜将无名诉讼法定化,以杜争议 197

二、正视课予义务判决执行之困难 198

三、容许对於课予义务诉讼直接作成给付判决 199

四、行政机关怠於履行课予义务判决时,宜由法院代替作成行政处分 200

五、将来交通裁罚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前提下,宜再修法赋予判决变更原裁罚之权力 201

六、最新修正行政诉讼法规定交通裁罚机关「已完全依原告之请求处置者,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宜再明确化,并明定原裁决已变更却不完全符合原告请求时之处理方法 202

第四节 大陆行政诉讼制度之修法期待 203

一、法官独立成为审判独立原则的新内涵 204

二、明确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决权 204

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之诉成为可能 204

四、首次设定公益诉讼类型 204

五、确立民事诉讼的缺位填补原则 205

第九章 结论 209

第一节 回顾现制 209

第二节 瞻望改革 212

附录一 台湾行政诉讼事件统计资料 216

附录二 大陆行政诉讼事件统计资料 231

附录三 台湾行政诉讼诉之声明参考范例 249

参考文献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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