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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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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 上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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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德) 鲍尔,施蒂尔纳著;Baur,Sturner 张双根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503646748
  • 页数:943 页
图书介绍:本书系统阐述德国物权法所有重要问题及其相近制度之关联,揭示重要法律事实之内涵。
《德国物权法 上》目录
标签:物权法 物权

第一部分 导论 3

第一章 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 3

第二章 现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区分 11

第一节 物权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11

一、作为实体(私)法的物权法 11

(一)客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法 11

(二)主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 12

(三)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物权法 14

(四)作为实体法之物权法 15

二、“民法典”第三编之外的物权实体法规范 16

三、物权法性的国际私法 17

第二节 “民法典”第三编之内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18

一、区别 18

二、立法之主导思想 19

三、本书之阐述方法 20

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之种类结构 21

第一节 基本概念 21

一、“物”的概念 21

(一)物的有体性 21

(二)归类问题 22

(三)动产——土地 23

二、物的功能整体性 24

(一)重要成分 24

1.民法典第93条的基本规则 24

2.民法典第94条之特别规定 25

3.法律效果 25

(二)一般成分 27

(三)表见成分 27

(四)从物 28

(五)可替代物——可消费物 30

三、收益——孳息 30

(一)问题 30

(二)概念 31

第二节 物权种类结构概要 32

一、所有权——占有——所有权种类——类于所有权之权利 33

(一)所有权与占有之区分 33

(二)单独所有权——共有 33

1.共同共有与一般共有之区别 33

2.作为按份共有的住宅所有权 38

3.共同享有权利的其他情形 39

(三)类所有权之权利:地上权 39

(四)相对的所有权 40

1.让与之禁止 40

2.信托式的让与 41

二、限制物权 42

(一)用益物权:役权 42

1.用益权 42

2.地役权——限制的人役权 42

(二)变价权 43

1.担保物权 43

2.实物负担 44

(三)取得权 44

1.先占权 44

2.物权性的先买权 44

3.预告登记 45

(四)补充:在自己的物上所成立之权利 45

三、期待权 46

四、“物权化的”相对权及其他法律地位 50

第二部分 共同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理论与制度 57

第一编 结构原则 57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

前言:基本思想 57

一、“绝对性原则” 58

(一)针对任何人的全面性的法律保护 58

(二)人的不可分性 60

二、公示原则 61

(一)转让作用 61

(二)推定作用 62

(三)“善意取得作用” 64

三、“特定原则”(“确定性原则”) 65

(一)权利人之主体地位 65

(二)处分行为 66

四、可转让性原则 66

(一)原则与例外 66

(二)可否通过契约而附条件 67

五、“无因性” 68

第五章 物权行为 69

第一节 基础 70

一、立法之规定 70

二、物权行为学说的基本概念 70

(一)物权合意 70

(二)外部之公示 71

(三)双方与单方法律行为 71

第二节 可适用之法律规定 72

一、“总则”之可适用性 72

(一)可适用之基本规定 72

(二)修正 75

(三)物权法中的归责 76

(四)一般交易条件法之适用 79

二、债法的适用 84

(一)原则上的不适用性及其例外 84

(二)为第三人利益之物权契约? 85

(三)不当得利法上的返还请求之禁止 86

第三节 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 86

一、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之间的基本关系 86

二、物权合意之约束效力 88

(一)不动产物权 88

(二)动产物权 89

三、决定物权合意的法律行为条件上的时间点 89

第四节 物权行为与其法律原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91

一、分离原则与无因性原则 91

二、无因性的效果 94

(一)依负担行为不产生物权关系之变动 94

(二)物权变动不依赖于负担行为之效力 95

(三)物权法律关系不受负担行为丧失之影响 96

三、无因性原则之突破 96

(一)“瑕疵同一性” 96

(二)“条件关联性” 99

(三)“法律行为整体性” 100

四、债法中的处分行为 101

第二编 占有 105

第六章 占有之功能 105

一、保护功能(概说) 105

二、维持功能(持续性功能) 106

(一)债权性法律地位之强化 107

1.针对权利继受人的占有权 107

2.让与不破租赁 107

3.使用承租人保护 108

(二)(占有人之)销除权 108

(三)占有作为时效取得之基础 109

三、公示功能(简说) 109

第七章 占有之种类——占有之构成要件——占有之取得与丧失 111

第一节 概说 111

第二节 依对物关系之程度对占有的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12

一、概念 112

二、直接占有 113

(一)占有之构成要件 113

1.事实的对物支配 113

2.物作为占有之标的 114

3.占有与持有 115

(二)直接占有之取得 116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116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118

3.通过单纯合意之继受取得 118

4.通过概括继受与代理人而取得占有 120

(三)直接占有之丧失 120

1.事实管领力之抛弃 120

2.其他方式的占有丧失 121

三、间接占有 122

(一)间接占有之构成要件 122

1.概念与基础 122

2.间接占有的具体条件 124

3.民法典第868条所规定之类似的法律关系 128

4.间接占有人是真正的占有人 129

(二)间接占有之取得 130

1.间接占有之新产生 130

2.间接占有之转让 131

(三)间接占有之丧失 131

1.直接占有人之占有丧失 131

2.公然抛弃占有媒介意思 132

3.返还请求权之消灭 133

第三节 依当事人社会从属关系而生之占有法律关系的规则: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 133

一、占有辅助之构成要件 133

(一)意义与功能 133

(二)指示之服从 134

(三)从属关系 135

二、法律效果 136

(一)占有辅助人无占有人资格 136

(二)占有辅助人针对第三人之自力防御权 137

(三)占有辅助之终止 138

(四)占有辅助人对占有人所负之责任 138

第四节 依占有权利是否受他人之限制而区分的占有种类: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139

一、单独占有 139

二、共同占有 139

(一)共同占有之种类 140

1.简单的共同占有 140

2.共同共有性的共同占有 140

3.对婚姻住房之占有关系 142

(二)共同占有在法律上的处理 143

1.内部关系 143

2.外部关系 145

第五节 依当事人之意思内容而区分的占有种类: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146

一、构成要件 146

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之意义 148

第八章 占有取得之特殊形式 150

一、因概括继受而取得占有 150

(一)继承人占有之目的与功能 150

(二)继承中的适用情形 151

(三)概括继受之其他情形 152

二、通过代理人之占有取得 152

(一)法律行为方式的占有取得 152

(二)事实对物支配力之获得不适用代理 152

(三)通过占有辅助人之占有取得 153

第九章 占有之保护 154

一、概说 155

(一)禁止私力之概念 155

1.占有之侵夺与占有之妨害 155

2.为法律所允许的占有侵害 156

3.有瑕疵之占有 157

(二)占有保护之基本思想 157

二、直接占有人之自力防御权 157

三、依民法典第861条至第867条所生之占有保护请求权 160

(一)对直接占有之保护 160

1.基于占有的占有保护与基于本权之诉讼抗辩 161

2.非占有侵夺之占有妨害 163

(二)对间接占有之保护 164

(三)对共同占有之保护 165

四、民法典第1007条上所谓基于本权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165

(一)目的与功能 165

(二)请求权之成立条件 166

五、基于其他私法规范而对占有之保护 167

(一)侵权法上的保护 167

1.通说观点 167

2.更为激进的学说 168

3.可赔偿之损害 169

4.作为其他权利之间接占有与共同占有 169

5.民法典第858条作为保护性法律 170

6.请求权竞合 170

(二)占有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客体 170

1.给付型不当得利 170

2.侵害型不当得利 170

(三)作为民事诉讼法第771条异议之诉(干预之诉)基础的占有 171

第三编 私法与公法中对物权之保护 175

第十章 概说——权利之推定 175

一、法律保护之基础 175

二、为动产占有人之利益而为之权利推定 177

(一)受利益之占有人 177

(二)推定之限制 177

(三)前占有人 178

(四)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之适用范围 178

(五)例举 179

三、与土地登记簿相联系的权利推定 180

(一)民法典第891条推定之效力与内容 180

(二)推定之可推翻性 181

四、民法典第1006条、第891条之规定可否适用于公法? 182

第十一章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85

第一节 法律规定之概况 185

一、所要规范之具体问题 185

二、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基本原则 186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86

(二)占有人种类 187

1.非善意的占有人 187

2.诉讼占有人 188

3.侵权占有人 188

(三)因物之灭失或毁损而生之所有权人请求权 189

1.善意占有人不负责任 189

2.非善意占有人与诉讼占有人之责任 189

3.侵权占有人之责任 190

(四)所有权人之收益偿还请求权 190

1.善意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 190

2.非善意占有人与诉讼占有人之返还义务 191

3.侵权占有人之损害赔偿义务 191

(五)占有人之费用偿还请求权 192

1.费用之种类 192

2.善意占有人之费用偿还请求权 193

3.非善意占有人与诉讼占有人之费用偿还请求权 193

4.侵权占有人之费用偿还请求权 194

5.取回权 194

(六)费用偿还请求权之主张 194

第二节 适用范围问题 195

一、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定之适用范围 196

(一)限于无权占有 196

(二)有权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权 199

(三)不再享有占有权之占有人 200

(四)无权的他主占有人 201

1.基本原则 201

2.例外:无权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假想的)占有权 201

二、竞合问题 203

(一)基本原则:民法典第987条以下之规定为排他性特别规范 203

(二)例外: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权 204

(三)例外:民法典第816条 204

(四)例外:侵害型不当得利之其他情形 205

(五)例外:无法律原因之占有取得中的收益返还 206

第三节 具体构成要件 207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07

(一)请求权人与请求权之相对人 207

(二)请求权之内容 208

(三)债法规定之可适用性 210

(四)占有丧失 212

(五)时效 212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3

(一)无权他主占有人之责任 213

(二)民法典第991条第2款之意义 213

(三)例案 214

三、收益返还请求权 215

(一)基础 215

(二)他主占有中的特殊问题 215

四、费用偿还请求权 217

(一)基础 217

(二)费用之概念 217

(三)对无权他主占有适用时的限制 219

(四)民法典第999条之适用范围 220

(五)民法典第1000条以下之费用偿还请求权之构造 220

第十二章 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225

一、概述 226

(一)民法典第1004条之功能 226

(二)请求权之构造 227

(三)效力范围 227

(四)意义 228

二、妨害 228

(一)各种妨害事实情形 229

(二)损害可否为妨害? 230

(三)妨害之违法性 230

1.私法上的容忍义务 231

2.公法上的容忍义务 231

(四)民法典第1004条第2款:抗辩权或为诉讼上的抗辩? 232

三、“侵害人” 233

(一)“行为侵害人” 233

(二)“状态侵害人” 233

(三)特殊问题 234

(四)数侵害人之妨害 237

四、妨害排除请求权 238

(一)内容 238

(二)排除费用之负担 239

(三)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联系 240

(四)诉讼上的问题 240

五、妨害防止请求权 240

(一)构成条件 240

(二)法律救济途径 241

(三)诉讼上的问题 242

六、相近法律制度 243

(一)私法中的相近法律制度 243

1.土地登记簿更正请求权 243

2.第三人异议之诉 243

(二)公法中的相近法律制度——警察保护 243

1.一般规则 243

2.警察法对民法之影响 244

第十三章 私法与公法中对物权之其他保护 246

第一节 概述 246

第二节 私法中的其他法律保护形式 247

一、侵权法上的保护 247

(一)对物权侵害时所生的损害赔偿 247

(二)与物权性法律保护之关系 248

(三)危险责任 251

二、自不当得利法角度对物权之保护 251

三、数个法律保护形式之竞合 252

第三节 公法上的法律保护形式 252

一、概述 252

二、宪法上的所有权保护 253

(一)所有权保障 253

(二)《基本法》第14条第3款:针对征收之保护 254

(三)具有征收性质的干预与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 255

1.具有征收性质的干预 255

2.“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 256

(四)具有征收性质的干预以及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作为“特别牺牲”之情形 257

(五)补充性说明 259

1.不采取其他法律救济 259

2.对规范性不法应否承担责任? 260

3.社会约束与特别牺牲干预 261

4.结论 261

三、权利保护之诉讼程序方式 262

(一)概说 262

(二)通过行政法院的诉讼途径 262

(三)宪法法院上的权利保护 263

(四)民事法院之管辖 264

第三部分 不动产物权 271

第一编 土地登记簿 271

第十四章 土地登记簿的功能 271

一、概述 272

(一)意义与法律基础 272

(二)土地登记簿与其他登记 273

(三)程序的与实体的土地登记法 274

1.程序与实体的土地登记法间的相互关联 275

2.土地登记程序法的独立性 275

3.规范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275

二、土地登记簿的功能概述 275

第十五章 土地登记簿的设置 277

一、阐述方法 277

二、土地登记局 277

(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278

1.级别管辖 278

2.地域管辖 279

(二)针对土地登记局决议的法律救济手段 279

1.上诉 280

2.再上诉 281

(三)职能管辖 281

1.土地登记簿管理为法官的任务 281

2.登记任务移转由司法官承担 282

(四)职务责任 282

三、土地 284

(一)土地之概念 284

(二)共同登记、合并与增记 286

1.共同登记 286

2.合并 286

3.增记 287

(三)视同土地之权利 288

1.地上权 288

2.住宅所有权 288

3.建筑物所有权 289

(四)不需登记的土地 289

四、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 289

(一)民法典第892条所定之标准 289

(二)各具体的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与权利地位 290

1.土地物权与视同土地的权利 290

2.在土地物权上所成立的物权 290

3.处分限制与取得禁止 290

4.异议 292

5.预告登记 292

(三)不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与法律关系 292

1.未被承认的物权 292

2.债权性权利与债权性约定 293

3.个人情况 293

4.绝对的处分限制 293

5.法律行为方式的处分限制 293

6.公法性法律关系与负担 294

7.民法典第1179a条所规定之注销请求权 294

(四)登记能力与应需登记 295

五、土地登记簿的外部形式、内容设置划分与目的 295

(一)土地登记簿的功能与内容 295

(二)土地登记簿簿页 297

1.状态目录 298

2.第一栏 298

3.第二栏与第三栏 298

(三)物的登记方法与人的登记方法 299

(四)土地登记簿之公示 300

1.实体公示与登记簿内容 300

2.形式公示 300

六、新联邦州的土地登记 303

第十六章 登入登记簿之过程——登记程序 304

一、登记程序基本原则概述 304

(一)申请原则 304

(二)土地登记局的形式审查 304

1.登记同意原则 305

2.在先已登记原则 305

(三)登记材料的形式 305

(四)小结 306

二、申请原则 306

(一)申请 306

1.法律性质与形式 306

2.不得附条件与不得附期限 307

3.代理 307

4.官方嘱托 308

5.例外:依职权而进行的登记程序 308

(二)申请提出权 309

(三)登记申请效力之产生 310

(四)登记申请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311

(五)登记申请与登记同意 311

(六)失权 311

三、登记同意原则 312

(一)程序法上的合意原则与实体法上的合意原则 312

(二)登记同意的基本问题 312

(三)登记同意与实体法上的意思表示 313

(四)登记同意之法律性质 314

(五)登记同意之权利人 316

1.在权利变动之登记同意中 316

2.在更正之登记同意中 316

3.在处分受限制时 317

4.间接的权利受妨害者 317

(六)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之提交 318

(七)不需登记同意之登记 319

(八)登记同意与登记簿内容 319

四、权利被涉及者之在先已登记原则 320

(一)在先已登记原则的功能 320

(二)在先已登记原则的适用范围 320

(三)例外 320

1.不发生继承人之中间登记 320

2.证书担保物权之转让 321

3.链条式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 321

五、形式 322

(一)公证与认证 322

(二)一些具体的形式问题 322

1.继承之证明 322

2.就其他登记簿册中已登记事项之证明 323

3.登记申请之形式 323

4.国家机关之嘱托 323

六、“登簿”——登记程序 324

(一)当事人处分原则与限制的当事人进行原则 324

(二)登记 324

1.登记命令与执行 324

2.顺位之标明 325

3.注销与不同时转记 325

4.公告与通知 325

5.登记之形式约束效力 326

(三)拒绝登记申请与登记法官的审查义务 328

1.有限制的实体法审查义务 329

2.一般交易条件之审查 330

(四)临时性登记命令 332

(五)法律上听审之保障 333

第十七章 土地物权之顺位关系 335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35

一、物权顺位之经济意义与法律意义 335

(一)数物权人间的竞争 335

(二)顺位与抵押放款条件 336

1.受后顺位担保的借贷,其借贷条件更苛刻 336

2.只接受第一顺位担保的信贷机构 337

(三)顺位的法律意义 337

二、顺位制度的基本原则 338

(一)先成立者优先原则 338

(二)顺位关系灵活原则 338

1.无混同 339

2.欠缺被担保债权时的所有权人担保物权 339

(三)顺位约定 340

第二节 顺位关系 340

一、规则 340

(一)空间原则与时间原则 340

(二)顺位之产生 341

1.《土地登记条例》第17条、第45条之规则 341

2.《土地登记条例》第17条、第45条与民法典第879条间的关系 342

(三)在事后达成物权合意时以登记为准 344

(四)反常的特殊情形 345

1.同一栏中的登记时间顺序与空间顺序之间存在矛盾 345

2.不同栏目中的登记时间与所注明日期之间存在矛盾 346

(五)小结 346

二、例外情形 346

(一)意定性的顺位确定 346

1.成功的顺位约定 347

2.不成功的顺位约定 348

(二)顺位丧失 349

(三)无顺位能力 350

三、适用例举 351

第三节 顺位保留 353

一、法律制度目的 353

(一)立法之基本思想 353

(二)所有权人土地债务作为实践中的设计模式 353

二、法律规定 354

(一)概念 354

(二)成立 354

(三)行使 355

(四)效果 355

(五)废止 356

第四节 顺位变更 356

一、制度目的 356

二、法律规定 357

(一)概念与成立条件 357

1.概念 357

2.成立条件 357

3.第三人或所有权人之同意 358

4.债权性的“顺位约定” 359

(二)效果 359

1.顺位交换 359

2.不得损害中间权利 359

第五节 新联邦州中的土地物权顺位问题 360

第十八章 不正确的土地登记簿——针对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土地登记簿更正 361

第一节 不正确的土地登记簿 361

一、产生原因 361

(一)程序法上的合意原则 361

(二)物权合意与登记间的不一致 362

(三)不体现于土地登记簿中的物权变动 362

(四)土地登记局的错误 363

二、概念 363

三、法律效果 365

四、救济 365

第二节 针对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 365

一、目的、法律效果与法律性质 366

(一)目的 366

(二)法律效果 366

(三)法律性质 366

二、登记 366

(一)条件 366

1.登记同意 367

2.假处分 367

3.依职权之异议 367

4.国家机关之嘱托 368

5.所有权人依民法典第1139条所提出的申请 368

(二)所登记之位置 368

(三)针对预告登记之异议? 368

三、法律效果 369

(一)公信力之击破 369

(二)无推定作用 370

(三)保护效力的主体范围 370

(四)其他的法律效力 371

四、注销 371

(一)条件 371

(二)注销登记同意之请求权 371

第三节 土地登记簿更正 372

一、基本原则 372

(一)登记同意原则 372

(二)请求为更正同意表示之请求权 372

(三)更正同意之不必要 373

(四)债权性的更正请求权 374

二、请求权之权利人 375

三、请求权之义务人 376

(一)请求权之相对人 376

(二)请求权相对人之防御 376

1.对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否认 376

2.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 377

四、请求权内容——无让与性 378

(一)登记更正同意及其强制 378

1.系争权利之让与 378

2.登记更正同意与权利变动之登记同意 379

3.因民法典第895条、第896条而生的请求权扩展 379

(二)更正请求权之无让与性与无时效性 379

第四节 新联邦州中的法律情况 381

第二编 土地上的物权变动 385

第十九章 土地物权之设立、转让、内容变更与废止 385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85

一、土地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 385

(一)土地登记制度 385

(二)土地登记制度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方式的物权变动 385

(三)受制于土地登记制度的物权变动 388

(四)土地登记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388

二、物权合意与登记作为物权变动之前提条件 388

第二节 土地物权之设立与转让 389

一、物权合意 389

(一)作为物权契约的物权合意 389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可适用性 389

1.形式 390

2.附条件与附期限 390

3.撤回与约束效力 390

(三)取得人的期待权 391

1.可转让性与可扣押性 391

2.期待权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客体或基础 394

3.期待权可否作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其他权利? 394

(四)为第三人利益之物权合意? 395

二、登记 395

(一)基本原则 395

(二)对登记同意之援引 396

1.具有“所同意”内容之物权设立 396

2.具有“所同意”内容之物权取得 396

3.权利设立援引上的界限 397

(三)必须登记的必要内容 397

三、物权合意与登记 397

(一)内容上的分歧 398

(二)时间上的分歧 399

1.行为能力之丧失与限制 399

2.一方当事人之死亡 400

3.在权利归属上发生变更 400

4.处分权限受限制 401

(三)在登记之后达成物权合意 403

1.法律行为上的构成要件 404

2.权利归属 404

3.处分限制 404

第三节 内容变更 406

一、构成要件 406

二、概念 407

第四节 物权之废止 408

一、概念 408

(一)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408

(二)民法典第875条所规定之废止 409

二、构成要件 409

(一)放弃表示 409

(二)注销 410

(三)第三人之同意 411

第五节 新联邦州中的土地物权变动 412

第二十章 预告登记 413

第一节 基础 415

一、预告登记之基本功能 415

二、预告登记的具体形式 416

三、目的、效力与法律性质 418

四、预告登记与异议 419

第二节 预告登记之客体 420

一、被担保之请求权 420

(一)请求权之法律基础 421

(二)有效成立并存续之请求权 421

(三)请求权旨在实现法律所允许之登记 422

(四)被担保债权之债权人与债务人 422

二、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 424

三、被担保请求权之欠缺与丧失 426

四、不合法之注销 427

第三节 构成要件 427

一、同意 427

(一)法律性质 427

(二)善意取得 428

(三)无需同意的依职权之预告登记 429

二、假处分 429

三、登记 430

第四节 法律效力 430

一、担保效力 430

(一)相对的不生效力 430

(二)对人的相对不生效力 431

(三)内容上的相对不生效力 433

(四)对受制于预告登记之权利的处分 434

(五)对(土地)事实改变的保护与费用偿还 435

(六)担保效力与财产承担 436

(七)建筑负担之设定 436

二、完全效力 437

(一)债务人之破产或支付不能 437

(二)强制拍卖 437

(三)预告登记与继承人责任 438

三、顺位效力 438

第五节 转让与消灭 439

一、转让 439

(一)附随性 439

(二)善意之取得? 440

(三)以契约排除移转 441

二、消灭 441

(一)请求权消灭 441

(二)其他的消灭原因 442

第六节 “法律性质”——具体问题 443

一、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444

二、预告登记与土地登记簿之公信力 444

(一)对登记权利人所同意之预告登记可善意取得 445

(二)欠缺请求权时,无善意之(预告登记之)从属取得 445

(三)善意之时间点与针对真实权利人之实现 445

第七节 让与禁止 446

一、让与禁止与预告登记之共同点 446

二、让与禁止与预告登记之区别 447

第二十一章 土地买卖契约——先买权 450

前言 450

第一节 土地买卖契约 451

一、形式 452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452

1.目的与规范基础 452

2.具体之适用范围 452

(二)无效与补正 455

(三)文书制作程序 457

(四)针对形式瑕疵的恶意抗辩 458

(五)形式瑕疵与回复原状 458

二、风险负担 459

(一)基本规则:买卖标的物之交付 459

(二)土地登记先于交付时的风险移转 459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460

(一)出卖人负无负担地让与所有权之义务 460

1.土地登记簿更正义务 460

2.排除买受人所明知之土地担保物权的义务 460

(二)公共税捐与负担 461

四、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62

(一)实际意义 462

(二)不动产瑕疵担保责任之特殊规则 462

1.面积保证 463

2.时效 463

3.新建成之建筑物中的特殊问题 463

第二节 先买权 464

一、基本思想——种类 464

(一)物权性的先买权与对人的先买权 464

(二)实践意义 465

二、成立 466

三、效力 467

四、法定先买权 469

(一)《帝国垦荒法》与《建筑法典》 469

(二)其他的法定先买权 469

五、买回权 470

(一)法定买回权与法定回复让与权利 470

(二)约定性的物权性买回权 470

六、相关制度 471

第三节 新联邦州中的土地买卖与先买权 472

第二十二章 土地所有权让与——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 473

一、基本思想 473

二、形式与不得附条件性 474

(一)公证文书 474

(二)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 474

(三)不得附条件性与担保需求 475

1.在条件成就后公证人才可以提起登记申请——信托模式 476

2.附条件之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476

3.同时设定买卖价金抵押权 476

4.法定条件之允许 477

(四)对物权合意一般原则之适用 477

(五)土地所有权让与期待权、链条式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临时性登记命令 477

三、土地登记局之审查义务 478

(一)原因行为证书之提交 478

(二)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证书之提交 478

(三)夫妻行为 479

四、效力 482

五、获得许可之义务 484

(一)土地法上的许可 484

(二)监护法院的或监督机关的许可 484

(三)财税机关的无疑问证明 485

(四)数项获得许可义务之聚合 485

六、在新联邦州中的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 486

第二十三章 自无权利人处之取得:土地登记簿之公信力 488

一、基础 488

(一)推定作用与善意取得作用 488

1.民法典第891条作为举证负担规范 489

2.德民第892条、第893条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表象要件 489

(二)本章之阐述方法 489

(三)民法典第892条、第893条之实践意义 490

二、保护范围 490

(一)公信力之客体 490

(二)不被公信力所包括之事实构成 491

1.事实说明 491

2.登记簿中显然的个人情况 492

3.不得登记之权利、负担与限制 492

4.相互矛盾的双重登记 493

5.为法律所不允许之登记 494

三、受保护的物权变动过程 494

(一)法律行为方式的处分 494

(二)具体构成要件 494

1.土地权利或土地权利上的权利之取得 494

2.对登记权利人为给付 495

3.登记权利人之其他处分 495

(三)不受保护的物权变动过程 495

1.法定取得 495

2.依强制执行方式之取得 496

3.与登记权利人所订立之债权契约 497

4.欠缺交易行为性 497

(四)返还与责任 499

四、善意——异议 500

(一)善意 500

1.概念 500

2.时间决定点 502

3.通过代理人之权利取得 503

(二)异议 504

五、法律效力 505

(一)就物权之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 506

(二)就处分行为限制之消极信赖保护 506

(三)善意取得效力与破产扣押或支付不能扣押 507

六、新联邦州中的善意取得 508

第三编 土地所有权 512

第一分编 内容与约束 512

第二十四章 所有权 513

一、不存在统一的所有权概念 513

二、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 514

(一)客体仅为单个的物 515

(二)所有权人享有全面的使用权利与支配权利 515

(三)所有权之限制 516

(四)与《基本法》第14条之关系 516

三、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517

(一)受保护之所有权地位 518

(二)所有权内容与所有权限制 518

(三)针对制订规范之立法者,而对所有权人赋予保护 519

四、下述几章内容提示 521

第二十五章 私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造——相邻关系法 523

第一节 基本思想 523

第二节 内容限制:欠缺自有利益 524

一、刁难情形 524

二、所有权在垂直线上的界线 525

第三节 内容限制:优势之干涉利益 526

一、紧急避险 526

(一)构成要件 526

(二)效果 527

1.干涉之合法性 527

2.赔偿请求权 528

(三)类推适用 530

(四)特殊问题:因果关系 530

二、越界建筑 531

(一)基本思想 531

(二)构成要件 532

(三)法律效果 533

(四)个别问题 534

三、必要通行 534

第四节 相邻关系法 536

引言 536

一、相邻关系法之构架 537

(一)功能 537

(二)解决利益冲突之出发点 538

(三)役权之意义 540

(四)适用范围 540

二、无形侵害法 542

(一)不可量物 542

(二)非重大的妨害 544

(三)重大但当地通行的妨害 545

(四)补偿请求权 546

(五)《联邦无形侵害防治法》第14条之规定 547

1.内容 547

2.目的 548

3.适用范围 549

4.赔偿请求权 551

(六)无形侵害法中的补偿请求权体系 552

(七)特殊问题:叠加的无形侵害 553

(八)动产所有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补偿请求权? 553

(九)相邻关系法上的共同关系 554

三、其他相邻权——简述 556

(一)相邻关系法上的特别规定 556

(二)危险性设施 557

(三)民法典第909条之“招致危险的开掘” 557

四、公法上的相邻关系之诉 559

(一)违法建筑——法律保护 561

(二)公法上的法律保护形式 562

1.许可反对之诉 562

2.诉请建筑监督上的干预 562

(三)公法上相邻关系之诉的特殊问题 563

第二十六章 公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造与限制——所有权剥夺 564

第一节 概述 564

第二节 公法建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 565

一、建筑治安法 565

二、建设规划法 566

三、联邦建筑法 567

(一)城镇建设规划 568

(二)建筑规划 568

(三)土地筹集措施 569

(四)土地改建 570

(五)建设用地开发 570

(六)诉讼途径 571

(七)城市改造 571

第三节 跨地区规划法与州规划法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571

第四节 基于自然保护与文物保护而生之限制 572

第五节 基于交通利益而限制所有权 573

第六节 基于农业政策原因而产生的限制 576

第七节 通过经济调控而限制所有权 577

第八节 征收 578

一、征收概念 578

二、征收法律 580

第二分编 土地所有权典型的特殊形式 582

第二十七章 农地所有权(包括农地用益租赁法——水法——森林法——狩猎法与渔业法) 583

第一节 概说 584

第二节 农业生产基础的保障 585

一、所谓的土地交易法 585

(一)需获得许可的法律行为 586

(二)不需获得许可的法律行为 587

(三)新联邦州中的土地交易 588

二、田亩重整或改造 588

第三节 保障农业经营 589

一、单独继承法以及农庄继承法 589

(一)取得农庄资格的条件 591

(二)自由指定农庄继承人 591

(三)法定农庄继承人顺序 592

(四)配偶作为农庄继承人 592

(五)退出继承人之一次性补偿请求权 593

二、单独继承法在联邦各州的扩展 593

三、农庄分派 594

四、以前的特定世袭财产法 595

五、以前的家园 595

第四节 农业经营的新构造——垦荒与土地改革 596

一、目标 596

二、法律规范基础与基本特征 596

(一)垦荒目的 597

(二)垦荒承担者 597

(三)土地筹集的法律形式 597

(四)田地分配的法律形式 598

(五)小园地法 598

三、土地改革之成果 598

第五节 农地用益租赁法 600

一、意义与法律规范基础 600

(一)经济意义与表现形式 600

(二)法律规范基础 600

二、民法上的农地用益租赁法 601

三、《农地用益租赁交易法》的功能 602

四、法院管辖 602

五、新联邦州中的农地用益租赁 603

第六节 附录:水法 603

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规范范围 603

二、法律渊源 604

三、水立法的构造形式 605

四、水使用 606

(一)以前的法律状况 606

(二)《水生态平衡法》下的法律状况 606

(三)水清洁之保持 608

五、水土协会 609

六、新联邦州中的水利法 609

第七节 附录:森林法 610

一、作为私法所有权的森林所有权 610

(一)一般规则的可适用性 610

(二)对公共利益之尊重 611

二、须获得许可之出让与先买权 611

三、经营规定 611

四、森林保养 612

五、对排他权的限制 612

六、新联邦州中的森林法 613

第八节 附录:狩猎法——渔业法 613

一、先占权 613

二、狩猎权与行猎权 614

(一)狩猎权 614

(二)行猎权 615

三、行猎权与土地所有权 615

四、渔业法 616

五、新联邦州中的狩猎法 617

第二十八章 “企业所有权” 618

一、问题点 620

(一)各种不同的企业概念 620

(二)企业概念与物权法 621

二、转让问题 622

(一)债权法律行为 623

(二)物权行为与特定性原则 623

1.转让与设定负担时的简化规则 624

2.企业核心的转让 624

(三)因企业组织变更或股份出让而产生的转让 625

(四)企业主之加入雇佣法律关系 625

三、责任问题 626

(一)商号沿用时的责任 626

(二)取得企业但不继续使用商号时的责任 628

四、保护问题 628

第二十九章 “住宅”:住宅所有权——地上权——物权性居住权——住宅使用租赁权——时间分配式共有 631

第一节 概述 631

一、土地与建筑物在物权法上的统一性 631

二、创设住宅所有权与地上权以作为例外 631

三、居住人地位其他的物权化形式 632

四、住宅统计数字 632

第二节 住宅所有权 634

一、历史沿革及其推广 634

二、法律构造上的基本问题 636

(一)共同所有权与特别所有权之结合 636

(二)作为真正所有权之住宅所有权 637

1.住宅所有权人的权利 637

2.对住宅所有权设定负担 638

3.对住宅所有权之强制执行 639

(三)住宅所有权人间的法律关系 639

1.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及其机关 639

2.对特别所有权之共同体约束 641

3.管理共同事项之手段 641

4.住宅所有权人的权利主张 642

5.费用负担 643

6.开除 643

三、住宅所有权之成立、转让、废止 644

(一)成立 644

(二)可转让性 645

(三)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之废止 646

四、程序法问题 646

五、新联邦州中的住宅所有权 647

第三节 地上权 647

一、基础 647

(一)概念与法律性质 647

(二)主要适用范围与法律构造 648

(三)地上权租金 649

(四)“在工业上的”适用范围 651

二、地上权之设立、转让、设定负担以及消灭 651

(一)设立 651

(二)转让 652

(三)设定负担 653

(四)消灭 654

(五)新联邦州中的地上权 654

第四节 居住权 655

一、居住权之种类——适用范围 655

(一)《德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655

(二)《住宅所有权法》上的长期居住权与长期使用权 656

(三)住宅地上权 656

二、民法典第1093条所规定之居住权——概览 657

(一)法律性质 657

(二)不可转让性 657

(三)居住权之内容与可适用的规定 658

(四)消灭 658

(五)以前的居住占有住宅与无偿让与 659

三、《住宅所有权法》上的长期居住权 659

(一)不受限制的可转让性 659

(二)使用规则与回复让与 660

(三)权利继受 660

(四)在强制拍卖中的长期居住权 661

(五)对土地担保物权债权人的保护 661

(六)消灭 661

第五节 住宅使用租赁权 662

一、法律性质 662

二、使用承租人针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663

(一)占有上的保护 663

(二)侵权法上的保护 663

三、针对使用出租人及其权利继受人的使用承租人法律地位 664

(一)对使用租赁契约终止之保护 665

(二)针对取得人而对使用承租人的保护 670

(三)在强制拍卖中对使用承租人的保护 672

(四)在破产/支付不能时,对使用承租人的保护 673

(五)对使用承租人生存家属的保护 673

四、小结 674

五、使用借贷 674

六、新联邦州中的住房使用租赁权 674

第六节 时间分配式共有或“度假寓所所有权” 675

一、目的及推广适用 675

二、法律性质与法律上的构造 676

(一)物权性的权利 676

1.住宅所有权按份共有 676

2.长期居住权 676

3.实物负担 678

(二)信托 678

(三)社团成员资格或合作社成员资格 679

(四)债权性的使用约定 679

三、时间分配式居住权法与关于时间分配式共有的欧盟指令 679

(一)产生历史 679

(二)内容 680

(三)实践意义 680

第三十章 矿山所有权 682

一、概述 682

二、采矿权利(“矿山所有权”) 683

(一)许可制 683

(二)采矿权利人之先占权 684

三、矿山损害 685

四、矿山权利登记簿 685

五、新联邦州中的矿山法 685

第三十一章 船舶所有权 686

一、概述 686

(一)法政策上的背景 686

(二)不动产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 687

1.登记 687

2.对船舶上的限制物权种类,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687

3.物权公示原则 688

二、船舶所有权 688

(一)建造中的船舶上的所有权 688

(二)船舶所有权让与 688

1.海洋船舶 688

2.内河船舶 689

3.船舶登记簿之公信力 689

三、船舶抵押权 690

(一)保全抵押权 690

(二)以所有权人之替代权,取代所有权人土地债务 690

(三)基于抵押权之强制执行 690

四、新联邦州中的船舶所有权 691

第四编 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695

第三十二章 用益权 695

一、基础——适用范围 696

(一)概念 696

(二)用益权之设定 697

(三)用益权之形式 698

1.供养用益权 698

2.担保用益权 698

3.所有权人用益权 699

(四)用益权在税法中 699

(五)本章之阐述方法 700

二、用益权人的法律地位 700

(一)用益权利——内容与范围 700

1.孳息之收取 700

2.对用益权利的限制 701

3.不存在处分型用益权 701

(二)占有权利 702

(三)对用益权之保护 702

(四)不可转让性 703

1.原则 703

2.法人与“具有权利能力之人合公司”作为用益权人 704

三、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间的法定债权关系 704

(一)维持义务 704

(二)承担负担的义务 705

(三)毁损与费用赔偿时的请求权 705

(四)用益权之终止 706

(五)使用租赁关系 706

四、新联邦州中的用益权 707

第三十三章 地役权 708

一、基础——适用范围 708

(一)基本概念 708

1.地役权与限制的人役权 708

2.役权与“特许权” 709

3.役权与建筑负担 709

4.法定特殊形式 710

(二)适用范围 710

二、地役权之内容 712

(一)法定内容 712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712

2.供役地使用之禁止 712

3.排除基于所有权而生之权利的行使 713

(二)有利于需役地 714

(三)竞业上的役权 715

1.是地役权,还是限制的人役权? 715

2.关于可允许设定之地役权内容的司法判例 715

3.担保役权 716

(四)事实关系之内容与变化 718

1.地役权原则上继续存在 718

2.应调整而适应地役权人已变化的需求? 719

3.地役权保全性行使的义务 720

4.土地分割 720

(五)承担积极作为之义务,不得成为地役权之内容 720

(六)与用益权之区分 721

三、地役权之设定与消灭 722

(一)设定及其效力 722

1.物权合意与登记 722

2.数个权利人 723

3.所有权人地役权 723

4.对需役地设定负担与使用租赁 724

5.旧法上的地役权 724

6.义务行为 724

7.登记之内容 725

(二)消灭 725

四、对役权的保护 726

(一)防御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726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727

五、新联邦州中的役权 727

第三十四章 限制的人役权 728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728

(一)与用益权以及地役权的区别 728

(二)内容 729

1.义务负担之种类 729

2.自己的或他人值得保护之利益 730

(三)适用范围 731

(四)积极作为义务不得成为限制人役权之内容 733

二、可适用的规定 733

三、物权性的居住权 734

四、新联邦州中的限制的人役权 734

第三十五章 实物负担 735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735

(一)概念 735

1.继续性的给付 736

2.来自土地的给付 736

3.法律体系地位的界定 737

(二)适用范围 737

二、实物负担之成立、转让以及消灭 739

(一)成立 739

(二)原因行为 740

(三)转让 740

(四)消灭 740

三、对实物负担的责任 741

(一)问题之起点 741

(二)对母权的责任 741

(三)对基于实物负担所产生的单项请求权的责任 741

(四)对基于原因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责任 742

四、新联邦州中的实物负担 743

表格目录 744

附录 745

通常情况下物的登记簿样本 745

通常情况下人的登记簿样本 772

法律条文索引表 777

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 833

术语索引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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