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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先生遗教
孙中山先生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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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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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天恨编辑
  • 出 版 社:民智书局
  • 出版年份:1926
  • ISBN:
  • 页数:800 页
图书介绍:
《孙中山先生遗教》目录

建国方略之一 心理建设 孙文学说 行易知难 1

第一章 以饮食为证 1

第二章 以用钱为证 15

第三章 以作文为证 29

第四章 以七事为证 37

第五章 知行总论 53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63

第七章 不知亦能行 87

第八章 有志竟成 97

建国方略之二 物质建设 实业计划 121

序 121

甲 交通之开发 131

乙 商港之开辟 132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132

丁 水利之发展 132

戊 设冶铁制铜并造士敏土厂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132

己 矿业之发展 132

庚 农业之发展 133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133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133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133

第一计划 135

第一部 北方大港 136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插第一第二图 139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143

第四部 开濬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大港 145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矿源设立制铁炼钢工厂 146

第二计划 149

第一部 东方大港 插第三第四图 149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插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图 155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168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之现存水路及运河 176

第五部 创建大士敏土厂 182

第三计划 183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插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图 183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插第十四第十五图 191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统 插第十六图 200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插第十七图 207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219

第四计划 221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222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232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238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249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259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268

第五计划 269

第一部 粮食工业 270

第二部 衣服工业 275

第三部 居室工业 278

第四部 行动工业 282

第五部 印刷工业 284

第六计划 285

第一部 铁矿 286

第二部 煤矿 287

第三部 油矿 288

第四部 铜矿 288

第五部 特种矿之采取 289

第六部 矿业机械之制造 290

第七部 冶矿厂之设立 291

附录 299

关于广东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299

驻京美国公使纳恩施君覆函译文 306

美国商务总长复函一通 309

意大利陆军大臣嘉域利亚将军复函 310

北京交通部顾问之铁路专门家碧格君投函 311

美国名士寓居罗马以世界中都计划著名之安得生君复函 311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民权初步 315

序 315

卷一 结会 333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333

一节 会议之定义 333

二节 会议之规则 333

三节 会议之种类 334

四节 召集之通式 334

五节 开会之秩序 334

六节 主座之选举 335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335

八节 指名之附和 336

九节 选举书记等 336

十节 委员会 337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337

十一节 立会 337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339

十三节 职员 339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340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342

十六节 无人当选 342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342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343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343

十九节 循行之事 343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344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345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346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346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347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347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347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348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349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349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351

三十节 特务会议 351

卷二 动议 353

第五章 动议 353

三十一节 动议 353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353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354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354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355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355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356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357

第六章 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 357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357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358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358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358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359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359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360

第七章 讨论 360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360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360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361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361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362

五十一节 演明式 364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365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 365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366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367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 368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368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368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369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370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370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 371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 371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371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372

第九章 表决 372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372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373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373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373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374

七十节 表决疑问 374

七十一节 同数 375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375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375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376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377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377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377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377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377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378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 378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379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379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 379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380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381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381

八十七节 取消动议 381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382

卷三 修正案 383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383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383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383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384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385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386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 387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 388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389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390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390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390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391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392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392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393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93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394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394

一百零六节 不字 394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394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95

一百零九节 替代 396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396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396

一百十一节 人名 398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398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 398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399

卷四 动议之顺序 401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401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401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401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402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 403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的 406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406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406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 406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407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407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407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 408

一百二十六节 置搁动议 408

一百二十七节 置搁议之效力 409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409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410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 410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410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412

一百三十二节 期无延期 412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 412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413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413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 414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415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416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416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416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417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417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417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419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419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420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420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421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421

卷五 权宜及秩序问题 423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423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423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 424

一百五十节 效力 424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425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426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426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427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427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427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 428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428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429

结论 436

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439

议事表 443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447

三民主义 451

自序 451

民族主义第一讲 453

民族主义第二讲 471

民族主义第三讲 489

民族主义第四讲 503

民族主义第五讲 519

民族主义第六讲 533

民权主义第一讲 551

民权主义第二讲 573

民权主义第三讲 591

民权主义第四讲 611

民权主义第五讲 633

民权主义第六讲 659

民生主义第一讲 687

民生主义第二讲 717

民生主义第三讲 741

民生主义第四讲 765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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