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审计常用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用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用定性处理处罚依据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5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唐山市审计局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1926043
  • 页数:492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为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包含审计中常用问题的处理处罚,如财政预算管理审计、税收征收管理审计、行政事业审计、企业管理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等。内容详尽,通俗易懂,可作为审计人员的案头书或法律咨询工具。
《审计常用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目录

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审计 1

一、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及批复 3

1.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3

2.预算编制不完整 3

3.违规编制预算收入 4

4.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6

5.部门、单位违规编制预算 7

6.部门、单位预算未细化 9

7.未及时批复预算 9

8.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0

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10

10.部门、单位违规批复预算、决算 11

11.决算编制不完整 12

12.部门、单位虚假编制预算 12

13.决算编制不真实 14

二、财政预算收支管理方面 15

(一)违反财政预算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5

14.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15

15.擅自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6

16.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7

1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8

18.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9

19.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0

20.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21

21.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1

2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21

2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22

2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22

25.虚增预算收入 23

(二)违反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 24

26.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24

27.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25

28.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25

29.未按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25

30.虚列财政支出 26

31.未按规定列报财政支出 26

32.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 29

3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30

34.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30

35.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31

3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 31

37.违反规定,改变用途使用专项(预算)资金 32

38.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33

39.虚报基建项目或多报工程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33

40.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34

41.部门、单位违规调整预算 34

42.部门、单位收入支出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35

三、国库及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37

43.违规将专项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37

44.违规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37

45.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38

46.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38

47.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签章,受理减免税、退税等退库业务 38

48.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挪用国库库款 39

49.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40

50.国库违规办理退库 40

51.违反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40

52.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41

53.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41

54.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42

55.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42

56.地方政府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42

57.财政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43

58.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 43

59.违反规定担保 43

60.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44

61.违反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 44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45

6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或变换名称继续收取 45

63.未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解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45

64.擅自改变非税收入的用途,或将非税收入挪作他用 46

65.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7

66.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49

6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49

68.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51

69.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51

70.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52

71.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3

72.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 53

73.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54

74.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期限 55

75.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55

76.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 56

77.擅自减征、免征、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56

78.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56

79.违反规定集资、摊派、拉赞助 57

五、“三公”经费管理方面 59

80.经费预算管理不规范 59

81.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规范 61

82.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 63

83.会议费开支超出范围和标准 64

84.违反规定建设、配置办公用房 65

85.违规管理或使用公务用车 67

86.未按规定编制公务用车经费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费用或转嫁费用 68

87.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 69

88.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71

89.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71

90.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71

91.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 72

92.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73

93.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73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审计 75

1.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77

2.擅自作出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78

3.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78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79

5.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79

6.违规办理税收退税 80

7.未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征收税款 81

8.违规提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82

9.减免税不符合规定 82

10.所得税核定征收不符合规定 83

11.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未按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84

12.滞留、挪用和截留各项税款 85

13.未按规定代征、划转政府性基金 87

14.报表反映的欠税、缓税、减免税不实 87

15.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审核不严 88

16.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89

17.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89

18.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90

19.混淆入库级次 90

2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90

2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91

22.改变税种入库 91

23.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 92

2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92

25.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92

26.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92

2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93

28.偷漏税费 93

2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95

3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95

3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95

3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96

3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96

34.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6

35.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97

3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97

第三章 行政事业审计 99

一、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101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财政资金 101

2.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102

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03

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105

5.缓收、应收不收财政收入 105

6.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7

7.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8

8.擅自改变收费主体 110

9.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10

10.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资产 111

11.无预算安排支出 113

1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114

1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16

1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17

15.虚假列支 118

16.违反规定计提、使用专用基金 119

17.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119

18.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121

19.预算支出不实 122

20.违反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 123

二、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124

21.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124

22.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124

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124

24.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不规范 125

25.政府采购招标管理不规范 126

26.未公开政府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126

27.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27

28.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27

29.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127

30.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128

三、违反票据、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29

(一)财政票据管理 129

3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129

3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129

3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130

3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130

3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131

3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131

3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132

38.未按规定购领、保管、缴销票据 132

3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33

(二)发票管理 134

40.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134

41.拆本使用发票 134

42.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134

43.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34

4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135

45.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 135

46.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136

47.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137

48.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37

49.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等管理工作 138

四、违反行政事业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39

50.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 139

51.往来款长期挂账 140

52.不相容职务兼任 140

53.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141

54.原始凭证不合规 141

55.会计凭证未经审核、会计账簿登记不合规 142

5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43

5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43

5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144

59.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 144

6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45

61.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多头开户 145

62.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46

63.公款私存 146

6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147

65.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148

66.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148

67.违反规定坐支现金 148

68.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49

69.违反规定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 149

70.套取现金 150

五、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151

(一)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 151

71.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 151

7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151

7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152

74.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152

75.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152

76.出具虚假验收报告 153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53

77.未及时下达、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53

78.未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54

79.未按规定提取、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155

80.未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155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56

81.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56

82.未经批准擅自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 157

8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 158

84.筹资投劳管理混乱,有弄虚作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代劳行为 159

85.土地治理项目未按规定筹资投劳 160

86.滞留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161

87.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62

88.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163

89.未按规定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165

90.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66

91.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 166

92.未按规定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 166

93.未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167

(四)土地管理与土地出让 167

94.违规低价出让土地 167

95.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169

96.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169

97.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70

98.土地闲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 171

99.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172

100.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出让金 173

101.违规各种名义减免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174

102.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176

103.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 178

10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179

105.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 180

106.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180

107.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 181

(五)排污费管理方面 181

108.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181

109.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182

110.未按规定审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184

111.排污者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86

112.未按规定及时将排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86

113.未按规定及时拨付环保资金 187

114.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 187

115.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建立排污收费台账 188

116.未按规定对环保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89

117.违反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189

11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189

(六)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 190

119.挤占、滞留、挪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 190

120.弄虚作假,骗取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 190

1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91

12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未单独核算 191

123.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191

124.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超标准 192

125.擅自调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192

(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193

12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 193

127.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193

128.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194

129.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194

第四章 企业管理审计 197

一、违反企业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199

1.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199

2.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199

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00

4.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 201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201

6.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02

7.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202

8.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03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203

10.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204

1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05

12.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5

13.未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6

14.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07

15.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208

16.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摊销不正确 210

17.未正确核算产品成本 212

18.未正确核算收支 214

19.未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215

20.汇兑损益核算不正确 218

21.公司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218

22.违规使用公司公积金 219

23.私设会计账簿、私存私放公款 219

24.违规分配利润 220

25.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221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222

26.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22

27.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23

28.违规担保、投资、采购给企业造成损失 223

29.隐瞒、截留或拖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225

30.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225

31.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26

32.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226

33.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违规发放薪酬 227

34.未按规定分红 228

35.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改制 228

3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229

37.未按规定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 229

3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229

39.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30

40.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231

41.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致使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232

42.未按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33

43.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234

44.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 235

45.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36

46.企业重组时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236

47.未按规定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237

48.妨害清算 237

49.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238

50.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239

51.挪用公司资金 240

52.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41

5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42

54.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243

5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43

5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 244

57.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245

58.资产账账不符、账卡不符、账实不符 245

59.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246

60.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 246

61.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247

62.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249

63.国有资产配置不符合规定 249

64.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 251

65.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不合规 253

三、违反证券及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 254

66.公款私存 254

67.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254

68.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255

69.金融票据诈骗 255

70.违规发行代币券 256

71.未按规定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56

7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257

73.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258

74.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258

75.白条抵库 259

76.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259

77.套取现金 259

78.侵吞信贷资金、逃避银行债务 260

79.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60

80.违规坐支现金 260

81.违反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61

82.逃汇 261

83.套汇 262

84.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 262

8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262

86.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262

87.虚假注册 263

88.抽逃出资 263

89.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64

90.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264

91.虚假出资 264

92.以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核准 265

93.擅自发行证券 265

94.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265

95.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 266

96.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266

97.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66

98.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 267

99.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267

100.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267

101.上市公司未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募股资金 268

102.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票 268

103.超过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 269

104.上市公司违规质押国有股 269

105.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符合规定 269

106.操纵证券市场 270

107.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 270

108.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 271

109.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271

110.违规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272

111.未达到净资本最低标准的证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72

112.将股票质押贷款挪作他用 272

113.违规进行股票质押贷款 273

114.违规开展证券回购业务 273

115.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自营业务 273

116.出借自营账户给他人使用 274

117.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74

118.参与股票交易的内部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 274

119.未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证券 274

120.违反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 275

121.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证券 275

122.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276

123.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277

124.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77

125.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277

126.违规用客户资产投资 278

127.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278

128.用客户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278

129.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279

130.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279

131.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279

132.在计算营业税时,将不符合规定的客户交易佣金折扣额从营业额中扣除 279

133.未按规定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 280

134.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280

135.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281

136.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281

137.在承销股票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282

13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 282

139.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283

140.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 283

四、违反保险、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284

141.未按规定提取资本保证金 284

142.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284

143.未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285

144.违规运用保险资金 286

145.违规使用保险保障基金 287

146.违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287

147.收入不实 288

148.成本费用不实 288

149.薪酬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 289

150.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290

151.未按规定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 290

15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290

153.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291

154.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 291

155.不正当竞争 292

156.保险经纪机构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292

157.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292

158.超范围经营 293

159.医疗保险产品给付保险金条件不合理 293

160.健康保险产品违规拒付保险金 293

161.违规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294

162.违规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 294

163.违规委托无资格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94

164.虚假批单退费套取资金 295

165.违规投资 295

16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296

16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 296

168.违规同业拆借 296

169.账外经营 297

170.违规计提应付利息 298

17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299

172.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299

173.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300

174.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300

175.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301

176.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301

17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301

17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 302

179.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 302

180.销售不合格理财产品 303

181.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03

182.个人贷款发放管理不规范 303

183.固定资产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 304

184.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04

185.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304

186.未按规定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协议 305

187.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05

188.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305

189.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306

190.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306

191.投保机构未依法投保 306

192.投保机构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307

193.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307

194.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307

195.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08

196.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308

197.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309

198.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309

199.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309

200.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现、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10

201.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310

202.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10

203.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311

第五章 政府投资审计 313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违规行为 315

1.项目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315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315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 316

4.按规定未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手续 317

5.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未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17

6.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318

7.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18

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9

9.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19

10.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320

11.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建设 321

12.工程项目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擅自核准或批准建设 321

13.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322

14.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323

15.超概算未经审批 323

16.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325

17.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25

1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326

19.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326

20.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328

21.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29

22.未按规定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329

23.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29

24.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计监督程序,擅自进行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 330

25.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31

26.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333

27.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 334

28.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334

29.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335

30.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335

31.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 336

32.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 336

33.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336

34.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37

35.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38

二、标底的编制及招标投标方面的违规行为 339

36.工程计价方式未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定 339

37.工程量清单编制未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定 339

38.招标控制价未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定 340

39.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未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340

40.应当招标而不招标,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41

41.未按规定报送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43

4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344

43.未经批准邀请招标 345

44.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46

45.招标人泄密 347

46.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348

47.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 348

48.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349

49.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49

50.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 350

51.违规签订立合同 352

52.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353

53.招标代理机构转让、出借资质 355

54.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5

55.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56

三、工程发包承包及施工管理方面 357

(一)违反工程发包承包管理规定行为 357

56.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57

57.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57

58.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358

59.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 359

60.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359

(二)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 360

61.施工单位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 360

62.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 360

63.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转让、出借资质 361

64.勘测、设计单位无资质或相应资质承接业务 362

65.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363

66.监理单位无资质或相应资质承接监理业务 363

67.监理单位借用、转让、出借资质 364

68.无执业资格从事监理业务 365

6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承接业务 365

70.工程咨询单位违规承接业务 366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367

71.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367

72.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367

73.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 368

74.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369

75.监理单位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369

76.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369

77.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70

78.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1

79.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不合规 371

80.质量检测机构违规承接业务 371

81.相关单位违规收取费用 372

(四)违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373

8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73

83.项目资金未到位或拨付不及时 375

84.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75

85.尾工工程预留超比例 376

86.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76

87.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专户储存、单独建账核算 377

88.投资完成额不实 378

89.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378

90.未按规定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 379

91.未正确核算基建收入 380

92.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80

93.未按规定处理基建结余、结存资金 383

94.未及时进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383

95.虚列投资完成额 384

96.多(少)列概算 385

97.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385

98.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386

99.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386

100.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386

101.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387

10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387

(五)违反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补偿管理规定的行为 387

103.违规批准征收、占用土地 387

104.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390

105.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392

10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92

107.未按规定给予房屋征收补偿 393

第六章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 395

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397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97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98

3.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 399

4.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399

5.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 400

6.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 401

7.侵吞社会保险基金 401

8.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01

9.用人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谎报、瞒报有关账册、资料 402

10.未按时足额将社保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403

11.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04

12.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404

13.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挤占和调剂使用 405

14.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406

15.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406

16.社保机构违规用社保基金进行担保、抵押或拆借 406

17.未按规定编制、报批基金预算、决算 407

18.未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 408

19.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409

20.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专户”的资金并专款专用 410

21.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未分账核算 410

22.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票据 411

23.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 411

24.未按规定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12

25.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12

26.未按规定提前支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13

27.违规“以物抵费” 413

28.违规设立收入过渡账户,延迟或滞留社会保险费 414

29.预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全额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414

30.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地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调剂金 415

31.未按规定提取、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 415

32.违规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416

33.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416

34.违规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20

35.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社会保险 420

36.重复参保 421

37.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422

38.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422

39.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422

40.超出范围投资 423

41.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423

42.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23

43.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的 424

4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25

45.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 425

二、违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26

46.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26

47.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426

48.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426

49.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427

50.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427

51.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427

52.未按规定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28

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30

53.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430

54.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430

55.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430

56.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431

57.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431

四、违反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32

58.未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432

59.未按规定办理低保对象的审批和待遇核定 433

6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435

61.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436

62.骗取或违规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37

五、违反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38

63.未按规定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438

64.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438

65.医疗求助基金未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39

66.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 439

六、违反五保供养管理规定的行为 441

67.未按规定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441

68.五保供养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441

69.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 442

70.未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442

71.未按规定实现应保尽保 442

72.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 443

七、违反基本医疗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44

73.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444

74.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444

75.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445

76.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445

77.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445

78.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446

79.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446

80.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446

81.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47

第七章 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 449

一、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51

1.未按规定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51

2.未按规定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52

3.未按规定专项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53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54

5.未按年度预算执行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454

6.新建廉租住房单套面积超标准 455

7.未按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455

8.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455

9.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455

10.未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456

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457

1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457

1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457

1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458

1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58

1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458

16.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59

三、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460

17.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 460

18.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 460

19.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461

20.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461

21.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462

四、违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63

22.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463

23.挪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无关的支出 464

2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464

2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464

五、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66

26.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 466

27.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66

28.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467

29.未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468

30.未按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469

31.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469

32.未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管理国债 470

3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未按规定全额缴存增值收益专户 470

34.截留、坐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71

35.按规定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71

3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向他人提供担保 473

3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473

六、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475

38.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75

39.未按规定使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475

40.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76

41.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76

第八章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审计 479

1.虚报、冒领贷款资金 481

2.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482

3.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483

4.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 484

5.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管理费 485

6.未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85

7.未及时落实债务 486

8.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 486

9.未按规定归集费用 487

10.未按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487

11.未按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 487

12.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488

13.采购计划修改未获得国际金融组织事前批准 488

14.采购方式或程序不合规 488

15.擅自挪用、处置用国外贷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 489

16.项目竣工决算、验收、资产移交不及时 490

17.项目产权关系不明确 491

18.虚列投资支出 491

19.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 491

20.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 492

相关图书
作者其它书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