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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4版
民法总论  第4版

民法总论 第4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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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民安,王荣珍主编;邱志乔,侯巍副主编
  • 出 版 社: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306046291
  • 页数:464 页
图书介绍:本书共六编计17章,主要包括民法的性质与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时效与民法适用等内容,书中对民法基本知识和民法基本原理进行了系统介绍。本书内容全面,援引资料新颖,不乏说明性案例,体现科学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
《民法总论 第4版》目录

第一编 民法的基本原理 3

第一章 民法概述 3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3

一、民法的界定 3

二、民法的功能 4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7

四、民法的类型 8

五、民法的内部结构 11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 16

一、民法渊源的界定 16

二、民法渊源的类型 17

三、作为民法渊源的成文法 18

四、作为民法渊源的司法判例 20

五、作为民法渊源的司法解释 21

六、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 22

七、作为民法渊源的学说 24

八、民法的国际渊源 26

第三节 民事法律规范 27

一、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27

二、民事法律规范的特征 29

三、民事法律规范的类型 30

四、民事法律规范的功能 33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35

一、民法性质的类型 35

二、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 36

三、民法是私法 37

四、民法是权利法 40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演变 42

一、罗马法 42

二、近代民法 44

三、现代民法 47

四、我国的民法 49

第六节 民法的编制体例 55

一、民法编制体例的界定 5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分立”编制体例 55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合一”编制体例 56

四、我国民法学者所主张的民法的编制体例 56

五、我国民法所采取的“民商分立”的编制体例 59

第七节 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59

一、民法学者关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的学说 59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区别 60

三、民法对商法的影响 62

四、商法对民法的影响 62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64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64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64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66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 68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类型 70

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 71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界定 71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71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72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74

五、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败 75

第三节 公平原则 76

一、公平原则的界定 76

二、公平原则的性质 77

三、公平原则在民法当中的一般地位 78

四、公平原则的主要功能 78

五、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后果 79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80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 80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是民法的一般原则 81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 82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83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84

第五节 公共秩序原则与良好道德原则 84

一、公共秩序原则与良好道德原则的界定 84

二、公共秩序原则与良好道德原则的法律根据 85

三、公共秩序原则或者良好道德原则的历史发展 86

四、公共秩序原则当中的公共秩序 88

五、违反公共秩序原则或者良好道德原则的法律后果 89

第六节 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89

一、平等原则 89

二、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91

三、民事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 94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97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97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97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97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98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99

一、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非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99

二、绝对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101

三、物权关系 104

四、债权关系 105

五、知识产权关系 107

六、有形人格关系与无形人格关系 108

七、身份关系 109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构成要件 111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构成要件的界定 111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12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17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18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20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界定 120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121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22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124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渊源 125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渊源的类型 125

二、民事法律行为 127

三、民事法律事件 129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事件之间的关系 130

第二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35

第四章 自然人 135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35

一、自然人的概念 135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35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36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38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41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141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41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145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145

第三节 监护 146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146

二、监护人的职责 147

三、监护的设立 149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151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53

一、宣告失踪 153

二、宣告死亡 155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158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158

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159

三、确定住所的标准 159

四、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160

第五章 法人 161

第一节 法人概述 161

一、法人的概念 161

二、两大法系国家对待团体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态度 162

三、法人的本质 163

四、法人的人格独立 166

五、法人的人格否认 167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169

一、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69

二、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分类 171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175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76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78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79

第四节 法人机关 181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181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182

三、法定代表人 182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184

五、法人治理结构 185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86

一、法人设立与成立 186

二、法人的变更 189

三、法人的终止 191

第六节 法人的登记 193

一、法人登记的概念 193

二、法人登记的类型 193

三、法人登记的效力 194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195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196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196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196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97

第二节 合伙 198

一、合伙概述 198

二、普通合伙 199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 202

四、有限合伙 203

五、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204

第三节 其他的非法人组织 205

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205

二、个人独资企业 207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08

四、筹建中的法人 209

第三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13

第七章 权利客体与物 213

第一节 权利客体 213

一、权利客体的概念 213

二、权利客体的法律特征 213

三、权利客体的范围 214

四、财产、物与权利客体 214

第二节 物的要素 215

一、物的四个要素 215

二、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16

三、物须为有体物 217

四、物须能够独立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 219

五、物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219

第三节 不动产与动产 219

一、不动产 220

二、动产 222

三、区分不动产与动产的法律意义 224

第四节 物的其他分类 225

一、主物与从物 225

二、原物与孳息 226

三、单一物与聚合物 227

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28

五、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228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29

七、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229

八、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230

九、代替物与非代替物 230

第八章 其他权利客体 232

第一节 人身利益 232

一、人身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232

二、人格利益 234

三、身份利益 236

第二节 给付 237

一、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237

二、给付的分类 238

第三节 智力成果 242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242

二、作品 244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46

四、商标 248

第四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53

第九章 民事权利 253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253

一、民事权利的三种界定方式 253

二、本书对民事权利的界定 254

三、民事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254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 255

一、民事权利的类型化 255

二、财产权、非财产权与复合权 256

三、支配权、请求权与变动权 258

四、绝对权、相对权与复合权 262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264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265

七、既得权与期待权 266

八、自然人的权利与群体组织的权利 267

第三节 财产权 268

一、财产权的分类 268

二、物权 269

三、债权 270

四、知识产权 272

五、公开权 273

六、民法区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原因 274

第四节 非财产权 275

一、非财产权的类型 275

二、人格权的性质 276

三、人格权的类型 279

四、有形人格权 281

五、无形人格权 284

第五节 复合权 294

一、复合权的类型 294

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 295

三、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296

四、社员权 298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298

一、民事权利变动的界定 298

二、民事权利的产生 298

三、民事权利的变动 299

四、民事权利的消灭 301

第七节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302

一、法的生命在于斗争 302

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303

三、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303

四、国民健全的法感情和法意思的培养 303

五、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 304

第十章 民事义务 305

第一节 民事义务概述 305

一、民事义务的界定 305

二、民事义务的必要构成要件 305

三、民事义务的性质 306

第二节 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民事义务的分类 307

一、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义务做出的分类 307

二、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民事义务的分类 308

三、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分类所存在的问题 308

四、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的分类所存在的问题 310

五、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分类所存在的问题 311

六、明示义务、默示义务与一般义务、附随义务 313

第三节 本书对民事义务做出的分类 313

一、区分民事义务的四种标准 313

二、制定法上的民事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民事义务 314

三、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315

四、合同性质的民事义务、侵权性质的民事义务、复合性质的民事义务以及其他性质的民事义务 316

五、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321

第四节 民事义务产生的渊源 324

一、民事义务产生渊源的特殊性 324

二、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 324

三、因为成文法、制定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民事义务 325

四、因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所产生的民事义务 326

五、习惯、惯例、可预见性、特殊关系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 326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328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328

一、责任、法律责任的界定 328

二、狭义的民事责任和广义的民事责任 330

三、民事责任的性质 331

四、民事责任的目的 332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334

一、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 334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性 334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性 334

四、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在我国民法当中的独立地位 335

五、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之间的联系 336

六、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之间的差异 337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型 338

一、民事责任的二分法或者三分法 338

二、法国民事责任的二分法 338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责任的四分法 339

四、我国民事责任三分法的确立 340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各种根据 341

一、民事责任根据概述 341

二、作为结果责任根据的损害 341

三、作为主观过错责任根据的主观意志 342

四、作为客观过错责任根据的客观义务违反行为 342

五、作为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根据的异常危险行为 343

六、作为公平责任根据的公平 344

第五节 民事责任的形式 344

一、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344

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345

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345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345

五、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46

第五编 民事法律行为 349

第十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349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49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349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 351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351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352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53

一、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53

二、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354

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354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55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355

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356

七、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356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357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357

十、独立性为与辅助行为 357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358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含义 358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358

第四节 意思表示 359

一、意思表示的意义与构成要素 359

二、意思表示的种类 361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362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363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369

第十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73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373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含义 373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373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376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76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77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 379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79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79

三、撤销权 381

四、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38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383

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83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83

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384

第十四章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86

第一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86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386

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构成要件 387

三、条件的分类 388

四、条件的效力 389

第二节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89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389

二、期限的种类 390

三、期限的效力 390

四、不许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91

第十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392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392

一、代理的界定 392

二、代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392

三、代理的属性 393

四、代理的作用 394

五、代理与其他的相似制度 394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395

一、完全代理和不完全代理 396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约定代理 397

三、一般代理和限定代理 398

四、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 399

五、本代理和复代理 400

六、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401

第三节 代理权 402

一、代理权的产生原因 402

二、代理权的性质 405

三、代理权的范围 406

四、代理权的限制与滥用 406

五、代理权的消灭 407

第四节 有权代理 408

一、有权代理的必要构成要件 408

二、代理人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的意思表示 408

三、代理人至少应当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0

四、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411

五、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412

第五节 无权代理 412

一、无权代理概述 412

二、狭义无权代理 413

三、表见代理 416

第六编 时效、期间与民法的适用 423

第十六章 时效与期间 423

第一节 时效概述 423

一、时效的构成要件 423

二、时效的类型 424

三、时效的性质 425

四、时效存在的理由 426

五、时效与除斥期间 426

第二节 取得时效 428

一、取得时效的界定 428

二、取得时效在民法上的地位 428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对象 430

四、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31

五、取得时效的效果 434

第三节 消灭时效 435

一、消灭时效与我国民法当中的诉讼时效 435

二、消灭时效的适用对象 436

三、消灭时效的期间 437

四、消灭时效的起算 439

五、消灭时效的效力 440

第四节 时效的共同问题 441

一、时效的溯及效力 441

二、时效的援用 441

三、时效的中断 444

四、时效的中止 446

五、时效中止与时效中断的区别 447

第五节 期间 447

一、期间的含义 447

二、期间的法律根据 448

三、期间的计算方法 448

第十七章 民法的适用 449

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449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49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450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450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451

一、优位法优于劣位法原则 452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452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52

四、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452

五、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原则 453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453

一、文义解释方法 454

二、体系解释方法 454

三、法意解释方法 455

四、扩张解释方法 455

五、限缩解释方法 455

六、当然解释方法 455

七、目的解释方法 456

八、合宪性解释方法 456

九、比较法解释方法 456

第四节 民法的漏洞补充与适用 457

一、依习惯补充 457

二、依判例补充 457

三、依法理补充 458

第五节 民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与价值缺失 458

一、对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法律规范)之检讨 458

二、对法律适用的小前提(事实)之检讨 460

三、对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性之检讨 462

四、法律是第二等好的理性选择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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