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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百科全书  2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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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百科全书 2 行政法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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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蔡震荣编
  • 出 版 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0
  • ISBN:9570250240
  • 页数:847 页
图书介绍:
《警察百科全书 2 行政法》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1

第一章 行政之意义&震荣 1

第一节 行政范围之界定 1

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 1

二、行政与政府 1

三、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及司法行为 2

四、监察活动及考试活动 2

第二节 行政概念之确定 2

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体系上的地位 3

一、行政法之多样性 3

二、行政法是公法 3

第四节 行政法是行政组织及行政作用之法 4

一行政组织的范围 4

二、行政作用的范围 4

第五节 行政法与私法间的关系 5

一、公法与私法区分之实益 5

二、公法与私法之区分理论 6

三、公法和私法区分之个案解决方式 7

四、行政法之引用民法规定 8

第六节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9

一、行政法内容的变迁 9

二、基本人权与行政法之关系 10

第七节 行政法的分类 10

一、一般行政法 10

二、特别行政法 11

三、行政程序法 11

四、国际行政法 11

第八节 我国行政法发展之趋势 11

一、未讲求依法行政之时期 11

二、依法行政之要求 12

三、法制化以因应大法官之解释 12

四、我国行政法发展之趋势 12

第二章 行政法的发展&震荣 13

第一节 警察国时期(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初) 13

在警察国时期的行政具有如下的特色 13

第二节 自由法治国时期(大约十九世纪中至二十世纪初) 14

第三节 社会法治国时期 15

第四节 科技整合时期 16

第三章 行政法法源的探讨&蔡震荣 18

一、宪法 18

二、法律 18

三、法规命令(Rechtsverordnung) 18

四、自治规章 20

五、习惯法及行政惯例 22

六、司法判例与大法官之解释 22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22

第四章 行政法之原理原则&吴信华 24

一、不当联结之禁止 24

二、平等原则 24

三、比例原则 24

四、法治国家原则 25

五、法安定性原则与法明确性原则 25

六、依法行政原则 25

七、法律优位原则 25

八、法律保留原则 26

九、信赖保护原则 26

十、授权明确性之要求 27

十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27

第五章 行政法关系与行政法适用原则之探讨&蔡震荣 27

第一节前言 27

一、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要求 27

二、司法权之提昇 27

第二节法律保留原则 27

一、法律保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27

二、法律保留概念之内涵 28

三、法律保留与行政规则 34

第三节实体从旧程序从新问题之探讨 34

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之内涵 34

二、与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八条从新从优原则之比较 34

三、大法官释字第二八七号解释 35

四、税捐稽徵法从新从优原则之采行 36

第四节 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36

一、概念的变迁 36

二、行政法上法解释及法适用之问题 36

三、行政裁量的意义 38

四、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 39

五、不确定法律概念 41

六、我国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判断馀地之探讨 45

第五节 主观公权与行政法关系 47

一、主观公权 47

二、行政法关系 48

第二编 行政组织 51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蔡震荣 51

第一节 前言 51

第二节 行政组织权 51

一、定义 51

二、行政组织权与法律保留 52

第三节 管辖权 52

一、管辖权之种类 52

二、管辖权之变更 53

三、管辖权之争议 54

第四节 任务由不同机关参与之型态 54

一、职务协助 54

二、多阶段之行政处分 56

第五节 行政主体 56

一、德国行政主体之范围 56

二、我国行政主体说 57

三、受委托者(Die Beliehenen) 57

第六节 权利主体 58

一、民法上之权利主体 58

二、行政法上之权利主体 58

第七节 公法人 58

一、德国行政法上公法人概念 58

二、我国公法人概念的探讨 67

第二章 地方制度法之基本概念&刘嘉发 75

第一节绪论 75

第一项 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沿革 75

第二项 地方制度法之主要内容 75

第三项 地方制度法之重要性 77

一、地方制度法是宪法之直接法 77

二、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之基本法(母法) 77

三、地方制度法是地方制度之特别法 77

四、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警政(卫)实施、地方警察行政的重要法源之一 78

第四项 地方制度法总则性之规定 78

一、用词定义 78

二、地方组织体系 78

三、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之设置标准 79

四、各级行政区域之机关 79

五、各级行政区域之名称及其变更 79

六、行政区域之调整 80

第二节 地方自治之基本理论 80

第一项 地方自治之意义 80

一、地方之意义 80

二、自治之意义 80

三、地方自治之真义 81

第二项 地方自治之学说 83

一、固有权说 83

二、委托说 83

三、制度保障说 83

四、人民主权说 84

第三项 地方自治之功能 84

一、促进地方行政民主化,确保住民的主体性 84

二、推动因地制宜的行政,强化住民的向心力 85

三、维护地域社会文化,充实住民生活内涵 85

四、培育住民民主素养,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础 85

五、建立垂直的权力分立,防止国家滥权 85

第三节 省政府与省谘议会 86

第一项 省之法律定位 86

一、问题之所在 86

二、精省后省政府之法律定位——公法人或派出机关? 86

第二项 省政府 89

一、省政府之编制 89

二、省政府之功能职掌 89

三、省政府之预算 89

第三项 省谘议会 89

一、省谘议会之编制 89

二、省谘议会之职掌 89

三、省谘议会之预算 90

第四节 地方居民之权利与义务 90

一、地方居民之定义及要件 90

二、地方居民之权利 90

三、地方居民之义务 90

第五节 地方自治团体 90

第一项 地方自治团体之意义 90

第二项 地方自治团体之权能 91

一、自治立法权 91

二、自治组织权 91

三、自治行政权 92

四、自治财政权 92

第三项 地方自治团体之事务 92

第一款 概说 92

一、薄庆玖氏 92

二、董翔飞氏 92

三、日本 92

第二款 自治事项 93

第一目 直辖市自治事项 93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 93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 93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 93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 93

五、关于劳工行政事项如下 94

六、关于都市计画及营建事项如下 94

七、关于经济服务事项如下 94

八、关于水利事项如下 94

九、关于卫生及环境保护事项如下 94

十、关于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 94

十一、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 94

十二、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 94

十三、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 94

第二目县(市)自治事项 94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 94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 94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 94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 95

五、关于劳工行政事项如下 95

六、关于都市计画及营建事项如下 95

七、关于经济服务事项如下 95

八、关于水利事项如下 95

九、关于卫生及环境保镇护事项如下 95

十、关于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 95

十一、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 95

十二、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 95

十三、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 95

第三目乡(镇、市)自治事项 95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 95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 95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 95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 96

五、关于环境卫生事项如下 96

六、关于营建、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 96

七、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 96

八、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 96

九、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 96

第三款 委办事项 96

一、委托事项 97

二、委任事项 97

第四款 其他规定 97

一、跨区域事务之办理 98

二、涉及权限事项之办理 98

三、地方自治团体合办事业之规范 98

第六节 自治法规 98

第一项 自治法规之意义 98

第二项 自治法规之种类 98

一、地方制度法规定之种类 98

二、以行政组织层级区分 99

三、以行政法之体系区分 99

第三项 自治法规之效力 99

一、一般性之效力 99

二、法层级之效力 100

第四项 自治法规发布程序与生效条件 100

一、自治条例 100

二、自治法规、委办规则 100

第七节 自治组织 101

第一项 地方立法机关 101

第一款 地方民意代表之基本规定 101

一、地方民意代表之产生与任期 101

二、地方民意代表之人数 101

三、地方民意代表之就职规定 101

四、兼任职务之限制 102

五、地方民意代表之特权与例外 102

第二款 地方立法机关之职权 103

一、直辖市议会之职权 103

二、县(市)议会之职权 103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之职权 103

第三款 地方立法机关首长之选举与罢免 104

一、议长、主席之选举及职掌 104

二、议长、主席之选举与宣誓就职 104

三、议长、主席之罢免 104

第四款 地方立法机关之会议 104

一、开会日数 105

二、临时会 105

第五款 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互动 105

一、听取地方行政机关施政报告与质询之权 105

二、应执行议决及执行不当之处理 105

三、覆议案之处理 105

四、总预算案 106

五、总预算案之审议 106

六、决算案 107

第六款 决议事项无效之情形及处理 107

第二项 地方行政机关 107

第一款 地方行政首长 107

一、直辖市政府 107

二、县(市)政府 108

三、乡(镇、市)公所 108

四、区长及村(里长) 108

五、地方行政首长之薪给 108

第二款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之拟订 108

第八节 自治财政 109

第一项 概说 109

第二项 地方自治财政之收入 109

一、直辖市之收入 109

二、县(市)收入 109

三、乡(镇、市)收入 109

第三项 其他重要规定 109

一、自治财政之收入与支出及分配 110

二、地方预算收支差短之处理 110

三、对地方政府财力之补助或酌减 110

四、中央与地方费用之区分 110

五、预算筹编原则 110

六、规划替代财源 110

七、公共造产与公库之设置 110

第九节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 110

第一项 自治监督 110

一、自治事项违法之处理 110

二、代行处理权 111

第二项 权限争议之解决 111

第三项停职与解职 111

第一款 地方民选首长之停职与复职 111

一、地方民选首长停职之要件 111

二、地方民选首长复职之要件 112

三、停止地方民选首长职务之权责机关 112

第二款 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之解职 112

一、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解除职权、职务之要件 112

二、应撤销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解职处分之要件 112

三、解除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职权或职务之权责机关 113

第四项 补选与代理 113

一、地方民意代表之补选 113

二、地方首长之派员代理及补选三、改选或补选 113

第三章 公物法(吴信华) 115

第一节 公物的意义 115

第二节 重要名词解释 115

一、公用物(行政财产) 115

二、公共用物(公共用财产) 115

三、财政财产(收入财产) 116

四、营造物 116

五、(公有)公共设施 116

六、公营事业(公企业) 117

七、公物的使用关系 117

八、公物管理(权) 118

九、公物警察(权) 118

第三编 公务员法&邱华君 119

第一章 公务人员之考选 119

第一节 考选行政的意义 119

一、意义 119

二、学说 119

第二节 考试功用与方法 120

一、考选方法 120

二、考试的功用 120

三、现行考试方法 121

第三节 考试机关与职掌 122

一、考试院组织 122

二、考选部组织 123

第四节 现行考选法规体系 125

一、一般性法规 125

二、公务人员考试法规 125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 126

第五节 现行国家考试体系 127

一、公务人员考试 127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127

三、公职候选人检覈 128

四、检定考试 128

五、训练 128

第二章 典试与监试 130

第一节 典试制度 130

一、典试委员会 130

二、典试委员会职权 130

第二节 监试制度 131

一、监试法沿革 131

二、监试事项 131

三、监试制度评述 132

第三章 公务人员高普考试 134

第一节 高于高考考试 134

一、甲等考试之应考资格 134

二、社会反映争议 134

三、与高等一级之比较 134

第二节 高普考试 134

一、高于高考考试 135

二、现行公务人员考试法之剖析 135

第三节 著作发明审查 140

一、送审之著作,应合于下列各款之规定 141

二、送审之发明,应合于下列各款之规定 141

三、送审之著作或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应不予审查 141

四、著作或发行审查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141

第四节 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 142

第五节 公务人员口试规则 142

一、个别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 143

二、集体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 143

第四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144

第一节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 144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 144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 144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覈 144

第二节 专技考试特性 145

一、考试类科设置稳定 145

二、应考资格规定严谨 145

三、及格标准限制严格 145

四、及格人数比率维持常态 145

第五章 公务人员升管等升资考试 146

第一节 升官等升资考试 146

第二节 现行公务人员升等考试种类及应考资格 147

一、中央暨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147

二、公立学校职员升等考试 147

三、行政院所属金融保险事业机构雇员升等考试 147

四、台湾地区省(市)营事业机构人员升等考试 148

五、关务人员升等考试 148

六、交通事业人员升资考试 148

第六章 检定考试 149

第一节 高等暨普通检定考试 149

第二节 中医师检定考试 149

第七章 特种考试 151

第一节 中央机关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151

一、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 151

二、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 152

三、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 152

四、特种考试政风人员考试 153

五、特种考试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情报人员考试 153

六、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 153

七、特种考试法务部调查局调查人员考试 153

八、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 154

九、特种考试原住民行政暨技术人员考试 156

十、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技术人员考试 156

十一、特种考试关务、税务、金融、保险人员考试 157

第二节 地方机关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157

第三节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 157

第八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 158

一、从事航运事业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 158

二、特种试中医师考试 158

三、营养师考试 159

四、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师及职能治疗生 159

五、特种考试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考试 160

六、特种考试保险从业人员、专责报关人员考试 160

第九章 检覈 162

第一节 公职候选人之检覈 162

一、检覈业务之区分 162

二、现行公职候选人检覈制度 162

第二节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 164

一、法源 164

二、要件 164

第三节 医事人员、中医师、营业师、兽医人员、渔船船员、河海航行人员、静静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覈 165

一、医事人员检覈 165

二、中医师检覈 166

三、营养师检覈 167

四、兽医人员检覈 168

五、渔船船员检覈 168

六、河海航行人员检覈 168

七、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覈 169

第四节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检覈 169

一、律师、会计师检覈 169

二、建筑师、各科技师检覈 169

第十章 其他考试 172

第十一章 各种考试笔试及格人员训练 173

一、公务人员考试训练 173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 173

第十二章 现行铨叙机关组织与职掌 174

第一节 铨叙机关组织 174

第二节 铨叙机关职掌 174

第十三章 官职并立之人事制度 176

第一节 官职并立沿革 176

第二节 官职并立内涵 177

第十四章 公务人员之任用陞迁 179

第一节 任用意义学说沿革 179

一、任用之意义 179

二、任用学说 179

三、公务人员任用沿革 180

第二节 任用原则情形 180

一、任用(Appointment)原则 180

二、任内情形 181

第三节 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 181

一、公务人员任用法之适用范围 181

二、公务人员之职务等级 181

三、公务人员任用之注意事项 182

四、公务人员任用法中之专用术语 182

第四节 任用的方式与要件 182

一、任用方式 182

二、任用的要件 183

第五节 任用之限制 185

一、跨列职等人员任用资格之规定 185

二、任用资格之例外 186

三、公务人员任用之限制 187

第六节 任用程序 189

一、任用的程序 189

二、分发任用 190

第七节 公务人员之陞迁 190

一、陞迁之意义 191

二、陞迁的条件 191

第十五章 公务人员之考绩奖惩 193

第一节 考绩意义、目的与方法 193

一、考绩的意义 193

二、考绩的目的(作用) 193

三、考绩方法 193

第二节 考绩种类与项目 194

一、考绩种类 194

二、考绩项目 194

第三节 公务人员考绩等次奖惩与程序 196

一、考绩等次与奖惩 196

二、考绩程序 198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奖惩 198

一、奖惩效用与学说 198

二、奖惩方式与因素 199

第十六章 公务人员之俸给福利 203

第一节 俸给意义与目的 203

一、俸给的意义 203

二、俸给的目的 203

第二节 俸给的原则 203

一、责酬相当原则 203

二、同工同酬原则 204

三、比较原则 204

第三节 俸给体系种类与俸给结构 205

一、俸给体系 205

二、俸给的种类 206

三、俸表结构 206

四、调任人员之俸给 208

五、俸级之降叙 208

六、违法支俸之禁止 209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福利 209

一、意义不同 209

二、范围不同 209

三、标准不同 209

四、法令不同 209

第十七章 公务人员之退抚保险 211

第一节 退休目的与学说 211

一、退休制度目的(功用) 211

二、学说 211

三、退休的意义 212

第二节 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 213

一、规定退休的种类及条件 213

二、订定退休金种类及其计算依据与标准 213

三、规定退休金之丧失、停止与恢复的条件 213

四、退休金权利的保障与消灭时效 213

五、公务人员退休 213

第三节 公务人员之抚恤 215

一、内涵 215

二、抚恤要件 216

三、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之时效及保障 216

四、因公殉职之规定 216

五、申请抚恤案件之程序 216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保险 217

一、公务人员保险 217

二、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 217

三、退休公务人员暨其配偶疾病保险 217

第十八章 公务人员之服务权利义务责任请假 219

第一节 公务人员权利与义务 219

一、公务人员之权利 219

二、公务人员之义务 220

三、公务人员之责任 222

第二节 公务人员关系之变更及消灭 224

一、公务人员关系之变更 224

二、公务人员关系之消灭 225

第三节 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 226

一、目的 226

二、对象 226

三、受理申报机关 226

四、应申报财产 227

五、查阅 227

六、信托 227

七、处罚 227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请假 228

一、事假 228

二、病假 228

三、婚假 228

四、娩假 228

五、丧假 228

六、公假 229

七、休假 229

八、路程假 229

九、处罚规定 229

第十九章 公务人员之保障训练进修 231

第一节 公务人员之保障 231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保障之对象 231

二、公务人员权益之保障事项 231

三、救济程序 232

四、提起再复审、提出再申诉之程序及期限 232

五、提起再复审、提出再申诉应备之书件 232

六、其他注意事项 233

第二节 公务人员之训练进修 233

一、沿革 233

二、我国现行有关公务人员训练进修之法规 234

第四编公务人员保障法专论 241

第一章 政府再造与公务人员保障一以精省为例&汪宗仁 241

第一节 引言 241

第二节 政治层面政府再造之目的与方法 243

一、政府再造的内涵与目的 243

二、政府再造的方法政府再造纲领 243

三、政府再造与政治制度变动 244

第三节公务人员权益保障规范 246

一、公务人员人性尊严与基本权之尊重 246

二、公务人员权益保障之层级体系 248

三、法制未迨前之行政计画承诺 251

第四节目的与手段之衡量 253

一、目的正当 253

二、手段衡量 254

第五节结语 255

第二章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法律性质与功能定位&陈斐玲 258

第一节前言 258

一、特别权利关系理论-Ule学说 258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受Ule学说影响 259

第二节公务人员保障法制 259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立法缘起与经过 260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立法体例 260

三、公务人员保障法实体保障之规定 261

四、公务人员保障法程序保障规定 262

五、公务人员保障法与公务人员基准法之关系 264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案件审理程序之法律性质 264

一、权立分立原则理论与实际 264

二、保障案件审理作用之性质 266

三、保障案件审理程序之性质 277

第四节保障案件审理程序之功能取向 280

一、确保行政适法(法规维持) 280

二、救济人民权利(权利保障) 281

第五节结论 282

第三章公务人员保障案件管辖机关之探讨(刘嘉发) 283

第一节前言 283

一、问题之所在 283

二、保障案件之意义 284

三、管辖机关之概念 284

第二节 申诉案件之管辖机关 285

一、申诉管辖机关——服务机关 285

二、再申诉管辖机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290

第三节 复审案件之管辖机关 293

一、复审管辖机关——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293

二、再复审管辖机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298

第四节 司法管辖机关 302

一、行政法院 302

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302

三、小结 303

第五节 结论 304

第四章 论公务人员保障法适用(准用)人员之范围&许义宝 305

第一节 前言 305

第二节 公务员之概念与范围 306

一、公务员之概念 306

二、公务人员之范围 307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之目的与适用(准用)人员 309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之目的 309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之适用人员 310

第四节个别、类似公务人员之检视 312

一、公营事业机构人员 312

二、公立学校教师 313

三、技工、工友 314

四、实习期间之公务员 315

五、聘雇人员 315

六、驻卫警察 315

七、军人 316

八、其他 316

第五节适用、准用对象规定之检视 317

一、本法适用对象之原则 317

二、行政诉讼之救济 318

三、本法适用对象之修正 318

第六节结论 319

第五章 公务人员保障法申诉与复审标的之界限&陈国胜 320

第一节 前言 320

第二节 我国公务人员特别权力关系之发展过程 320

一、传统公务人员的特别权力关系时期(民国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止) 320

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突破公务人员特别权力关系时期(民国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止) 320

三、保障法生效之时期(民国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以后) 322

四、小结 322

第三节保障法上的「行政处分」与「内部管理」 323

一、实务引介 323

二、实务作为之评释 324

第四节保障法上申诉与复审标的之界限 325

一、德国与日本相关制度之引介 325

二、我国保障法划分申诉与复审界限之问题 326

三、小结 327

第五节结论 328

第六章公务员保障案件查证制度之研究&洪文玲 330

第一节问题提出 330

第二节查证制度之由来 330

第三节查证权之法律依据 333

一、宪法依据 333

二、法律依据 333

三、行政命令 333

第四节查证权之性质 334

一、本质上为调查权 334

二、考试调查权说 335

三、行政调查或准司法调查说 336

四、查证权与其他调查权相异之处 336

第五节查证权之内容 337

一、查证之主体 337

二、查证之客体 338

三、查证之范围 338

四、查证之方法 340

五、查证之程序 341

六、查证之实效性担保 342

第六节结论 342

第七章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探讨&蔡震荣 343

第一节 前言 343

第二节 主观公权与反射利益间之确定 344

一、定义 344

二、条文之分析与立法旨意之探讨 345

第三节 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立法之根据 346

一、各国立法之根据 346

二、我国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之立法依据 349

第四节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关联性及涵意解析 350

一、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属保障法「工作条件」之范围 350

二、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有关「执行职务」内含之界定 351

三、保障法第十条之意涵 352

四、保障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之比较 352

第五节 第十条「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的意义 352

一、保障法有关「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的立法理由 352

二、积极性防护措施之提供 352

三、消极性防护措施之提供 354

第六节安全与卫生危害的内涵 354

一、劳工安全卫生法之规定 355

二、危害公务人员生命与健康的分类 355

第七节保障法第十一条保障的界限 356

第八节权利救济问题之探讨 356

第九节我国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依据 359

一、现行法上之规定 359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作为国家赔偿请求权之基础 359

第十节结论与建议 360

一、结论 360

二、建议 361

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办法草案 361

第八章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探讨&陈信良 367

第一节 前言 367

第二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构成要件 367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态样与缺失探讨 368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态样 368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缺失探讨 370

第四节公务人员服从义务之学说 371

第五节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性质 372

第六节结论与建议 373

一、结论 373

二、建议 373

第九章公务人员因公涉讼之探讨&吴家庆 375

第一节 前言 375

第二节 因公涉讼辅助之概念及其法理基础 375

一、因公涉讼辅助之概念 375

二、涉讼辅助之法理基础 376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三条立法之根据 377

一、各国立法之根据 377

二、我国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三条之立法依据 378

第四节 我国现行因公涉讼辅助之法律依据 379

一、公教员工安全维护办法 379

二、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 379

第五节因公涉讼辅助之构成要件 380

一、受辅助之对象 380

二、须为依法令执行职务之行为 383

三、须行为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384

四、须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 385

五、执行职务之行为与涉讼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 386

六、须是保障法公布施行后尚未判决确定之案件 386

第六节 涉讼辅助之行使 387

一、机关之辅助方式 387

二、辅助义务机关 388

三、多人涉及同一诉讼案件之辅助 388

四、经费之核拨与计算标准 388

第七节求偿权的行使 389

第八节服务机关给予涉讼补助应如何执行? 389

一、先行垫付之律师费用,是否为其他所得? 389

二、服务机关给予涉讼补助应如何执行? 389

第九节对处分不服之救济 390

第十节结论 390

第十章我国公务人员保障案件争议浅析&蔡煌林、王宽弘 392

第一节前言 392

第二节争议案件与浅析 392

一、案例内容 392

二、本案讨论之争议问题 393

三、本案关系时间 393

四、争议问题分析 393

五、本章之意见 395

第三节结论 402

第五编 行政作用 403

第一章 行政命令&李震山 403

第一节 授权命令(法规命令) 403

第二节 职权命令 404

第三节 行政规则 404

一、概念 404

二、行政规则之外部效力 405

第四节 个别指令 406

第二章 行政处分&蔡震荣 407

第一节 行政处分的意义 407

一、行政罚 408

二、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408

三、下命权 408

四、许可、核准等之形成权 408

第二节 行政处分之功能 408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要件 408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 408

二、基于职权 409

三、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409

四、规范具体个案 409

五、产生外在法效果之行为 410

第四节 一般处分 410

一、事物有关的一般处分 411

二、使用关系的一般处分 411

第五节 个别行政处分、一般处分及行政命令以及与其他行为之差异 411

第六节 行政处分之种类 412

一、以处分内容为区分 412

二、以对关系人法效力作区分 412

第七节 合法与违法行政处分之探讨 413

一、合法行政处分之要件 413

第八节 法效性;违法法效果之概观 415

一、行政处分之法效性 415

二、个别之错误结果 415

第九节 行政处分之撤销 415

一、撤销与终止效力 415

二、个别之法救济手段 416

第十节 无效之行政处分 416

一、无效行政处分之一般规定 416

二、个别之规定 416

三、无效之结果 417

第十一节 瑕疵行政处分之补正 417

一、否定程序可补正之说法 417

二、承认程序可以补正 417

三、非重大瑕疵之程序违反可以补正 417

第十二节 行政处分之转换 418

第十三节 部份违法之行政处分及其效果 418

第十四节 行政处分法律上的特质 419

一、行政处分之特质 419

二、撤销与废止 419

三、授益行政处分的撤销 421

第三章 行政契约&李震山 425

第一节 和解契约 426

第二节 双务契约 426

第四章 其他公法行为&李震山 428

第一节 行政物理行为 428

第二节 统治行为 428

第三节 行政私法行为 429

第四节 行政管束行为 431

第五节 行政许可行为 431

一、许可行为系行政处分 432

二、许可行为系「暂时禁令」之解除 433

三、许可行为系预行控制之手段 433

第五章 行政指导&洪文玲、林素凤 434

第一节行政指导之源起 434

第二节行政指导的意义 434

第三节行政指导之性质 435

第四节行政指导之特性 435

第五节行政指导之实效性 435

第六节行政指导之分类 435

一、规范性行政指导 436

二、调整性行政指导 436

三、助成性行政指导 436

第七节行政指导之法律依据 437

一、日本 437

二、我国 437

第八节行政指导之救济 437

第九节相关概念要纲行政 438

第六章 行政调查&洪文玲 439

第一节 行政调查的重要性 439

第二节 行政调查的意义 439

一、最广义之行政调查 440

二、广义之行政调查 441

三、狭义之行政调查 441

四、最狭义之行政调查 441

五、行政检查 441

第三节 行政调查之定位 442

一、英国 442

二、美国 444

三、日本 444

四、我国 445

第四节 行政调查之方法 446

一、要求作成报告备查 446

二、要求提出报告、资料 446

三、询问(质问) 447

四、进入场所检查 447

五、抽样检查 447

六、封存或暂予保管 447

七、留置 447

八、影印、照相、录影、测量 447

第五节 行政调查之目的 448

一、个别调查 448

二、一般调查 448

第六节 行政调查之效力 448

一、任意调查 448

二、强制调查 449

第七节 人民权利与调查权力之均衡 449

一、基本人权之界限 449

二、调查权力之界限 453

第七章 行政制裁&李震山 459

第一节 行政罚 459

第二节 行政刑罚 460

第三节 行政自由罚 460

第四节 行政秩序罚之主体与客体 461

第五节 行政秩序罚之责任条件 461

第六编 行政执行专论 463

第一章 行政执行绪论&李震山 463

第一节 代履行 464

第二节 怠金 464

第三节 直接强制 464

第四节 直接执行 465

第五节 即时强制 465

第六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466

一、须人民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466

二、须公法上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 467

三、须经主管机关移送至执行机关 467

四、其他情形 468

第二章 行政执行署(处)组织暨权限之探讨&高誓男 469

第一节 前言 469

第二节问题之历史探讨 470

第三节 各国立法例比较 473

一、行政型——德国行政强制徵收制度 473

二、司法型——美国行政强制徵收制度 475

三、行政、司法双轨型——奥地利、日本行政强制徵收制度 475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制 478

一、行政执行署 479

二、行政执行处 480

第五节 本法之商榷——代结论 485

一、专设行政上强制徵收之执行机关的妥适性仍值斟酌 485

二、周延规范强制徵收之开始程序 485

三、强化强制徵收之执行措施 485

四、补充强制徵收之处罚手段 486

五、修正强制徵收之准用规定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统计表 486

第三章行政执行法适用范围之探讨&刘嘉发 488

第一节 前言 488

一、行政执行之概念 488

二、行政执行法之立法沿革 488

三、问题之所在 489

四、研究范围 490

第二节 行政执行法之法律性质 490

一、普通法或特别法 491

二、基本法或补充法 494

三、实体法或程序法 494

四、小结 495

第三节 行政执行法适用与准用之法律关系 495

一、适用与准用之概念 495

二、适用与准用之范围(含机关) 497

三、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适用关系 498

四、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律之准用关系 499

第四节 结论 501

第四章 行政执行协助之研究行政执行法第六条规定之评释&许文义 503

第一节 前言 503

第二节 职务协助与执行协助之概念、特徵及其(类似之)类型 504

一、职务协助与执行协助之概念 504

二、职务协助之特徵 506

三、职务协助之类型及其类似之类型 509

第三节 我国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令体系规范职务协助之关系 510

一、行政执行法之法律性质一基本法 510

二、行政执行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协助规定之关系 510

三、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律职务协助规定之关系 511

第四节 行政执行法第六条规定之分析与检讨 511

一、请求机关--执行机关 511

二、协助机关--其他机关 512

三、执行主体 512

四、请求协助执行之事由 513

五、请求协助之时机与程序 515

第五节结语 518

第五章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不履行之执行&李震山 519

第一节 概说 519

第二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要件 520

一、须人民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520

二、须公法上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 521

三、须经主管机关移送至执行机关 521

四、其他情形 522

第三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方法与程序 522

一、调查 522

二、查封、拍卖、变卖、强制管理、参与分配 524

三、提供担保、限制住居 526

四、拘提、管收 526

五、费用 527

六、执行之协助 527

第四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救济 528

一、声明异议之事由 528

二、声明异议之性质 529

三、声明异议之停止效力 531

四、其他救济 532

第五节小结 533

第六章 怠金制度之探讨&洪文玲 534

第一节 怠金之概念 534

一、意义 534

二、理论依据 535

第二节 怠金制度之沿革与比较法之观察 537

一、德国行政执行法制 537

二、日本法制 537

三、我国行政执行法制 538

第三节怠金实施之问题检讨 539

一、怠金实施之根据 539

二、适用对象 540

三、先行程序 540

四、怠金之数额 541

五、与秩序罚或刑罚并科 541

六、怠金之缴纳 542

七、怠金之转换与消灭 542

第四节不服怠金执行之救济 543

第五节结语 543

一、怠金数额下限规定宜取消或放宽 544

二、废除连续处罚规定回归行政执行法 544

三、增订代偿强制拘留制度 544

第七章 另论怠金之性质&维哲 545

第一节 怠金与代履行、直接强制之区别 545

一、怠金与代履行之区别 545

二、怠金与直接强制之区别 547

第二节怠金与行政秩序罚罚锾之区别 547

一、行政不法行为态样之种类 547

二、怠金与秩序罚罚锾适用之不法行为态样 549

三、怠金性质之分析 550

第三节怠金之再定位(代结论) 551

一、怠金在现行法制上适用与解释困难 551

二、怠金之本质迥异于代履行与直接强制 552

三、怠金与秩序罚罚锾在本质上难以区别 552

第八章代履行之研究&蔡震荣 553

第一节前言 553

第二节行政执行之意义 553

一、行政强制执行采行之原则与例外 553

二、即时强制与代履行之关系 554

第三节代履行制度 555

一、代履行之意义 555

二、代履行之发动 555

三、代履行制度之内容及法律关系 556

第四节 我国制定行政执行法代履行(代执行)制度之探讨 557

一、我国行政执行法修正前之代执行制度 557

二、行政执行法制定历史之探讨 557

第五节 我国行政执行法修正前各国及我国之发展 559

一、德国战后行政执行法之制定 559

二、日本行政强制执行之发展 560

三、我国行政执行法之缺失与修正 561

第六节 我国现行行政执行法有关代履行制度之探讨 562

一、现行条文与修正前之差异 563

二、现行条文之评析 563

三、我国现制代履行制度设计之探讨 563

第七节 代履行制度执行问题之探讨 564

一、违法代履行责任之探讨 564

二、代履行之执行与留置权 564

三、预估费用事先缴纳合法性之探讨 565

第八节 结论 565

第九章 论行政上之直接强制&简建章 566

第一节、前言 566

第二节、直接强制之意义 567

一、德日直接强制之史缘 567

二、我国法制上直接强制之概念 570

第三节、直接强制之法容许性的基础及其必要性 573

一、直接强制之一般制度之法容许性 574

二、个别法域就直接强制另为特别规定之可能性 575

第四节、直接强制之要件及实施程序 575

一、直接强制之要件 575

二、直接强制之实施程序 578

第五节、结语 579

第十章 即时强制的纵向探讨&林素凤 580

第一节前言 580

第二节即时强制制度之沿革 581

一、德国 581

二、日本 582

三、我国 583

第三节 即时强制概念与法律性质 584

第四节 新行政执行法有关规定之解析 586

一、即时强制之要件 586

二、即时强制之方法 587

第五节即时强制之救济 589

一、行政争讼 589

二、损失补偿与国家赔偿 590

第六节结语 591

【参考资料一】 593

【参考资料二】 594

第七编 行政程序法&汪宗仁 595

第一章总则 595

第一节 法例 595

壹、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595

一、行政程序法制之目的 595

二、正当程序之内容 595

三、行政程序应首重公正、公开与民主程序 595

四、司法机关应审查法律规定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595

贰、行政程序定义 596

一、定义 596

二、行政程序的范围 596

三、行政程序法涵蓋的范围 596

参、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行为 597

一、各级民意机关 597

二、司法机关 597

三、监察机关 597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597

一、本法为普通法与原则法---本法所规定之程序是各类行政行为最低限度之法定程序 597

二、本法之除外规定应从严解释,不得为类推、扩张 598

三、因性质特殊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程序规定应检讨缩小范围或废止排除规定 598

四、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之行为 603

肆、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603

一、行政机关之定义 604

二、行政主体 604

伍、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理原则之明文化 607

一、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611

二、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 611

三、公平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611

四、比例原则过度禁止原则 614

五、诚实信用原则 615

六、信赖保护原则 615

七、禁止不当连结原则 617

第二节管辖 618

壹、任务、职权与管辖权 619

一、任务、职权与管辖权之设置系依据组织法 619

二、违反管辖权之效果 620

三、行政作用法规范赋予行政机关与人员执行公权力之依据 621

贰、管辖权受理原则 621

一、行政机关相互关系 621

二、行政监督 622

参、机关权限变更 623

一、权限代理 623

二、权限委任(Delegation) 624

三、权限委托(Mondat) 624

四、公权力之委托(Beleihung) 624

五、委办行政 624

肆、行政协助 625

一、多阶段处分之基本概念 626

二、多阶段处分于行政争讼产生之争议 626

三、司法实务之见解 626

四、修正后诉讼种类之发展 627

第三节 当事人 627

壹、当事人 627

一、当事人之公权利 627

二、人民与与行政机关接触之方式 628

贰、当事人能力 628

一、自然人 629

二、法人 630

三、特殊型态之行政程序之当事人行为能力 631

参、第三人之参加 633

一、第三人效力处分之定义 633

二、第三人效力处分概念之提出,其实益有二 634

三、第三人效力处分之撤销 634

肆、代理人 634

伍、多数有共同利益者选定或经指定当事人 636

陆、辅佐人 636

一、无当事人或代理人于程序中偕同到场,辅佐人不得有任何主张 637

二、行政机关非有正当理由,不应否准当事人或代理人偕同到场之辅佐人就本案进行之陈述 637

第四节 回避 637

一、维持程序之公平 637

二、排除偏见系正当程序基本原则 638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依职权进行为原则 638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638

壹、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638

一、职权调查之定义 638

二、职权调查之范围 640

三、职权调查证据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 641

贰、证据 642

一、当事人于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证据 643

二、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是错误之举证责任原则 643

三、行政机关依职权负担实质之举证责任 643

四、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以书面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 644

参、鉴定与勘验 644

肆、将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645

一、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 645

二、告知理由是重要的正当程序 645

三、理由告知可提昇行政行为之品质 645

第七节 资讯公开 646

壹、资讯公开起源与定义 647

一、起源 647

二、定义 648

贰、资讯公开之重要程序 648

一、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 648

二、政府提供之资讯应包括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之文书、图片、纪录、照片、录影(音)、微缩片、电脑处理资料等,可供听、读、阅览或藉助科技得以阅读或理解之文书或物品 648

参、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或拒绝 648

肆、人民申请公开资讯经行政机关所为之驳回,构成非行政处分之给付请求权,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9

伍、资讯公开法之目的 649

一、资讯公开应明定政府之资讯属人民所有,应公开(Open)供人民使用 649

二、资讯公开应明定政府有说明之责任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各项资讯内容与记载,并说明行为结果与责任 649

陆、资讯公开制度之基本功能 649

一、政府应主动公开资讯,可促使政府善尽说明之义务 649

二、私人与企业可广泛利用政府资讯,达成资讯流通快速与便捷之成效 649

三、透过人民或公共团之请求相关政府资讯之公开,易于发现行政上违法之行为与不当之行政活动,例如首长购车、公关费用、宴会开销,产生行政监督之功能 649

四、人民透过资讯之取得与资讯之研讨,能积极介入并参与行政政策之形成与行政执行之过程 649

五、申请政府资讯、文书公开与提供将促使政府对于行政机关文书管理制度管理正常与正确 649

柒、资讯公开应注意之相对权利冲突 649

一、个人资讯保护 649

二、营业资讯保密制度 649

三、国家安全与军事、外交保密规定 649

四、犯罪侦查与犯罪嫌疑人资讯保密与保护法制 649

五、经济、建设、投资等内部审议与研究计画资讯保密制度 649

六、行政上营业资讯、独占事业、公营事业相关营业资讯之保密 649

捌、资讯公开积极之效能 650

一、监督政府施政 650

二、满足人民知的权利 650

三、强化国家的竞争力 650

玖、阅览卷宗权 650

一、行政决定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文件 650

二、涉及国防、军事、外交及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650

三、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651

四、有侵害第三人权利之虞者 651

五、有严重妨碍有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职务正常进行之虞者 651

拾、禁止片面接触(Ex Parte Contact)原则 651

一、禁止公务人员为行政程序外之接触 651

二、定义 651

三、目的 651

四、违反效果 651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651

第十节 听证程序 653

壹、听证程序 655

一、通知程序 655

二、言词进行原则 655

三、公正裁决原则 655

四、听证记录 655

五、异议救济 655

六、各别行政行为之听证规定 656

贰、陈述意见 656

第十一节 送达 656

壹、合法送达是行政处分书生效要件 657

一、一般要件 657

二、适法(合法、实质、内容)要件 657

三、生效要件 657

四、特别要件 657

贰、违反行政处分之要件所产生之效果 657

一、一般(成立、形式)要件 657

二、合法(实质)要件 658

三、生效要件 658

参、送达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为之 658

肆、行政处分之送达影响诉讼权之不变期间之计算 658

伍、行政处分之送达时间点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时效之计算 659

陆、行政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未经合法送达,影响行政刑罚之适用 660

柒、行政机关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代收人范围有明文规定 660

一、第六十九条(向其法定代理人为之) 661

二、第七十条(外国法人或团体在中华民国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 661

三、第七十一条(行政程序之代理人) 661

四、第七十二条(送达处所) 661

五、第七十三条(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 661

六、第七十四条(寄存送达) 661

七、第七十五条(对于不特定人之送达,以公告、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661

八、第七十六条(制作送达证书) 661

九、第七十八条(公示送达) 662

十、其他条文 662

邮政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 663

第二章行政处分 665

壹、概说 665

贰、行政处分之新定义 665

一、通常意义之行政处分 665

二、一般处分 665

三、其他公权力措施 666

四、以自动机器作成之行政处分 666

参、行政处分之附款 668

一、行政处分附附款之限制 668

二、附款之种类 668

三、附款本身之限制 668

肆、作成行政处分之重要程序规定 669

一、作成行政处分之方式 669

二、行政处分作成之重要程序 669

【重要问题思考】 670

一、间接强制 670

二、直接强制 670

三、举行听证 671

伍、行政处分的生效 672

陆、违法行政处分之无效及得撤销、补正及转换 672

一、违法行政处分之概念及效力 672

二、行政处分之无效 672

三、行政处分之撤销 672

四、行政处分之补正 673

五、行政处分之转换 674

柒、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 674

一、废止的概念与补偿 674

二、废止之生效时点 674

捌、公法上之请求权时效 675

一、公法上之请求权时效制度 675

二、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之法理 675

第三章 行政契约 677

壹、公法上双方行为 677

贰、行政契约基本理论 678

一、概说 678

二、行政契约之意义及容许性 678

三、行政契约之主要种类 678

四、重要程序规定 680

五、行政契约之瑕疵 680

六、行政契约之履行规定 681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682

壹、法规命令 682

一、意义 682

二、授权明确性原则 682

三、适用范围 683

四、重要程序规定 683

五、法规命令之无效 684

贰、行政规则 684

一、意义 684

二、种类 684

三、行政规则之生效方式 684

四、行政规则之法源效力 684

参、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与其他实质法规范 684

一、法规命令具有直接法规范效力 684

二、行政规则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 685

三、其他法规范法院之判例与司法机关之决议 685

第五章 行政计画 686

一、行政计画概说 686

二、本法行政计画意义 687

三、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的确定计画裁决 687

第六章 行政指导 689

一、意义 689

二、限制 689

三、方式 689

第七章 陈情 690

壹、定义 690

贰、受理方式 690

参、不予处理陈情之情形 691

第八章 附则---程序瑕疵之争议处理原则 691

第八编 行政救济 693

第一章 诉愿法(洪文玲) 693

第一节 诉愿之概念 693

一、何谓「诉愿」? 693

二、诉愿制度之功能 693

三、诉愿与行政诉讼之关系 694

第二节 诉愿制度之发展沿革 695

一、日本诉愿制度之沿革 695

二、我国诉愿制度之沿革 696

第三节 诉愿提起之要件 697

一、诉愿之对象 697

二、诉愿之主体 699

三、诉愿期间 702

第四节 诉愿管辖机关 703

一、诉愿管辖之原则 703

二、共同处分之管辖 704

三、委托事件之管辖 704

四、委任事件之管辖 705

五、委办事件之管辖 705

六、管辖权争议之案件 706

第五节 诉愿审议组织 706

一、诉愿审议委员会之组成 706

二、诉愿审议委员会之议决 706

三、职员之回避 707

第六节 诉愿程序 707

一、诉愿书之格式 707

二、诉愿提起之程序 707

三、诉愿之停止执行效力 707

四、诉愿事件之审议 708

五、证据之调查 708

六、阅览卷宗请求权 709

第七节 诉愿决定 709

一、诉愿决定之种类 709

二、诉愿决定之效力 710

第八节 再审程序 711

参考书目 712

第二章 行政诉讼(吴信华) 713

一、一般给付之诉 713

二、一般确认之诉 713

三、行政机关拒为处分之诉 713

四、行政机关怠为处分之诉 714

五、形成之诉 714

六、决定诉讼 714

七、第三人诉讼(或:邻人诉讼Nachbarklage) 715

八、停止执行(Aufschiebende Wirkung) 715

九、假扣押(Arrest) 715

十、情况判决 715

十一、假处分 716

十二、给付之诉 716

十三、诉讼能力 717

十四、诉讼参加 717

十五、预防性不作为之诉 717

十六、预防性确认之诉 718

十七、预防性权利保护 718

十八、当事人能力 718

十九、义务之诉 718

二十、撤销之诉 719

二十一、维护公益诉讼 719

二十二、确认之诉 719

二十三、团体诉讼 719

二十四、暂时性权利保护 720

二十五、选举罢免诉讼 720

二十六、续行确认之诉 720

第三章 国家赔偿(罗明通) 722

第一节 国家责任的体系与演进过程 722

一、国家机关的行为态样 722

二、国家责任的体系 726

三、国家责任的演进过程 728

第二节 国家赔偿之概念与法理基础 730

一、国家赔偿之概念及特质 730

二、国家赔偿之法理基础 732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之构成要件 733

一、因公务员之违法有责行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733

一、逾越权限之行为 734

二、滥用权力 734

三、僭称职务之行为 734

四、职务予以机会之行为 734

五、外形标准说 735

六、公法不能避难入私法 735

七、公权力 735

八、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735

九、行政补助行为 736

十、行政私法行为 736

十一、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区别之基准 737

十二、公权力行为与私经济行为之区别基准 737

十三、不作为态样的分类 738

十四、不作为之违法 739

十五、怠于执行职务 739

十六、规制权限不行使 742

十七、健康权理论(又称生活权论) 743

十八、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743

十九、公法上的请求权与反射利益(Rechtsreflex又称利益的反射) 743

二十、裁量收缩论 745

二十一、故意与过失二十二、因公共公有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747

第四节 国家赔偿有关请求权之行使 748

一、国家赔偿之主客体与范围 748

二、国家赔偿请求的程序 749

三、请求国家赔偿之注意事项 750

四、国家赔偿中有关的竞合关系 751

第四章 行政损失补偿&陈国胜 752

第一节 行政损失补偿之法理及基本体系 752

一、损失补偿之法理 752

二、损失补偿之体系 753

三、我国损失补偿现行制度之现况 753

第二节 公益徵收与损失补偿 755

一、公益徵收之目的 755

二、徵收之基本原则 756

三、徵收补偿标准 756

第三节 警察作为与损失补偿 756

一、警察权之内涵及其特质 757

二、警察权行使成立损失补偿之探讨 758

第四节 结论 761

附录一 行政程序法 762

附录二 诉愿法 767

附录三 行政诉讼法 777

附录四 行政程序法 804

附录五 地方制度法 823

附录六 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 841

附录七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辅助办法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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