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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论  1
著作权法论  1

著作权法论 1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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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明通著
  • 出 版 社:台英商务法律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9572916339
  • 页数:673 页
图书介绍:
《著作权法论 1》目录

第一章 绪 论——智慧财产权与著作权之关系 1

第一节 智慧财产权之概念 1

第二节 智慧财产权之类型及相关法律规范 3

第三节 著作权与其他智慧财产权之比较 5

一、立法之目的 5

二、保护之标的或对象 5

三、保护要件 6

四、取得方式及程序 7

五、权利保护期间 7

六、侵权判定之基准 7

第四节 著作权及其他智慧财产权之管理 8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论 11

第一节 著作权法之意义及规范之对象 11

第二节 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 12

第三节 著作权法之解释与宪法对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四五号之意涵 14

第四节 著作权法之基本原则 23

第一款原创性原则 23

第二款「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创作保护主义) 24

第三款思想与表达区分原则 25

第四款思想与表达合并原则 26

第五款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分离原则 27

第六款权利耗尽原则(第一次销售原则) 28

第五节 著作权法之国际保护 30

第一款有关著作权法之国际公约或协定 30

(1)伯恩公约 31

(2)世界著作权公约(又称万国著作权公约) 33

(3)罗马公约 34

(4)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 37

(5)世界智慧财产组织著作权条约及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 38

第二款著作权之国际保护原则 40

(1)互惠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41

(2)国民待遇原则(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42

(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Standard of Protection) 43

(4)最惠国待遇原则(The Principle of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43

(5)首次发行原则(The Principle of First Publication) 44

(6)回溯保护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storing Protection) 46

第三章 著作权法之变迁及修正内容 49

第一节 我国著作权法制之形成 49

第一款一九一0年大清著作权律 49

第二款民国四年北洋政府之著作权法 50

第三款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颁布之著作权法 50

第二节 我国早期之著作权法制 51

第一款民国三十三年第一次修正著作权法 51

第二款民国三十八年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 52

第三款民国五十三年第三次修正著作权法 52

第四款民国七十四年第四次修正之著作权法 53

(1)增列著作权立法意旨 53

(2)明定著作权法之主管机关及规定其职责 54

(3)扩充著作范围及著作权内涵 54

(4)著作权注册任意制 54

(5)增列未经认许成立外国法人刑事诉讼能力之规定 54

(6)适度延长著作权之期间 55

(7)增列规定音乐著作之强制使用 55

(8)详订合理使用范围,增列争议调解规定 55

(9)规定侵害著作权民事赔偿之最低限额 56

(10)适度提高侵害著作权之法定刑度 56

第三节 美国压力塑造之著作权法制 56

第一款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著作权法,增订第五十条之一及修订公开上映权之定义 56

(1)修正之背景 56

(2)修正重点 57

第二款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著作权法 59

第三款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著作权法 63

(一)修正之背景 63

(1)著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疑义 63

(2)中美著作权保护协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之争执 64

(3)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之函释之前后变化 65

(二)中美谈判后修正之重点—「输入权」之创设 66

第四款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生效之中美著作权保护协定 67

(一)中美著作权保护协定源起 67

(二)中美著作权保护协定重要内容 70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影响之著作权法制 72

第一款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著作权法 72

第二款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著作权法 78

第五节 美国压力影响及因应网际网路环境所为之著作权法修正 79

第一款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之主要内容 79

第二款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之主要内容 87

第六节 配合刑法废除常业犯所为之修正 90

第七节 因应网路业者提供电脑程式或技术供网友非法交换著作所为之修正 90

第八节 增订网路服务提供者之责任避风港条文——20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之内容 92

第四章 著作权之基本观念 95

第一节 著作权包含「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95

第一款著作人格权(著作人及表演人) 95

第二款著作财产权 96

第二节 著作权之本质在理论及立法上之差异—财产价值观及人格价值观之不同取向 97

第一款普通法系国家之财产价值观取向 98

第二款大陆法系国家之人格价值观取向 99

(1)二元论(Die dualistische Theorie) 100

(2)一元论(Die monistische Theorie) 101

(3)一元论及二元论在法律效果之差异 102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之关系 104

第四节 著作与著作物之关系 105

第五节 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之关系 108

第六节 著作权与版权之异同 109

第七节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111

第一款著作邻接权之概念 111

第二款著作邻接权建立之目的 113

第三款著作邻接权之国际保护 113

第四款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关系及区别 115

(1)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 115

(2)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区别 115

第五款我国关于著作邻接权之保护 117

(1)八十一年以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117

(2)八十一年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118

(3)八十七年著作权法规定 118

第八节 著作权与商标权之关系 120

第一款著作权与商标权之区别 120

第二款未经授权即重制或改作他人著作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使用时,著作权人之救济途径 121

第三款著作权人将其本人创作著作作为商标使用,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之法律评价 123

第九节 著作权与专利权之关系 126

第一款著作权与新式样专利权之区别 126

第二款著作权与新式样专利权之竞合 127

第三款著作权与发明专利权或新型专利权之竞合 128

第十节 著作权法与工业设计法之关系 129

第一款工业设计及工业设计法之定义 129

第二款工业设计法发展之沿革 129

第三款TRIPS有关工业设计保护规定 130

第四款工业设计法与著作权法之关系 131

第五款我国现行法制对工业设计之保护及未来之展望 132

第十一节 著作权法与竞争法及权利滥用原则之关系 133

第一款依著作权法行使权利之「非正当行为」应受公平交易法之规范—兼论公平交易法豁免条款适用之范围 133

第二款行使「权利」之内涵及「正当行为」之判断基准—兼论是否应以事业具有一定之市场地位为判断要件及「市场地位」之界定方式 135

第三款著作权授权行为非属「正当行为」而违反公平交易法实例 137

第四款著作权仲介团体之权利行使时是否属于「正当行为」或违反公平交易法之判断—公平交易委员会之警示内容及其评析 139

第五款寄发著作权侵害警告函是否属于「正当行为」之判断 142

第六款著作权之行使与权利滥用原则 146

第五章 著作保护要件 154

第一节 原创性—著作保护要件之一 154

第一款原创性之内涵 154

(1)原始性(独立创作性) 156

(2)创作性 158

第二款「原创性」涵义之广义与狭义之别 164

第三款我国法院对原创性之阐释 166

(1)原创性与精神作用、个性与独特性之关系 166

(2)原创性与独立创作及创作性(即创意程度)之关 169

第四款德国著作权法之个性、独特性与「创作高度」、「小硬币理论」 171

(1)德国著作权法之著作保护要件 171

(2)德国著作权法之个性、独特性重在人格特征之展现 172

(3)德国著作权法上之著作创作性程度因著作性质而有不同要求 172

第五款原创性(Originality)之内涵在美国著作权法上之观察 173

第六款问题评析 174

第二节 须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现形式(即客观化之表达)—著作保护要件之二 176

第一款「一定之外部表现形式」之意义 176

第二款所保护之「一定之外部表现形式」仅限于「表达」之保护,不包含所表达之「思想」 177

第三款「一定之外部表现形式」包含「非文字之结构、布局或造型」 178

(1)概说 178

(2)实务上分歧之见解 178

(3)问题之评析 179

(4)非文字成分保护之范围 180

第三节 须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著作保护要件之三 187

第一款著作之范围 187

第二款色情录影带 187

第四节 须非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之著作—著作保护要件之四 189

第一款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189

第二款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宪法、法律或命令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190

第三款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191

第四款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191

第五款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192

第六章 著作之类型—著作之种类或形态 196

第一节 语文著作 196

第一款语文著作之意义 196

(1)文字著作 196

(2)语言著作 196

第二款语文著作之立法沿革 197

第三款语文著作之具体实例 197

(1)漫画中人物对白 197

(2)小说之结构及人物造型 197

(3)口述整理 197

(4)书信 198

(5)电视政见发表 198

(6)药品仿单(即说明书) 198

(7)电视广告词或名人之名言 199

(8)棋谱 199

第二节 音乐著作 200

第一款乐曲 200

第二款乐谱 201

第三款歌词 202

第三节 戏剧、舞蹈著作 204

第四节 美术著作 204

第一款美术著作之定义 204

第二款美术著作之名称及范围之沿革 205

第三款美术著作之种类 205

第四款美术著作保护之客体 206

第五款美术工艺品之范围 207

(1)美术工艺品在著作权法上地位之沿革及立法经过 207

(2)内政部对于美术工艺品之定义 207

(3)实务上对于美术工艺品范围之见解 209

(4)美术工艺品与应用美术之关系 210

(5)伯恩公约有关应用美术保护之规定 211

(6)应用美术之广狭两义 211

(7)美国与日本对于应用美术之保护 211

(8)问题评析 214

第六款美术著作之特殊实例 217

(1)漫画角色之对白与美术著作之关系 217

(2)漫画之角色造型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218

(3)舞台装置之可受著作权保护 218

(4)电脑绘制美术作品(含绘画、法书或字型绘画)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219

第五节 摄影著作 223

第一款摄影著作之意义 223

第二款摄影著作之著作人及集锦著作、编辑著作 224

第三款摄影著作原创性之例示—稀少性、特殊性或技术性之忠实拍摄未具原创性 224

第四款摄影著作之保护不及于与思想之抄袭例示 226

第六节 图形著作 227

第一款图形著作之定义 227

第二款图形著作范围之立法变迁 227

第三款图形著作之内容 227

第七节 视听著作 229

第一款视听著作之意义 229

第二款视听著作之立法变迁 229

第三款视听著作之内容 229

第四款视听著作之著作人与制作人之关系 229

第八节 录音著作 231

第一款录音著作之意义 231

第二款录音著作与邻接权 232

第三款录音著作与既有著作之录音 232

第九节 建筑著作 233

第一款建筑著作之意义 233

第二款建筑著作之立法沿革 234

第三款建筑著作之内容 234

第十节 电脑程式著作 236

第十一节 改作著作(衍生著作) 237

第一款「改作」之意义 237

第二款改作著作之保护 238

第三款未经原著作财产权人授权而改作是否受著作权法之保护 238

(1)前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之见解 238

(2)司法实务之见解 239

(3)比较法之观察 240

(4)问题评析—一个折衷之观点 243

第十二节 编辑著作(二次著作) 244

第一款编辑著作之意义 244

第二款编辑著作与创作性 244

第三款编辑著作与原著作之关系 246

第四款未经原著作财产权人授权而编辑是否受著作权法之保护 246

第五款节目广告之插播与编辑著作之侵害—广告与节目之联结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编辑著作之争议 247

(1)认为广告与节目之联结整体本身已构成「编辑著作」之判决 247

(2)认为广告与节目之联结本身非属「编辑著作」之判决 249

第十三节 共同著作 252

第一款共同著作之意义 252

第二款共同著作人间内部之权利与义务 254

第三款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权之行使人 255

第四款共同著作之立法沿革 255

第五款德国著作权法上之共同著作 256

第十四节 结合著作 258

第一款结合著作之意义 258

第二款结合著作之著作权之行使 259

第三款德国著作权法上之结合著作 260

第十五节 多媒体 261

第一款多媒体之定义 261

第二款多媒体之特征 261

第三款多媒体定性之法律意义 262

第四款美国著作权局对于多媒体定性之态度 263

第五款我国实务上之态度 263

第六款多媒体之能否出租应依其主要内容而定 264

第七款多媒体宜以单一著作保护,并明定为「数位著作」 265

第十六节 特技、魔术、马戏之活动非著作 266

第七章 著作人身分之确定 269

第一节 确定「著作人」身分之法律上利益 269

第一款著作人身分取得之利益 269

第二款著作人身分取得制度之沿革 270

第二节 法人得为著作人 270

第三节 著作人身分之认定 272

第四节 著作人身分之推定 274

第五节 著作人身分举证之目的及方法 276

第一款著作人举证之目的 276

第二款著作人之举证责任之分配及证明方法 279

第六节 雇用关系中职务著作之著作人身分取得 284

第一款著作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含本日)之前完成者 285

第二款著作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含本日)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含本日)之间完成者 285

第三款著作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含本日)以后完成者 285

第七节 出资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人身分取得 285

第一款著作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含本日)之前完成者 285

第二款著作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含本日)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含本日)之间完成者 286

第三款著作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含本日)以后完成者 286

第八节 著作人身分与著作财产权人之关系 287

第八章 著作权之发生、归属、存续、回溯与过渡 289

第一节 著作权(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之发生—创作自动保护主义 289

第二节 著作权之归属(原始取得) 290

第一款著作权归属之基本原则—除依著作权法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原则上归属著作人 290

第二款著作权归属之推定 290

第三款雇用关系中职务著作之著作权归属—如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无特别约定,其权利归属依各时期之法律而有不同 291

第四款出资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权归属 295

第五款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之利用权意义、性质、利用范围及出资人利用权之变动 298

第三节 著作权之存续期间 307

第一款著作人格权不因著作人死亡或著作财产权保护之期间届满即不予保护 307

第二款著作财产权之存续期间 307

(1)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之一般规定 307

(2)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之特别规定 308

(3)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终止日之特别计算方式 309

第四节 民国七十九年第五十条之一之回溯及过渡条款 309

第一款七十九年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之一订立之背景 309

第二款第五十条之一之内容 311

第五节 八十一年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过渡条款 312

第一款著作完成于七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含本日)以后者(第一百零七条) 313

第二款著作完成于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含本日)以前者(第一百零六条) 313

第六节 八十七年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过渡条款 318

第七节 二○○二年一月一日加入WTO后,本国人著作之回溯保护及过渡 319

第一款著作之回溯保护—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 319

第二款一般著作之过渡条款 320

第三款改作著作利用人之过渡条款—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三 327

第四款特别施行日及生效日条款 329

(1)为加入WTO而设之特别施行日条款 329

(2)为过渡条款之修正所订之修正案特别生效日条款 329

第九章 外国人著作之保护—含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特区 332

第一节 外国人著作在台保护地位之变迁 332

第一款民国七十四年以前之著作权法 332

第二款民国七十四年修正之著作权法 333

第二节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 334

第一款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首次发行」之保护 334

第二款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依条约、协定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之著作得在该国享有著作权者」之保护 338

第三款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但书「立法院议决通过之条约或协定」保护之壹—「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著作权保护协定」 339

(1)「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著作权保护协定」对外国人著作之保护 339

(2)著作首次发行在协定生效日前,专有权利之取得在生效日之后之保护 345

(3)著作首次发行及移转日期均在协定生效日前之回溯保护—主管机关见解之前后变迁 345

(4)本协定对于我国人在我国管辖权范围内之保护—兼论日本人著作于首次发行后一年内转让或专属授权予我国国民效力之探讨 350

第四款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但书「立法院议决通过之条约或协定」保护之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协定及附属协定」 364

(1)「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TRIPS)即为著作权法第四条所称之「协定」,伯恩公约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同时对我国生效 364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会员国内可受著作权法第四条但书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著作人」范围 365

(3)依据伯恩公约及TRIPS,我国应提供保护之著作类型 366

(4)依据TRIPS协定,我国应提供之保护之著作邻接权及著作财产权 367

(5) WTO入会承诺与双边协定互惠优惠扩大适用于所有会员国—「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著作权保护协定」中超国民待遇之普遍援用 368

(6)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非WTO会员国」之外国人著作之保护 369

第三节 外国人著作之回溯保护及过渡条款 370

第一款加入WTO以前(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本日))以前,外国人著作保护之回溯效力及过渡条款(翻译书六一二大限) 370

(1)六一二大限之源起 370

(2)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之「说帖」 372

(3)违反六一二大限之刑事责任 375

第二款二○○二年一月一日加入WTO以后,外国人著作之回溯保护及过渡条款 375

(1)回溯保护条款一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 378

(2)一般著作之过渡条款—加入WTO前就原著作已著手利用或已进行重大投资之利用人之过渡条款(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二) 384

(3)改作著作之过渡条款—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本日)已就原著作改作完成之改作著作利用人之过渡条款(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三) 389

(4)特别施行日条款 393

第四节 香港及澳门居民及法人著作之保护 394

第一款香港居民及法人著作 394

第二款澳门居民及法人著作之保护 395

第五节 中国公民及法人著作之保护 396

第一款中国公民(自然人)著作之保护 396

第二款中国法人或政府机关著作之保护—中国公法人著作权 396

第三款中国非法人团体著作之保护 397

第四款中国公民、法人能否在台湾提出民事诉讼、刑事告诉或自诉 398

第五款中国公民或法人著作财产权让与或专属授权予美国人或我国人之告诉或自诉权问题 402

第六款中国公民或法人之著作财产权让与或专属授权予我国人或美国人时,其授权或让与效力判断之准据法—授权或让与是否过须经审批 406

第七款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侵害台湾地区人民之著作权时,我国法院之管辖权及侦查之发动 411

第八款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侵害台湾地区人民之著作权时,我国法院审理时之准据法 412

第九款中国公民或法人著作进入台湾地区是否属于「输入」 412

第六节 特殊问题 416

第一款未受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国人著作之翻译 416

(1)主管机关之见解 416

(2)司法实务之见解 417

(3)比较法之观察 417

第二款未受保护之外国人著作转让予本国人或与我国有互惠关系国家之国家国民享有 419

(1)早期司法院之见解 419

(2)前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之见解 421

第三款受我国保护之外国人著作,让与与我国无互惠关系或非WTO会员国之国民享有 422

(1)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含本日)以前—不得申请注册取得保护 422

(2)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含本日)以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422

第四款国际法人之著作之保护 423

第十章 著作人格权之内容 425

第一节 著作人格权之意义 425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之特性 426

第一款一身专属—著作人格权是否得约定不行使或限制其行使 426

(1)一身专属之意义及问题之源起 426

(2)主管机关意见 426

(3)学者之见解 427

(4)问题评析 428

第二款著作人格权不因著作人死亡或著作财产权保护之期间届满即不予保护—兼论著作人死亡后得请求保护著作人格权之人及其行使顺序 430

第三款著作人生存时,侵害其著作人格权有刑事责任;著作人死亡以后,侵害其著作人格权则无刑事责任 432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之内容 433

第一款公开发表权 433

第二款姓名表示权 435

第三款禁止不当改变权(同一性保持权) 438

(1)禁止不当改变权之意义 438

(2)八十七年修正后之现行著作权法与八十一年著作权法之差异 439

(3)节目广告插播与禁止不当改变权之侵害 441

(4)禁止不当改变权与合理关系 441

第四节 公务员著作人格权之限制 442

第五节 表演人之著作人格权 442

第六节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含本日)以前侵害人格权应判决免诉 443

第十一章 著作财产权之内容—即著作财产权之权能或种类 446

第一节 重制权 446

第一款重制权概说—兼论「本法别有规定」之意义 446

第二款「重制」之意义 447

(1)重制系指将著作之同一内容「附著」于「有体物」 447

(2)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重复制作—「重制」之定义与数位化网路科技之关系 449

(3)重制不以「有形」为要件 452

(4)重制包括「暂时性」之重制 452

第三款排除于「重制权」范围之「重制」—专为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之重制及合法使用著作,属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意义之暂时性重制均排除于重制权范围之外 455

第四款超连结与重制权及其他著作权之争议 459

第五款平面与立体或立体与立体间之互转重制与重制权之侵害 462

(1)问题之所在—立法变迁造成混淆 462

(2)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之见解 463

(3)传统实务之态度 469

(4)最高法院最近之见解 475

(5)比较法之观察 478

(6)问题评析—兼评析「依建筑图建造建筑物」是否包括依「建筑结构图」建造之法律疑义 481

第二节 公开口述权 484

第一款公开口述权概说 484

第二款「公开口述」之定义 485

第三款公开口述权之限制 486

第三节 公开播送权 487

第一款公开播送权概说 487

第二款「公开播送」之定义 488

第三款公众场所之经营者以录音机播放音乐或以扩音器传播广播电电台音乐节目是否构成公开播送或公开演出—公开播送与公开演出之区别 489

(1)问题缘起—八十七年错误之立法 490

(2)依现行错误修正之著作权法可能被误解为「公开演出」 491

(3)公共场所业主之行为应属公开播送 492

第四款第四台同步传送卫星节目是否构成公开播送 492

(1)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之意见 492

(2)司法院第一次意见 493

(3)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函律师公会内容 494

(4)台北律师公会意见 494

(5)司法院第二次意见 494

(6)法务部意见 495

(7)「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著作权保护协定」优先适用 496

(8)现行著作权法之规定 496

(9)问题之评析 496

第五款旅馆业者(含各类营业场所)以扩音器、放大器将第四台节目传送至各营业场所是否构成公开播送 498

(1)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及智慧财产局函释 498

(2)司法实务见解 507

(3)问题评析—公共场所业主使用强波器等将讯号传达至客房,其行为是否构成「公开播送」? 518

第六款公共场所(例如医疗院所)单纯开机—即单纯摆放单一收音机或电视供公众收听或收视与公开播送之关系 522

第四节 公开上映权 539

第一款公开上映权概说 539

第二款「公开上映」之定义 539

第三款旅馆业者以放大器混音器及转接器将第四台节目传送至各营业房间是否公开上映 541

(1)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之见解 541

(2)实务之见解 541

第四款伴唱带与公开上映—兼论KTV业主之公开演出 543

(1)伴唱带之著作类别及著作财产权内容 543

(2)伴唱带「家用」与「播映用」之区别 543

(3)伴唱带制作业者之法律地位—伴唱带为结合著作或共同著作 544

(4) KTV顾客唱歌之法律性质 545

(5) KTV业主以机器播放视听著作之法律性质—音乐或语文著作著作财产权人与公开上映之关系 546

(6) KTV业主「公开演出」与著作权之侵害 546

第五节 公开演出权—兼论「录音著作公开演出时之报酬请求权」 550

第一款公开演出权概说 550

第二款「公开演出」之定义 550

第三款录音著作公开演出之使用报酬请求权 551

第四款唱片行播放录音带或唱片之法律性质—兼论「其他方法」之定义 554

第五款在亲友租用或供公众使用之游览车上演唱之法律性质 556

(1)亲友租用之游览车 556

(2)供公众使用之游览车 558

第六款KTV业者播放「伴唱带」及「消费者公开演唱」之法律定性及责任之判断 559

(1)伴唱带之著作类别及著作财产权内容 559

(2)伴唱带「家用」与「播映用」之区别 559

(3)伴唱带制作业者之法律地位—伴唱带为结合著作或共同著作 560

(4) KTV顾客唱歌之法律性质 562

(5) KTV业主以机器播放伴唱带(视听著作)之法律性质 562

(6) KTV业主播放伴唱带应负「公开演出」责任 563

第七款智慧财产局及前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有关「公开演出」定义之解释 566

第八款智慧财产局及前内政部著作权委员会有关公开演出定义之商榷 569

第六节 公开传输权—兼论「对公众提供」 575

第一款「公开传输权」之意义 575

第二款「公开传输」之内涵—兼论「向公众提供」 575

第三款创设「公开传输权」之立法目的 576

第四款「公开传输权」之缘起—WIPO因伯恩公约历史之缺陷而创设公开传播权 578

第五款WIPO著作权条约「公开传播权」之内容及法律效果 580

第六款日本著作权法对于「公开传输权」之建立 582

第七款经济部报行政院审之「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所定「公开传播权」之内涵 588

第八款公开传输权创设之评析 589

第七节 公开展示权 590

第一款公开展示权概说 590

第二款公开展示之客体 590

第三款公开展示权之限制 592

第四款公开展示权与公开发表权之关系 593

(1)著作财产权人与公开发表权 593

(2)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所有人与公开发表权 594

第八节 改作权 594

第一款改作权概说 594

第二款改作权与衍生著作权(改作著作之著作权)之区别 595

第三款「改作」之定义及改作权之内涵 595

第四款改作权之限制 597

(1)改作权不能侵害「禁止不当改变权」 597

(2)改作权适用于电脑程式时之限制 598

第九节 编辑权 599

第一款编辑权之意义 599

第二款编辑权与编辑著作权之区别 599

第三款未取得编辑权之编辑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600

第十节 散布权 600

第一款散布权之意义 600

第二款散布权立法之沿革 601

第三款散布权之立法目的及其法律效果 602

第四款散布权与散布之异同 603

第五款散布权与发行之异同 604

第六款散布权以有体物为规范之客体—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之一文字之商榷 605

第七款表演人散布权之限制 607

第八款散布权与权利耗尽原则 608

第九款散布权耗尽与输入权之关系 609

第十一节 出租权 610

第一款出租权之意义 610

第二款出租权与散布权之关系 611

第三款出租权以有体物之著作原件或重制物为规范客体 611

第四款出租权之限制—出租权耗尽 612

第十二节 输入权 613

第一款输入权之意义 613

第二款输入权立法之经纬 614

第三款输入权性质之疑义—输入权是否著作财产权并得让与 615

第四款输入权应于著作权法第四节 独立创设,以符准物权之性质 616

第五款输入权侵害之除罪化与散布权之关系 618

附录一、中文名词索引 623

附录二、英文名词索引 648

附录三、英文判决索引 666

附录四、法条索引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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