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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劳动基准法
例解劳动基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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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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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清沧著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2
  • ISBN:957113015X
  • 页数:406 页
图书介绍:
《例解劳动基准法》目录
标签:基准 劳动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

第二节 解说 3

一、立法的宗旨原则 3

二、用辞定义 4

三、适用范围 9

四、主管机关 11

五、禁止强迫劳动 11

六、禁止不法介入 11

七、建立劳工名卡 12

八、劳工安全及福利事项 12

第三节 裁判例 12

一、劳动基准法为劳资关系之基本法 12

二、违反劳动基准法之强制规定应属无效 14

三、劳务需酬有自行衡量之权利,非强制劳动罪 14

四、委任经理之有效存在并不以登记为其要件 16

五、终止委任契约仍应给年终绩效奖金 18

六、经理人之解任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 19

七、委任不同於雇佣关系 20

八、留职停薪期间是否计入年资 21

九、劳动契约之劳工具有的特徵 22

十、委任经理人未依公司法聘用乃行政罚问题 23

十一、关系企业属於不同独立法人 24

十二、伤假期间陆续调高保费,证明雇佣关系存在 26

十三、适用劳动基准法前之年资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 26

十四、非劳动基准法适用对象不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规定 27

十五、农会碾米厂适用劳动基准法 28

十六、劳动基准法实施前的退休 29

十七、劳动基准法实施前不适用劳动基准法 30

第二章 劳动契约 33

第一节 本章条文 33

第二节 解说 37

一、劳动契约的意义 37

二、劳动契约之类别 37

三、劳动契约与其他契约 38

四、年资并计 39

五、试用期间 40

六、终止契约 40

七、预告期间 41

八、资遣费发给 42

九、改组或转让时 42

十、相关事项 42

第三节 裁判例 48

一、劳动条件为不利益变更时,须具备高度必要性 48

二、劳动契约不以有雇佣契约为限 49

三、工作效率差被降职,不违诚信原则 50

四、贪图工作轻松与徇私舞弊不符 51

五、「我不干了」并非真意 52

六、雇主违反劳动法令劳工得终止契约 53

七、工作态度消极、怠惰、敷衍亦属不能胜任工作 54

八、终止劳动契约违反约定为违法 55

九、医院之鉴定报告是否采认 56

十、殴击辱骂长官记大过二次免职 57

十一、依法终止契约毋须对方承诺 58

十二、部分业务的紧缩,未必可资遣劳工 59

十三、下班时间对同事暴行,解雇有效 60

十四、利用上班做私人外包工作,解雇有效 61

十五、终止契约除斥期间之起算 62

十六、调解期间终止契约无效 63

十七、雇主调降薪资,劳工终止契约有效 65

十八、公司解散日退休人员应分给福利金 66

十九、无旷工之事实,终止契约无效 67

二十、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劳工可请求报酬 68

二十一、劳资争议期间自愿受资遣自属合法 69

二十二、工作内容之约定不同於工作场所约定 70

二十三、经理仍受指挥命令属劳动契约 71

二十四、企业经营所必要调动人员难认违反劳动契约 72

二十五、请求给付资遣费必须依法有据 73

二十六、调动劳工是否给付资遣费 74

二十七、所谓重大侮辱须贬损人格达相当重大程度 75

二十八、资遣费之计算方法 76

二十九、劳工不同意按月支领资遣费 77

三十、劳工可否在外兼职 78

三十一、在外兼职,解雇有效 79

三十二、试用劳工杀人,雇主连带赔偿 80

三十三、已逾除斥期间,劳工不得请求资遣费 81

三十四、胁迫要求给付资遣费违法 82

三十五、管理费抵资遣费属民事问题 83

三十六、解雇劳工应符合相当性原则 84

三十七、有指挥监督及从属关系为劳动契约 85

三十八、有继续性及从属性为劳动契约 86

三十九、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应符公平原则 87

四十、违反竞业禁止,赔偿一年所得 89

四十一、民营化後可以调整薪资结构 90

四十二、罢工行为仅得停止劳务之提供 91

四十三、违约金应斟酌一般客观事实等酌定 92

四十四、损害赔偿须与损害之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93

四十五、权利并无滥用自不负赔偿责任 94

四十六、订约前之研商无拘束力 95

四十七、民事责任之「准用」不适用於刑事责任 96

四十八、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 97

四十九、确认法律关系之诉,以确认现在的法律关系为限 98

五十、行政命令并未具有法律之效力 98

五十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无必然关系 100

五十二、协调会无拘束力 101

五十三、虽经不起诉处分,仍得解雇 102

五十四、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无拘束民事诉讼效力 103

五十五、诉愿决定书与民事裁判 104

五十六、投保劳工保险不一定即为雇用人 105

五十七、承揽著重劳务完成及工作具独立性 106

五十八、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 107

第三章 工资 109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09

第二节 解说 111

一、工资议定与基本工资 111

二、工资给付 113

三、置备劳工工资清册 113

四、同工同酬 114

五、不得预扣 114

六、加班工资 114

七、积欠工资 115

八、奖金与红利 116

九、相关事项 117

第三节 裁判例 121

一、夜班津贴应列入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 121

二、请求续发伙食津贴,劳工败诉 122

三、恩给性给付非工资 123

四、司法机关依立法目的及文义公平裁判 124

五、工资?非工资?(一) 125

六、工资?非工资?(二) 126

七、报酬方式虽多端,仍不失为劳动报酬 127

八、自愿放弃休假而出勤的加班,是奖励或恩给 128

九、责任未定不得预扣工资 129

十、应否发给未休假工资,应视原因而定 131

十一、纯属偶发之奖励、恩惠性给与不列入平均工资 132

十二、工资给付为履行劳动契约之基本事项 133

十三、工资须为经常性给与 134

十四、年终奖金应依雇用契约所约定发给 135

十五、标准工资非基本工资 136

十六、法院不受行政机关法律见解之拘束 137

十七、再审之诉应於三十日之不变期间提起 138

十八、再审理由必须於诉状中表明 140

十九、告错主体,判决败诉 141

二十、投保薪资以多报少非伪造文书 141

二十一、一般性解释没有绝对拘束力 142

二十二、对於第二审判决上诉之要件 143

二十三、声请再审应表明再审理由 144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47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47

第二节 解说 151

一、正常工作时间 151

二、变形工作时间 151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151

四、休息、例假、休假 154

五、特别休假 155

六、请假 156

七、轮班更换 159

八、工作时间计算 159

九、加班之同意与报备 159

十、加班之限制与禁止 160

十一、特定工作者之例外 160

十二、相关事项 160

第三节 裁判例 164

一、厨师的上班时间 164

二、工作满一定之期间即享有特定日数休假 165

三、大法官释字494号未解释工时计算 166

四、待命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168

五、监视性、断续性工作之工资计算 168

六、消防人员备勤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169

七、同一日分段加班仍应合并计算加班工时 171

八、代人签到科刑处分 171

九、工作时间应按各行各业之性质认定 172

十、有正当理由事後请假并无不可 174

十一、罢工後公司不予追究之内涵 175

十二、刑事判决於民事裁判不受拘束 176

第五章 童工、女工 179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79

第二节 解说 181

一、童工之定义 181

二、童工雇用之限制 181

三、童工之保护 181

四、女工之定义 183

五、女工之保护 183

六、相关事项 187

第三节 裁判例 188

一、半数劳工系指全体半数以上 188

二、行政命令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应排斥不用 189

三、槟榔摊适用劳动基准法 190

第六章 退休 193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93

第二节 解说 195

一、退休的条件与种类 195

二、退休年资计算 196

三、退休金给与标准 196

四、退休准备金 198

五、分期给付 198

六、从优适用 198

七、给付期限 199

八、请求时效 199

九、相关事项 199

第三节 裁判例 203

一、已发给退休金又以不当得利诉请返还 203

二、劳保养老给付与劳动基准法退休 205

三、退休金未发,再雇用後解雇 206

四、红利不能代替退休金 207

五、退休办法修正承诺保留之基数应遵守 208

六、工厂退休规则与劳动基准法强制退休规定不同 209

七、劳保填报退休不一定视为劳动基准法之退休 209

八、驻外津贴是否并计工资计算退休金 211

九、经常性给与应并计工资计算退休金 212

十、领取结婚退职金,年资重新起算 213

十一、劳工退休准备金所有权属中央信托局 214

十二、自请退休不以书面为必要 215

十三、扣缴凭单薪资袋识别证可证明服务年资 215

十四、退休金提拨与退休金内涵无关 217

十五、退休金不得抵销未收款 217

十六、承认给退休金的别家年资,不适於资遣费 219

十七、退休及劳保年资争议 220

十八、省营事业工厂工人退休金给付基数内涵 221

十九、75年8月以前服兵役,年资并计退休年资 223

二十、船舶出租期间年资照算 224

二十一、不因签注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 225

二十二、和解与调解均有使抛弃之权利消灭之效力 226

二十三、适用法规错误不包括认定事实错误 227

二十四、刑事谕知无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驳回 228

二十五、民事裁判不当然拘束刑事裁判 229

二十六、和解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 230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233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33

第二节 解说 235

一、职业灾害的定义 235

二、补偿的种类与标准 240

三、补偿、赔偿之抵充 242

四、承揽之连带责任 243

五、相关事项 245

第三节 裁判例 248

一、事业单位与承揽人连带负职灾补偿责任 248

二、医疗期间不能工作系指原工作 249

三、医疗费用补偿不同於工资补偿 250

四、职业灾害医疗期间不得资遣劳工 251

五、非适用劳动基准法行业之职灾连带补偿责任 252

六、职业灾害补偿金之外 253

七、长期弯腰搬重物致病属职业灾害 254

八、职业灾害之构成要件 255

九、职业灾害医疗期间不得终止契约 257

十、职业灾害补偿是否过失相抵,法院不同判决 258

十一、职业灾害不适用过失相抵 260

十二、职业灾害必须业务与伤害有因果关系 261

十三、摔下床铺致死为职业灾害 262

十四、私人行为不得请求职业灾害补偿 263

十五、职业灾害补偿於劳工有过失时,是否过失相抵 265

十六、损害之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66

十七、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67

十八、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之条件 268

十九、对於行政命令法官仍得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 270

二十、对於第二审判决上诉须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 271

二十一、职业灾害补偿与民法损害赔偿目的不同 272

二十二、追撞前车受伤属职业灾害 273

第八章 技术生 275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75

第二节 解说 276

一、技术生之要件 276

二、限制条件 277

三、签约规定 277

四、期满留用 277

五、权益保障 278

六、相关事项 278

第九章 工作规则 279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79

第二节 解说 280

一、工作规则的意义 280

二、工作规则的订定 280

三、工作规则的内容 281

四、工作规则的核备与效力 282

五、相关事项 282

第三节 裁判例 284

一、厂规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无效 284

二、公司规章员工有遵守义务 285

三、法律并未规定业绩办法须主管机关核备 286

四、工作规则变更是否需经劳工同意 287

五、工作规则未报备仍属有效 288

六、依核备之工作规则发退休金,未必合法 289

七、适用法规显有错误系指判决违背法规 291

八、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仍适用管理规则 292

九、工作规则为雇佣契约内容之一部分 292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295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95

第二节 解说 296

一、监督与检查的目的 296

二、组织与职掌 296

三、检查员执行职务 297

四、劳工申诉 298

第三节 裁判例 298

一、符合规定意旨不罚 298

二、未经劳工检查机构检查不一定违法 299

第十一章 罚则 30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301

第二节 解说 303

一、刑事罚与行政罚 303

二、两罚主义 305

三、处罚的执行 306

四、相关事项 306

第三节 裁判例 307

一、劳动基准法未规定发给资遣费期限 307

二、未发资遣费处罚金 308

三、违反应给资遣费规定处罚金 308

四、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 309

五、未向雇主终止契约表示自无资遣费 311

六、经理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 311

七、劳动基准法并未规定安全措施应报请检查 312

八、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314

九、恶性尚非重大且坦承犯行从轻量刑 315

十、改组或转让留用劳工由新雇主承受 316

十一、法人之代表人须因执行业务违法始受罚 316

十二、刑事谕知无罪民事应予驳回 317

十三、连续犯以一罪论 318

十四、宣布歇业未给资遣费处罚金 319

十五、案件曾经判决确定应为免诉之判决 320

十六、雇主处分劳工降薪并无违法 321

十七、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 322

十八、民事纠纷应依循民事途径救济 323

十九、诽谤罪须足以损害特定人之社会评价 324

二十、犯单纯一罪不生想像竞合犯之情形 325

二十一、和解之事实无解於犯罪之成立 326

二十二、试用未达三个月解雇无资遣费 327

二十三、累犯加重其刑 328

二十四、牵连犯应从一重论处 329

二十五、须为他人处理事务始构成背信罪 330

二十六、刑法修订後适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 331

二十七、不得以未改善提拨退休准备金而处罚 332

二十八、行政罚应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333

二十九、责任未定不得扣发工资 334

三十、劳资争议调解期间不得解雇劳工 335

三十一、预备未出勤并不等於休假 336

第十二章 附则 339

第一节 本章条文 339

第二节 解说 340

一、劳资会议 340

二、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 343

三、特定工作者 344

四、年资起算及资遣费、退休金分段计算 346

五、施行细则之拟定 347

六、施行日期 347

七、相关事项 348

第三节 裁判例 351

一、公务员选择依劳动基准法退休前後年资之计算 351

二、清洁队技工非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 353

三、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之法令适用 354

附录 357

壹、劳动基准法(91.6.12) 359

贰、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91.1.16) 379

參、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70.5.18) 391

肆、劳动基准法修正沿革 395

伍、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修正沿革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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